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咸豐同治年間,貴州士紳辦理團練對當地社會有哪些影響?

歷史雜錄 發佈 2023-02-18T13:05:28.427923+00:00

一、貴州紳權的崛起在咸同時期大規模的社會動亂背景下,貴州團練的規模也顯著擴大。咸豐以前因貴州社會較為穩定,團練規模大多較小。道光末年,獨山知州韓超制定《弭盜七則》規定:「城與百家以上大場寨人戶眾多,可合三十家為一團或四十家為一團,盡力不准逾五十家之數。

一、貴州紳權的崛起

在咸同時期大規模的社會動亂背景下,貴州團練的規模也顯著擴大。咸豐以前因貴州社會較為穩定,團練規模大多較小。道光末年,獨山知州韓超制定《弭盜七則》規定:「城與百家以上大場寨人戶眾多,可合三十家為一團或四十家為一團,盡力不准逾五十家之數。」

但隨著地方形勢日益緊張,小團無力守御,聯團便被納入地方大員的視野。咸豐二年(1852)雲貴總督吳文鎔撰「堅壁清野築堡齊團聯村並寨諭說」令地方推行。咸豐四年(1854)貴州咸同起義爆發,起義軍龐大氣盛,小團勢單力薄,不足以捍禦。「當事之初起,即知非聯團自保無以圖存」。於是開始有官員將小團聯為大團,以期增強團練的戰力。

咸豐五年(1855)貴州巡撫蔣尉遠申明對聯團的政策,並「委員勸諭,歸小團於大團,互結聲援,以良苗攻莠苗」。在官府的倡導和地方形勢的緊逼下,貴州各地紛紛聯團自保。如銅仁府有頗具規模的「三元團」,後被查辦分為九小團。桐梓有趙旭聯團和王團,平遠州(織金)有丁寶楨辦的「聯鄉團」,遵義有規模較大的「和氣團」等,聯團大小、規模不一而足。

聯團顯著增強了貴州地方防禦力量,對維持地方秩序的穩定有著重要作用。但聯團也增強了聯團領導者——大團首(士紳)的權勢,並隨著王朝統治力量的缺位與官府的「優容」而愈發強勢,聯團主導者士紳遂成為地方權力重心,威脅地方社會穩定。曾在川黔邊境防堵石達開的湘軍統領劉岳昭即深有所感:「黔之團練歷年助剿出力者均予優保,惟是行之即久,流弊益多,始也欺壓鄉里,今也狹制官長,或因要求不遂播散謠言,無識者遂以飛語之雄黃定長官之賢否。

其為害最甚者曰『大團首』,以一團而合數州縣之團,取予生殺聽所欲為,小民無知,一唱百和。溯查咸豐年間有遵義縣團首王安國,其黨數萬,推曰:『大團』,已保官階,復為叛逆。上年臣剿辦仁懷縣號匪,訪拿帶團通賊之安邦元、任治邦等正法,民間稱快。現在安順府被圍,乃本處之六合團民與苗匪等勾結一氣。」

團練是一把雙刃劍,咸同戰亂期間,為了維護統治,清廷及地方大員鼓勵地方紳民興辦團練,「以助兵力,乃不良莠,概保官階」,因而貴州團練取得很大發展。但是戰爭時期,在缺乏強有力的監控和權力制衡下,貴州團練的發展脫離了官府的控制。團練的發展往往取決於辦團士紳,辦團良紳固然存在,倚團作惡者更不乏其人,對統治秩序造成挑戰。遵義府各地悍團即是貴州團練的負面典型,「遵義倡亂早,事定,餘黨往往自為團首,多不法」。悍團不僅危害地方社會秩序,而且有損地方官府的權威。

