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十大類請求權基礎分析

北京海淀法院 發佈 2023-02-28T17:28:35.034405+00:00

在公法和私法關係的劃分中,我們以排除法為主,刑法實行罪刑法定,疑罪從無;注釋: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2017 第 5 版,第 12 頁。


一、請求權基礎類型化檢索順序

按照檢索的目的性和思維的經濟性,請求權基礎有一定的檢索和考察順序,學者們給出的順序大致相同,略有差異。結合學者的論述和實務需要,本文建議總體排序如下:


(一)總體順序


1.特別私法上的請求權

2.身份行為及身份法上的請求權

3.合同請求權

4.類合同請求權

5. 無因管理

6. 物權請求權

7. 占有保護請求權

8. 人格權請求權

9. 侵權責任

10.不當得利


(二)劃分原則


這個分類和排序堅持了法典為綱、實務導向、邏輯清晰、體系貫通的原則。

1. 法典為綱。在公法和私法關係的劃分中,我們以排除法為主,刑法實行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行政法中行政主體具有特別性,並實行依法行政,排除存在這兩者的情形就是私法關係。實務中對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應該涵蓋私法所有領域,這樣才能實現方法的周延。所以,以《民法典》為劃分依據,分為一般私法和特別私法,創設一個種類——特別私法上的請求權。因為按照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特別私法上的請求權應該優先考察。


2. 實務導向。在請求權基礎的學習體系中,偏重財產方面的請求權基礎。在實務中,卻需要進行全面細緻思考,把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等身份行為和身份法的相關內容考慮進來,進行全領域體系化思考。


3. 邏輯清晰。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法律對有特別身份和特別關係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如果糾紛當事人具有特別身份和關係,而痛點恰巧落在特別法規定領域,那麼這些特殊規定就應當優先適用。特別私法涉及特定類型和市場主體,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及特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類合同請求權發生在因為合同而開啟接觸的當事人之間,前四類請求權的產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關係之中,其身份和關係先於請求權而存在。在後六類請求權中,則不需要特定關係和身份的存在。


4. 體系貫通。這種分類也兼顧各個請求權之間的排除和兼容關係,在分步介紹中詳細解析。


(三)總綱



二、十大類請求權基礎分類論述


(一)特別私法上的請求權


我國民法典實行民商合一的立法體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覆蓋全部的民事生活領域,還存在所謂的特別私法,「其實質不過是將民事生活和整個市場適用的共同規則集中規定於民法典,而將適用於特定類型主體、局部市場或個別市場關係的規則,規定於各民事特別法,如公司、票據、證券、海商、保險等法。」[ 1 ]


各特別私法並沒有形成自身的體系,作為一般私法的民法典和作為特別私法的民商事特別法之間也沒有清晰的、截然劃分的區別,更多地是由立法傳統和歷史造成的。只是在法律的適用上,民商事特別法有規定的,應該先適用特別法;民商事特別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如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勞動關係的基礎是勞動合同關係。單就作為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基礎關係的勞動合同關係而言,與民法有極密切的聯繫,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勞動合同關係的發生取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等。但是,由於國家實行社會主義的勞動政策,特別注重勞動者權利的保障,包括勞動者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等,使勞動合同關係區別於一般民事合同關係,使勞動法區別於民法。當發生勞動合同關係糾紛時,應當首先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則,勞動合同法、勞動法沒有規定的事項,則應適用民法關於合同關係的規定。可見,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規則,具有民法的特別法的性質。德國法學上稱之為特別私法。」[ 2 ]


當民事糾紛的主體具有特殊身份且糾紛事項落入特別私法的規範時,就應該適用特別私法。比如,夫妻離婚時分割共有財產,如果涉及分割上市公司股份,則有考察《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必要;如果涉及公司控制權以及公章的問題,則不能僅憑《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作出決定。


(二)身份行為及身份法上的請求權


身份行為是發生身份關係變動的法律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解除收養等,本文主要關注身份關係變動後的有關財產利益的請求權。雖然名為身份行為,但總則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大多數並不適用,這是因為身份利益不僅關係個人意思自治,還關係社會倫理和公共利益,法律予以比財產行為更多的規制。


