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群島海洋邊界與主張(LIS128)

河海水權 發佈 2023-01-08T15:24:34.997659+00:00

(2018010122)巴哈馬是一個北美洲的群島國家,地處美國佛羅里達州以東,古巴和加勒比海以北,佛羅里達州東南海岸對面,古巴北側。群島由西北向東南延伸,陸地面積13878平方公里,由700多個島嶼及2400多個珊瑚礁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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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馬是一個北美洲的群島國家,地處美國佛羅里達州以東,古巴和加勒比海以北,佛羅里達州東南海岸對面,古巴北側。

群島由西北向東南延伸,陸地面積13878平方公里,由700多個島嶼及2400多個珊瑚礁組成。海洋法的發展對巴哈馬這一群島國家也有著重要影響,本文將基於LIS128號海洋界限報告,並結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有關巴哈馬群島的海洋邊界和主張進行闡述。

關鍵詞:巴哈馬群島;群島基線;海洋主張;海洋邊界


一、巴哈馬群島概述

巴哈馬群島是一個群島國家,位於美國大陸東南部的北大西洋,在古巴的北部,海地、土耳其和凱科斯群島(英國)的西北部。群島由西北向東南延伸,長1223公里,寬96公里,國土總面積(含水域)25.9萬平方公里。巴哈馬人口36萬,85%為黑人、黑白混血種人,12%為白人,其它是少數西班牙裔、印度人和印第安人,還有少數華裔,通用英語。首都拿騷(Nassau),人口25.9萬,7月10日為其國慶日(獨立日)。

巴哈馬群島由700多個島嶼及2400多個珊瑚礁組成,其中一些用於繪製巴哈馬群島的群島基線。但700多個島嶼中僅有30至40個有人居住。許多珊瑚礁或因為太小,或缺乏淡水等原因不能住人。群島的主島叫新普羅維登斯島,這個島並不是巴哈馬群島中最大的,但它的綜合條件好,開發得早。因此,巴哈馬聯邦的首都拿騷,就在這個島上。巴哈馬最大的島嶼是安德羅斯島。該島北側有大巴哈馬島,也是該國第二大城市自由港的所在地。其東側是阿巴科群島。巴哈馬的最南側是因那瓜島。巴哈馬的陸地面積有13,878 km2(5,358 sq mi)。由於巴哈馬島嶼眾多,其專屬經濟區面積達654,715 km2(252,787 sq mi),排名世界第41位。

巴哈馬群島大部分的地區都屬溫和的亞熱帶氣候,北回歸線橫貫中部。在一年之中8月為最熱月份,平均氣溫介於攝氏24度至32度之間;1、2月為最冷月份,平均氣溫17至25度之間。巴哈馬的年均氣溫約為攝氏23.5度,年平均降水量則在1000毫米上下。

巴哈馬是加勒比地區最富裕的國家之一。巴哈馬不僅是旅遊者的天堂,還是國際金融的中心,被人們稱為「加勒比海的蘇黎士」。巴哈馬排名全球77個金融中心的第75位。巴哈馬的國際金融機構有500多家,僅在拿騷就有近400家外資銀行。它的國際放貸業務僅次於英、美、日而居於世界的第四位。

2008年12月8日《巴哈馬群島水域和海洋管轄權(群島基線)令》生效,並建立了巴哈馬群島群島基線的坐標。[1]該法令的生效是為了具體行使巴哈馬第37條法令——1993年《群島水域和海洋管轄權法案》第3.2節所規定的巴哈馬的海洋權利。[2]第37條法令還規定了巴哈馬群島12海里的領海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此外,巴哈馬於1983年7月29日批准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法公約),並於1995年7月28日同意受1994年關於執行《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的約束。[3]

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群島國家的規定

《海洋法公約》載有與群島國家有關的某些規定。第46條規定,「群島國」是指全部由一個或多個群島構成的國家,並可包括其他島嶼;「群島」是指一群島嶼,包括若干島嶼的若干部分、相連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種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種實體。

只有「群島國家」才能繪製群島基線。第47條規定了群島國家在建立群島基線時必須遵守的地理標準。

根據第47.1條,「群島國可劃定連接群島最外緣各島和各干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群島基線,但這種基線應包括主要的島嶼和一個區域,在該區域內,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間。」為了計算這個比率,「土地面積可能包括水域位於島嶼和環礁的邊緣珊瑚礁,包括陡峭的海洋高原的一部分封閉或幾乎封閉的石灰岩島嶼和乾燥珊瑚礁」(第47.7條)。[4]此外,這種基線的長度不應超過一百海里。但圍繞任何群島的基線總數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過該長度,最長以一百二十五海里為限(第47.2條)。