咸同戰爭時期,團練勢力的擴張增強了辦團士紳的權勢,隨著辦團士紳權力與官府權力的此消彼長,地方士紳不再滿足狹小的基層社會,開始干涉地方政治,成為凌駕於官府權威之上的權勢重心。曾國藩所言戰時「奸民借奉文團練為斂錢之舉,武斷鄉曲,挾制官長,尋至相為敵仇,釀成禍亂,其餘抗糧械鬥等事,所在騷然」。綏陽團紳廖熙培、廖正儒倚團勢要挾官府,危害地方,「致使十餘年來,官不敢問,任其招聚匪徒,霸占田戶,焚燒擄掠,殺戮姦淫,名為團,實為賊」。

桐梓團紳更是頡頏,聚眾抗官。「桐梓屬五里民素悍,自楊鳳亂後,強團往往藉事抗官,尤以夜裡太和團王正伸、蘆里張開梓為最,自王正儒誅,正伸繼之」。興義府團紳劉官禮憑藉團練,成為地方權勢重心,「舊日部下,均為各屬大紳,興義知縣遇事非諮詢請不敢行,地方大小事項,一言而決,居然盤江小朝廷氣概」。此外,在辦理團練中,一批士紳立下軍功,被賞賜大小不等的頂戴、官銜。

如貴築士紳高以廉,「以在籍紳同練鄉兵,……積二十餘年,卒睹黔亂之平,敘功累保至補用道布政使銜」。銅仁李丕基因助官軍剿賊有力,「由俊秀累功保知府銜,候選同知」。貴陽士紳趙國澍在青岩舉辦團練,石達開「犯青岩,團首候選知縣趙國澍率團拒之,賊不得逞,以功保知州,旋晉候補道」。以上表明,憑藉興辦團練,貴州紳權得以崛起,對晚清地方政治產生重要影響。

地方官府並不甘心團練凌駕於自身權勢之上,於是針對地方團練出現的問題,採取多種措施應對。概括起來,官府對貴州團練的控制大致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是放寬辦團者身份的限制,並加強官府對團總、團長的遴選、任用及獎懲。如咸豐八年(1858),仁懷同知沈秋帆制定的團練章程明確規定:「每團視人戶之多寡公舉正派能幹者或二人或四人為正副長,無論紳耆、人民均准充當。又合數團為一總團,由本府遴選才品兼優、眾所欽服之紳耆為團總,經理團中捕盜、詰奸諸事。

團長等如果辦理妥善一年無過者,記功,三年無過者,詳請優獎。倘有藉團滋事,營私不法者,准聲明實據互相與發,以便革究,另選承充。」該章程具有顯著特點,即明確了官府在團練設立、團首選擇、履職、獎懲等方面的責任,通過允許非士紳群體辦理團練,限制士紳在團練中的獨大地位,同時通過對聯團團首的選擇、任用、履職與獎懲的全過程參與,對團練實行嚴密控制。

二是加強對大團首的監控,不准其聯團出境和作亂地方。入黔湘軍統領劉岳昭即強調:「凡有團練出力仍加獎敘,如有聚眾抗官立予懲辦,仍不准聯團出境,有大團首名目本屬齊民,應歸地方官管束,以防其尾大不掉。」

三是採取控制平衡策略,防止團練間相互爭鬥危害地方。民國《貴州通志》載:「滇黔跋扈不馴各團首均著,劉岳昭、岑毓英、曾璧光次第懲辦,檄令各歸地方官督理,嚴懲大團私行仇殺、干預公事等弊,以杜亂源。」如思南府「平頭蓋楊得友、黑羊溪李興國、渡蠟溪陳光華、泉口寺田慶傑、下四房安應斗諸大團互相爭長,為官府干涉」。四是對悍團及叛團團首實行武力鎮壓。如桐梓王正紳的「太和團」桀驁不馴、犯上倡亂,被官軍強力鎮壓。朗岱廳「中坡貢中寨團楊開祥等,數集眾御守,勢漸盛浸驕恣,卒為安順府知府畢大錫所殺」。

