數據二十條的發布,對物聯網產業意味著什麼?

物聯網智庫 發佈 2023-01-03T19:07:06.836101+00:00

作者:趙小飛頭圖:由飛漿文心大模型生成導讀《數據二十條》的重磅發布,在推動整體數據要素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對於建立物聯網數據要素相關制度尤其是產權制度提供了重要參考。

作者:趙小飛

頭圖:由飛漿文心大模型生成

導讀

《數據二十條》的重磅發布,在推動整體數據要素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對於建立物聯網數據要素相關制度尤其是產權制度提供了重要參考。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數據二十條」),在我國數據要素價值釋放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經過十餘年的發展,物聯網數據已成為數據要素市場的重要來源,由於物聯網數據的特殊性,在過去多年中,還未形成針對物聯網的數據要素相關制度。本次《數據二十條》的重磅發布,在推動整體數據要素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對於建立物聯網數據要素相關制度尤其是產權制度提供了重要參考。

物聯網數據的顯著特點,需要合適的產權制度建設

過去幾年,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已得到共識,社會各界紛紛開展數據要素相關制度建設。不過,當前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數據要素相關制度更多圍繞人產生的數據,而以「物」為主產生的數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已有制度並不適用。

目前,網際網路數據成為數據資源的主力,已得到了充分重視。網際網路數據更多是基於人的行為形成的數據,而物聯網則是設備、物理資產的客觀數據,與網際網路數據相比有明顯區別。

濤思數據創始人陶建輝曾提出了物聯網數據的十大特徵,從數據特徵方面看包括五個方面:

  • 所有的採集數據都是時間序列的;

  • 數據都是結構化的;

  • 一個採集點的數據源是唯一的;

  • 類似日誌數據,無須事務處理;

  • 數據流量平穩,可以較為準確地估計,沒有流量洪峰。

從應用特徵方面看也包括五個方面:

  • 數據以寫為主,讀操作為輔;

  • 數據很少有更新和刪除操作;

  • 數據一般按照日期來刪除;

  • 數據有聚合,統計等實時計算邏輯;

  • 數據是在指定時間段或指定區域內查找的。

從這十大特徵來看,物聯網數據對於企業生產經營具有更為直接的作用,尤其是針對工業、能源、物流、公用事業等領域,物聯網產生的數據已成為這些行業數位化升級的核心資源。同時,物聯網的數據量也在快速增長。今年8月,我國移動物聯網連接數達16.98億戶,首次超過行動電話用戶數,實現「物超人」;此後,移動物聯網發展步伐不斷加快,截至11月末,連接數進一步攀升至18.18億戶。在這一增長趨勢下,未來物產生的數據會超過人產生的數據,成為數據資源的主力。

物聯網數據所涉及的主體關係相對複雜,物聯網用戶、終端廠商、傳感器廠商、連接服務商、平台商、應用開發者等都或多或少獲得設備產生的數據,或對數據有一定的利益訴求,這在很大程度上使物聯網數據的產權制度建設形成較大難度。

以車聯網場景為例,假設某個車主有一輛聯網汽車,它產生大量的數據,可能有一些車輛運行的數據通過無線的方式發給汽車製造商,用於他們新車開發目的。然而,聯網汽車會產生大量數據,其中一些數據用戶實際上無法訪問,但汽車廠商、平台商、方案商可以訪問,這些群體以一定目的,做了很多工作,並基於數據給車主提供服務,這產生了數據所有權的難題。

擁有物聯網數據資源群體更加封閉,尤其是針對各行業數位化改造中形成的物聯網數據。產業物聯網方案具有很強定製化特點,所產生的數據只在方案相關主體之間流轉,例如工業物聯網數據僅限定在特定工業企業和其供應商之間,而網際網路用戶主動提供和用戶線上行為足跡具有明顯的開放性,相關數據能夠被大量主體廣泛獲取。

由於物聯網覆蓋了大量實體經濟生產經營場景,因此物聯網數據的流通、共享和交易對實體經濟的發展意義更為明顯。但數據在少量封閉群體中,若數據的產權不能界定清楚,則數據僅為封閉群體的資源,不能成為數據資產,數據的生產要素作用無從談起。因此,要推動物聯網數據成為生產要素,數據產權制度是其起點,也是最為重要的制度。物聯網數據產權制度具有特殊性,而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制度更具通用性特點。

