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歷史就是這麼回事兒 發佈 2023-01-20T19:42:49.225943+00:00

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一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英語: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一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小詹姆斯·麥迪遜(英語:James Madison Jr.,1751年3月16日-1836年6月28日),美國政治家開國元勛、第四任總統 (1809年-1817年)。因在起草和力薦《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中的關鍵作用被譽為「憲法之父」。

1788年憲法通過之後,麥迪遜選入眾議院。期間,他成為喬治·華盛頓總統親密的顧問,是第一屆國會最突出的成員之一,協助通過法案,建立新政府。因起草前十條憲法修正案,麥迪遜也被譽為「權利法案之父」。雖然新憲法建立了強有力的聯邦政府,但在華盛頓任期內,麥迪遜反對財務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主張的中央集權。為了反對漢密爾頓,托馬斯·傑斐遜和麥迪遜成立了民主共和黨,與漢密爾頓的聯邦黨抗衡,成為國家第一對主要政黨。在傑斐遜1800年勝選後,麥迪遜被任命為國務卿(1801-1809年)。在任內,麥迪遜主持購買路易斯安那,將國土面積翻倍。

麥迪遜在1808年勝選接任,並於1812年連任。因外交抗爭和貿易禁運失敗,美國與英國捲入1812年戰爭。由於美國軍力財力不強,戰爭打得一塌糊塗。麥迪遜不得不違心支持強大的國家政府和軍隊,以及國家銀行。史學家常視麥迪遜為優秀總統。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美國聯邦黨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美國憲法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憲法修訂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僅用於美國國會制訂的聯邦法律,其解釋範圍也比現在的狹義許多。但是通過1925年的吉特羅訴紐約州案,美國最高法院基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適用於美國聯邦、州乃至各級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訴教育委員會案中,提請法庭就托馬斯·傑斐遜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離的牆」進行司法解釋,但這條明確界限的細節到今天仍在爭論中,尤其是如何界定宗教自由方面。

言論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紀與21世紀的一系列法庭裁決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諸如政治言論、匿名言論、政治獻金、色情和校園言論等。同時,有關「第一修正案」保護範圍的例外情況也得到了明確。同時美國最高法院以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國普通法的慣例,將毀謗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原告方。但是,商業言論並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新聞自由保證了各種資訊和觀點得到自由出版的權利,並且適用於各種媒體。通過1931年的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和1971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等判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形式的出版審查行為違反了第一修正案,屬於違憲行為。同時最高法院也裁定請願自由適用於美國各級政府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行動,並且也裁定了「第一修正案」隱性地保護了結社自由。

條款原文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譯文: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制定背景

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的第二年,維吉尼亞自治領立法機關通過了《維吉尼亞權利法案》,而在該法案的第12條就明確提出了,「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絕不能加以限制;只有專制政體才會限制這種自由。」參與獨立戰爭的十三個殖民地中有八個殖民地提出了類似的聲明。然而,這些聲明通常只是被認為是「立法機關純粹的告誡」而已,並不是具備強制執行性的法規。

在《邦聯條例》下,殖民地聯合政府在較為薄弱的狀態下維持了幾年。1787年9月17日,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在費城召開,試圖確立一個較為強有力的中央政府。身為制憲會議代表和《佛吉尼亞權利法案》起草人的喬治·梅森提出「新的憲法」必須包括一系列的權利條款和保護公民的自由權。但是包括未來《權利法案》起草人的詹姆斯·麥迪遜都明確反對該提議,他們認為國家對於公民自由的保護是足夠的,而嘗試列舉這些權利會導致人們誤認為沒有列舉的權利得不到保護。在一個簡短的辯論之後,喬治·梅森的建議被全票否決。

憲法初稿獲得通過,但是與會的九個州還需就該法案的合憲性向各自州議會提請審議。反對批准權利法案的方面(反聯邦主義)的理由是憲法初稿對於公民權利的保護已經足夠完善;而支持權利法案的方面(包括:維吉尼亞州、馬薩諸賽州和紐約州)獲得了極高的民眾支持率,他們提議憲法與權利法案必須同時表決的提議最終獲得通過。最終,《美國憲法》獲得了十三個州議會的批准並生效。在第一屆美國國會上,因所在州州議會的請求,喬治·梅森再度提出了十二條有關公民權的條款,其中十條獲得通過,並形成今日之「美國權利法案」。[5] 當時第一修正案在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討論是幾乎沒有記錄的,這也導致了未來有關該修正案的意圖討論變得異常複雜。第一修正案(及其他權利法案條款)於1789年9月25日提交給所屬各州議會審核,並最終在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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