第47條還規定,這種基線的劃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群島的一般輪廓;除其他例外情況外,不得使用該基線;不得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第47.3-47.5條)。

《海洋法公約》進一步反映了群島國家對其土地和水域領土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三條「群島國可指定適當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國船舶和飛機繼續不停和迅速通過或飛越其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此外,第53.12條規定,「如果群島國沒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可通過正常用於國際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島海道通過權」。

三、巴哈馬群島的海洋邊界

(一)巴哈馬群島的群島基線系統



巴哈馬群島是一個群島國家,由近700個島嶼、許多較小的領土和水下河岸組成。巴哈馬群島的群島基線系統由95個基線段組成,長度範圍從0.01海里(52-53段)到124.69海里(59-60段),總長度為 1257海里。巴哈馬群島的群島基線系統符合第47.1條規定的陸地面積比。

根據《海洋法公約》第47.2條,兩個基線段(第59-60和60-61段)占段總數的2.11%, 長度超過100海里;沒有一個段超過125海里。附件4列出了每個部分的長度。


基線的劃定沒有明顯偏離群島的一般輪廓(第47.3條)。並且沒有一個基線是以低潮高低為起訖點劃定的(第47.4條)。基線的劃定方式也不會切斷公海或其他一國領海(第47.5條) 。

因此,2008年《群島水域和海洋管轄權(群島基線)令》中規定的巴哈馬群島的群島基線系統基本符合《海洋法公約》第47條。

(二)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

根據巴哈馬1993年第37號法令,巴哈馬群島的群島水域包括被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該法進一步確立了巴哈馬群島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分別為12海里和200海里。每個區域的寬度都是從群島基線開始測量的。

第37號法令沒有涉及毗連區或大陸架。2009年5月12日,巴哈馬群島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了關於其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界限的初步信息。[5]

(三)海洋邊界

巴哈馬群島已與古巴建立了海洋邊界。2011年簽訂的巴哈馬與古巴的海上邊界協議,確定了一個長度約為475海里,由連接69個點的大地測量線組成的邊界。邊界是基於等距的。



截至2014年1月,巴哈馬群島尚未與其他鄰國:美國、海地和聯合王國(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達成海上邊界協議。雖然美國和巴哈馬沒有商定的海洋邊界,但美國根據1976年《漁業保護和管理法》的規定,在1977年《聯邦公報》中公布了其漁業執法線。這條線,現在受到美國專屬經濟區的限制,在1995年《聯邦公報》的通知中被重申並公布。2014年1月,巴哈馬政府和美國政府正在進行海上邊界談判。

巴哈馬1993年第37號法案的一項規定解決了未劃定邊界的情況。具體來說,關於專屬經濟區,該法案第8條規定「這裡的中線……距離最近的基線不到200英里,並且目前沒有其他線被指定。則巴哈馬群島專屬經濟區的外部邊界一直延伸到中線。」

四、巴哈馬群島的海洋主張

(一)航行

巴哈馬在1993年第37號法案中承認外國船隻和飛機在巴哈馬海域內的某些航行權利,包括群島海道通過權以及無害通過群島水域和領海的權利。在該法案的第11.1條中,巴哈馬群島規定群島海上通道和空中通道,規定外國船隻和飛機通過或飛越群島水域和鄰近領海的航道和航線。第12條規定了巴哈馬群島在群島海航道內為船舶通行規定分道通航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群島國可指定適當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但「群島國家應向主管國際組織提出建議,以期得到採納」(第53條第1和第9款)。作為主管國際組織,國際海事組織「該組織僅可採納同群島國議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此以後,群島國可對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予以指定、規定或替換」(第53.9條)。然而,截至2014年1月,巴哈馬群島還沒有指定海上航道或規定分道通航制,也沒有向國際海事組織提出這方面的建議,也符合《海洋法公約》第53.12條。

巴哈馬1993年第37號法案第11.5條規定,「如沒有根據第11.1條作出指定,可通過通常用於國際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島海道通過權」。