當事人之間的特定身份不僅影響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還影響和其他人的法律關係,在實務處理中,需要優先注意和思考。簡單論述如下:


1.對合同請求權的影響


① 對於合同請求權,婚姻家庭領域的事項排除合同的適用,有其特殊規定。沒有規定的,也只是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② 家事代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③ 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對無因管理的影響

身份關係往往成為法定和道德義務的來源,在有些事項上排除無因管理。


3.對物權請求權的影響


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共同共有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共同財產的起訴和應訴應一同為之。他人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會有善意取得的適用問題。是否善意還需要考察是否有必要的審查行為和措施等。


即使是一方所有的房產,在婚姻關係中,一方也不得以行使所有權為由要求另一方搬離,因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法律義務。


4.對人格權請求權的影響


夫妻之間共同生活,本應相互支持和包容,其人格權請求權自不同於陌生人之間。家長的教育、懲戒和孩子的人格權之間亦有協調的問題。

5.對侵權責任影響


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影響他們之間訴訟時效的計算。未成年人和他人的侵權糾紛,產生法定代理人的責任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三)合同請求權


合同請求權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根據合同的履行,又具體分為:合同履行請求權,次合同請求權。


1.合同履行請求權


以合同有效為前提,請求對方履行合同承諾的主給付義務。以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買賣合同為例,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合同履行請求權為: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按照約定的數額與支付方式支付價款(第六百二十六條)。


2.次合同請求權


在合同生效之後,發生了給付障礙或因合同解除而產生補救的請求權。比如,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買受人可以請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次合同請求權包括:違約責任的請求權、解除合同後的恢復原狀請求權。


3.合同請求權的優先級


(1)優先於次合同請求權:合同履行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合同目的。在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時候,一般首先想到的是違約責任,但這種處理不一定合適,應首先考察合同的原請求權。原請求權具有執行力,且更容易實現合同目的。


(2)優先於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成立的條件之一就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在成立無因管理之前,首先應確定沒有合同關係的存在。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關係,管理人是依照約定管理他人的事務,則管理人負有管理的義務,不構成無因管理。在成立無因管理之後,如果對相關事項已有約定,也就轉化為合同上的請求權。


(3)優先於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指當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有權請求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或防止侵害。如果當事人間存在合同關係,則可能使這種侵害和不圓滿狀態正當化。比如,質權合同的存在使得占有成為有權占有,地役權合同的存在使得對供役地的限制和妨礙正當化。如果物權受到侵害之後形成賠償合同,則轉化為合同上的請求權。


(4)優於占有請求權:其理由和優於物權請求權的理由相同。《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存在合同關係的占有就排除了合同範圍內的無權占有,從而不適用占有保護請求權。


(5)優先於人格權:理由和物權請求權大體一致,部分人格權可以根據合同做商業化利用,部分情形下發生對人身的處分,比如器官捐贈、醫療合同等。


(6)優先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成立之前,有效的免責條款可以免除侵權責任的成立。當然,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侵權成立之後,如果達成侵權損害賠償的協議則有考慮合同之債的必要。


(7)優先於不當得利:原因同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成立之前,首先應確定沒有合同關係存在。不當得利成立之後,也可轉化為合同之債。


(四)類合同請求權


緊接著考察的是與締結合同相關或相似,但並非以合同有效為前提而產生的一系列請求權,總稱為類合同請求權。這些請求權主要有:


1. 基於締約過失的請求權


2. 基於無權代理的請求權


3. 基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請求權


4. 其他單方、多方法律行為


締約過失請求權、無權代理請求權、合同無效、撤銷的返還財產請求權等不以合同有效為前提,但是或多或少與合同有關,或者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或與締約有關,或因締約受損,在合同請求權之後考察比較適合;在締約過程中,雙方之間基於誠實信用產生的注意、照顧義務高於一般人之間的無因管理、侵權責任、不當得利等。