同治三年,銅仁三元團雷州等作亂,「楚軍周洪印進破松桃,天平營賊軍次省溪司自赴梵淨山查辦三元團雷洲等,革去三元大團分為九小團」。唐炯率川軍援黔時曾於遵義境內懲治若干不法團首,其稟稱:「卑府前於收復廟垻後,密委員弁,將該處積惡……不法團首,盡數擒捕正法。」官府通過限制、分化、鎮壓等手段不斷削弱地方團練勢力,戰後貴州團練勢力趨於瓦解。但動亂因素並未徹底消弭,晚清團練勢力的復興便不可避免。在辛亥革命前夕的1910年,貴州發生農民起義和群眾鬥爭既達73起。為消弭地方社會動亂,官府又寄望於團練。

如「光緒二十六年秋冬間,(開州)知州蕭漢傑以時方多故,曾編組壯丁一次,分全境為五大團,仿練營制,冠以福、壽、吉、慶、中等字,每字為一團」。興義劉氏團練在咸同戰亂平息後也一度解散,但是廣西會黨起義使得劉氏團練得以復興。在清末貴州辛亥革命中,劉顯世率團兵五百進入貴陽,後掌控貴州政局。劉氏通過在地方政治舞台上的運作,從士紳轉變為地方精英,對清末民初貴州政局產生重要影響。

二、基層社會權力結構的變動

咸同年間,地方士紳紛紛側身軍伍,形成名震一時的士紳「武化」現象。地方士紳通過團練的有效運作,確立了在團練中的領導權威,牢牢地握住了團練的權柄。儘管官府總欲「官掌其權,紳董其事」,但在咸同戰亂中,國家權力在鄉村的缺位與戰後官府勢力的孱弱,都使得地方士紳成為團練名副其實的領導者。貴州團練在戰爭中逐漸取代保甲成為新的基層社會控制組織。士紳作為地方團練實際的主導者,團練的壯大勢必帶來士紳權勢的擴張,進而突破官方對紳權的限制,形成「紳權大張」之勢。

士紳團練勢力的興起引發基層社會控制系統的變動。士為四民之首,通過科舉制所賦予的功名,上可為官治理一方,下可沉積到基層社會成為鄉土權威。但晚清以前士紳權力的施展受到官方設置的里甲、保甲等基層組織的限制,致使士紳的活動多局限在文教和慈善領域。咸同時期,在戰亂引發的社會動盪之下,貴州士紳通過組織團練形成紳權大張之勢,逐漸改變了貴州士紳在基層控制系統中的地位。隨著團練權勢的擴張,團練領導者——士紳突破保甲制的束縛,逐漸成長為基層社會的控制力量,從基層社會控制系統的被控制對象轉變成控制主體。

貴州士紳在基層地位的變動對地方社會產生重要影響。地方士紳組織的團練武裝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團練與官府合作鎮壓起義,維護朝廷統治。如思南府「府城連陷,舉人饒以爵、武生安定邦結團與官軍連為一氣,互相倚賴,大著功績」。另一方面,因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衡,團練權勢的過度膨脹亦形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不肖者之借團自肥,勾結群小危害桑梓,二十年中亦正不乏其人焉」。湄潭士紳秦安慶組建的「烏旗隊」「人雜性悍,時相喧囂,與敵暗通」。

桐梓團紳王正紳與號軍勾結,「借團練之名盤踞鏵尖、修築堅巢、糾聚匪類,日以焚殺、訛詐為事,良民畏其茶毒,大半被脅入伙」。在正安州,「咸豐初,正安亦依照功令作團練之組織,其著者如達君陶曾心、吾嚴、宗六、安邦雲、胡先紹、胡先科等,其後勢力漸大寢,致不軌者亦有之」。銅仁團紳雷州、李丕基據三元屯與荊竹園起義軍暗中聯絡,響應紅號軍起義。

同時期,在全省戰亂之下,貴州士紳領導的團練大興,團練逐漸取代保甲成為新的基層控制組織。士紳通過在地方社會中所扮演的多種角色,使團練組織向著多方面綜合職能方向發展,時至清末,團練已成為具有徵稅、地方治安、民兵徵募等職能的行政機構。晚清貴州士紳憑藉在團練中的領導地位,權勢大張,開始控制基層社會,干涉地方政治,為貴州紳權的擴張開闢了更廣闊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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