針對物聯網的產權制度還未形成。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人員魏露露發表的《物聯網語境下數據財產權制度構建》一文指出:現有的與信息相關的產權制度和競爭法制度,均無法提供物聯網數據秩序所需的法律確定性,面對物聯網中設備產生的大量數據,對其利用和利益分配問題中,現有法律存在明顯的空白,尤其是不同參與主體的議價能力不對等,參照現有的解決方案可能無法保證高效、公平和創新、友好的結果。因此,需要針對物聯網數據特點,建立合適的產權制度,保障物聯網數據的確權。

「三權分置」在物聯網數據產權制度建設中作用凸顯

國家發改委相關人員對《數據二十條》解讀中特別提及數據產權「三權分置」的原因,提出在數據生產、流通、使用等過程中,相關主體對數據有著不同利益訴求,且呈現複雜共生、相互依存、動態變化等特點,傳統權利制度框架難以突破數據產權困境。

《數據二十條》以解決市場主體遇到的實際問題為導向,創新數據產權觀念,淡化所有權、強調使用權,聚焦數據使用權流通,創造性提出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

正如上文內容所述,物聯網數據相對於網際網路數據具有明顯特殊性,且相關主體訴求較多、關係比較複雜,在這一背景下,「三權分置」在建立物聯網數據產權制度中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雖然「三權分置」還沒有相關落地細則,但已經受到市場主體的高度期待。

數據資源持有權方面,數據資源相關權利涉及到數據來源者、數據使用者、數據處理者等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逐漸呈現出相對複雜的趨勢,若還持續沿用傳統民法中絕對權和支配權的邏輯來簡單套用,會在很大程度上阻礙數據要素價值的釋放。《數據二十條》中沒有使用「數據所有權」的術語,體現了尊重數據發展規律的產權制度立法思路。

數據資源持有權著眼於數據的歸屬功能,在弱化所有權基礎上能為數據流轉、數據處理和其他數據權利的構建奠定基礎。擁有數據資源持有權的主體能夠對數據進行自主管理,擁有數據流轉權,並有權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設置數據的保存期限。

對於物聯網場景來說,物聯網客戶或物聯網終端擁有者一般具備數據資源的持有權,能夠對數據進行自主管理、流轉和設置保存期限,相關平台廠商、應用開發商、終端廠商等群體更多是配合客戶實現數據資源持有權。

數據加工使用權方面,數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數據法學研究院研究員鄧輝對「三權分置」解讀中認為,數據加工使用權的權利主體為數據處理者,只要成為數據處理者,就可以依法對數據進行加工和使用。《數據二十條》中提出:尊重數據採集、加工等數據處理者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和獲得收益的權利。因此,在滿足「依法持有」或「合法取得」數據的前提下,數據處理者即可進行數據加工和使用。

以公用事業為例,當前大量居民已通過物聯網手段實現水、電、燃氣等表計的智能集抄,相關數據是民生重要數據。公用事業廠商或其授權的物聯網平台廠商則是數據處理者,可以對這些表計數據進行進一步分析加工,了解居民對水、電、氣的使用規律,實現更加智能化的供給、維護和管理。在這一場景下,若依然堅持傳統的所有權形式,則居民用戶、公用事業廠商之間會出現很大爭議,不利於公用事業數位化升級的推進。

類似的還有諸如車聯網等場景,在多主體利益訴求的情況下,私家車主擁有汽車的所有權,同時也具備了車輛相關數據的持有權,但相關汽車廠商、車聯網平台商等主體在授權情況下取得汽車數據後,可以進行數據的處理,擁有了數據加工使用權。在這一過程中,汽車廠商、車聯網平台商等主體的主要訴求也正是對數據的加工使用,而並不需要擁有汽車數據的所有權,「三權分置」賦予了這些主體更適當的產權。

數據產品經營權方面,鄧輝認為在數據產品的形成過程中,儘管數據產品的內容來源於用戶信息等原始數據,但是數據處理者通過提供服務、簽訂合同等合法方式收集數據,並通過篩選、特定組合、深度開發、系統整理等大量智力和體力勞動賦予了數據更高的價值,因此具備數據產品經營權。

在不少數據產品中,由於對數據資源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因此可能無法識別原始數據,很多情況下屬於數據「可用不可見」,在很大程度上規避了數據安全隱私的風險。

當前,物聯網產業中有大量廠商推出基於數據的物聯網解決方案,給垂直行業提供了豐富的數位化支持,這些群體擁有的數據產品經營權脫胎於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中,但不會受傳統「所有權」的限制,進一步提升了多家主體的積極性。

《數據二十條》是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賦能實體經濟、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的重大綱領性文件,在物聯網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數據二十條》也將成為物聯網數據要素進一步釋放的指引,期待未來物聯網數據成為數據生產要素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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