(二)巴哈馬淺灘群爭議

巴哈馬淺灘群的爭議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1975年,巴哈馬受正在進行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啟發,提出創新性的海洋權益拓展理念,對巴哈馬淺灘群的所有資源提出主張,認為巴哈馬淺灘群「不僅是一個獨特的地質現象,也不僅限於一個大陸架,而是巴哈馬群島不可分割的部分。」基於此,巴哈馬於1975年啟用新的漁業法,規定大螯蝦(spiny lobster)是巴哈馬大陸架的產物,禁止外國人捕撈。美國表示抗議,甚至發生漁船之間的衝突。

對於巴哈馬對其淺灘群提出的整體主權主張,美國採取了擱置爭議的方式,沒有就此展開雙邊磋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文本磋商完成,巴哈馬於1983年7月批准實施《公約》,對淺灘群的海洋權益主張也調整到公約的法理框架內,爭議不復存在。

在巴哈馬淺灘群的資源歸屬權問題上,巴哈馬提出的主張是受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關於擴大國家管轄權討論的啟發,具有一定的創新性。然而,該主張既不符合當時海洋法的規定,也未得到國際社會的呼應,被納入新海洋法體系的可能性很小。美國採取拖延戰術,待到新海洋法公約 出台後,該爭議就會自然消解。[6]

五、結語

  海洋權益的維護歷來是各國所關心的問題。海洋邊界涉及到沿海國行使與每個區域法律地位相一致的授權、調整和控制活動的各種海洋區域的不同能力。此外,海洋邊界分配了在水體、海床和底土中的國家之間的資源。因此,巴哈馬群島也不例外,其在海洋主張中積極維護本國權益,力求採取和平穩妥的方式來解決海洋邊界衝突。


附件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十七條 群島基線

  1. 群島國可劃定連接群島最外緣各島和各干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群島基線,但這種基線應包括主要的島嶼和一個區域,在該區域內,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間。

  2. 這種基線的長度不應超過一百海里。但圍繞任何群島的基線總數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過該長度,最長以一百二十五海里為限。

  3. 這種基線的劃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群島的一般輪廓。

  4. 除在低潮高地上築有永久高於海平面的燈塔或類似設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與最近的島嶼的距離不超過領海的寬度外,這種基線的劃定不應以低潮高地為起訖點。

  5. 群島國不應採用一種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

  6. 如果群島國的群島水域的一部分位於一個直接相鄰國家的兩個部分之間,該鄰國傳統上在該水域內行使的現有權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兩國間協定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均應繼續,並予以尊重。

  7. 為計算第1款規定的水域與陸地的比例的目的,陸地面積可包括位於島嶼和環礁的岸礁以內的水域,其中包括位於陡側海台周圍的一系列灰岩島和干礁所包圍或幾乎包圍的海台的那一部分。

  8. 按照本條劃定的基線,應在足以確定這些線的位置的一種或幾種比例尺的海圖上標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點的地理座標並註明大地基準點的表來代替。

  9. 群島國應將這種海圖或地理座標表妥為公布,並應將各該海圖或座標表的一份副本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



[1] 該命令的文本可從聯合國海洋事務和海洋法司(DOALOS)獲得,地址為: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DEPOSIT/bhs_mzn65_2008.pdf.

[2] 法案文本No.37可從DOALOS網站獲得,網址為: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BHS_1993_37.pdf.

[3]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蒙特哥灣,1982年12月10日開放簽署。1994年11月10日,開始生效。1833UNTS397,可從DOALOS獲得,在:.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closindx.htm.

[4] 增加第47.7條的引文「是為了適應巴哈馬等國家的關切。」DOALOS,《海洋法:群島國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部分的立法史》,1990年,第78頁。1974年8月12日,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第二委員會關於群島議程項目的會議上,巴哈馬代表解釋了需要這樣的規定:「巴哈馬銀行……提出了一個特別的劃界的問題,因為非常淺的水與旱地面積的比例和斜坡的陡度似乎都是無可比擬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正式記錄,第1卷,可在:http://legal.un.org/diplomaticconferences/lawofthesea-1982/Vol2.html(第36次會議)。

[5] 巴哈馬群島的初步信息可從DOALOS獲得: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preliminary.htm.

[6] 李聆群.海上挑戰與地區秩序:20世紀美國處理加勒比海地區海洋爭端的策略研究[J].太平洋學報,2020,28(05):29-39.DOI:10.14015/j.cnki.1004-8049.2020.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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