其他單方、多方法律行為因為同屬財產行為,並且種類較少,也沒有單獨列為一大類的必要,所以在類合同請求權部分考察。


(五)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他人事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暫時的狀態,管理人應該及時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同意管理,轉變為委任管理,如果本人拒絕管理,管理人就應該停止管理,否則就轉化為不法管理。


無因管理後於法律行為進行考察,主要是因為法律行為常常產生約定義務,婚姻家庭常常產生法定義務,可能排除無因管理的適用。


其優先於物權請求權、侵權行為進行考察的理由:無因管理是一種合法行為,一旦無因管理成立,則具有一定的違法阻卻性。


其優先於不當得利進行考察的理由:對於管理人而言,成立無因管理,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本身是一種合法行為,雖獲得利益也並非自己所有,排除了不當得利的適用。對本人而言,無因管理即是獲得此利益之法律上理由,也沒有不當得利的適用。


另外,先行考慮無因管理也契合社會主義和諧、友善的核心價值觀,讓團結互助成為最優解,盡最大的善意理解別人。按照筆者的理解,客觀上他人事務的無因管理應該是享有善意推定的,除非有相反的證據,這樣才能免除助人為樂需要自證清白的困境。從民法具體實踐來講,就是首先從無因管理的角度考察,而非動輒冠以侵權之名,養成好訴纏訴之風。


《聯邦證據規則》有與此相類似的規定,規則 409 提議支付醫療費用與類似費用:關於給予、承諾支付或者提議支付因傷害而引起的醫療、住院或者類似費用的證據,不得用來證明對該傷害負有責任。客觀上幫助他人的行為不應推定為先前具有侵權行為,除非被害人能證明侵權的事實。好的社會的形成不僅需要呼籲道德,還需要鼓勵善的規則。


(六)物權請求權


物是人類生存於世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大體上可以說是一種目的性的權利,以直接支配其物滿足人類的生產生活為目的,不像債權是一種手段性的權利,一經實現,即告消滅。


作為支配權、絕對權,權利的實現一般不需假手他人。根據物權的特點,民法創設物權請求權,包括三種: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


在物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首先應當採用物權請求權對物權進行保護。這是因為物權的請求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如在破產程序中,所有人對其物享有取回權,此種取回權實際上是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派生,應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受到保護。


再如,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構成要件上不需要證明被請求方的過錯,所以物權請求權較之侵權請求權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因此原則上物權請求權應當優先於侵權請求權而適用。


(七)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是一種人對於物管領控制的事實,占有是事實而非權利,占有是一種狀態,被人稱為權利的外衣,穿著這層外衣就受法律的保護,即使非法占有也受合法保護,任何人不能用私力把這層外衣脫下。占有體現為一種私力的禁止,為了社會和平安寧,除了在自力救濟等極少數情形,一般需要通過公權力救濟恢復。通過保護占有,可以達成以下目的:


1. 占有被稱為保護物權的快捷鍵,通過保護占有可以更好地保護以占有為內容的物權。


2. 因為債權人不享有物權請求權,可以通過保護占有,保護以占有為內容的債權,比如,承租人、借用人等。


3. 通過占有的推定,禁止個人擅自剝奪他人的占有,最終保護社會秩序。當然,對無權占有的保護只是暫時、非終局確定地保護,只是一種技術性的過渡安排。


我國《民法典》對占有保護請求權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占有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等。法律條文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八)人格權請求權


我國《民法典》單設人格權編,為了突出對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請求權自應單獨一類,其方式包括類似物權的保護方式和類似侵權責任的保護方式兩種。財產屬性更濃的絕對權參照適用物權保護請求權,人身屬性更濃的絕對權在此部分考慮。


比如,當身份權遭受妨害後,為使身份權恢復到圓滿狀態,可以適用人格權請求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九)侵權責任請求權


侵權責任請求權並不構成其他請求權的前提,可以放在靠後考察。優於不當得利主要因為可以較好地保護受侵害者的利益:侵害人身權時可以主張精神損害,不以現存利益為限,賠償的範圍較廣。



(十)不當得利


在最後考慮不當得利,是因為不當得利具有兜底性質,旨在矯正不具有正當性(無法律上原因)的財產利益變動。不當得利制度中的無法律上原因,需要結合前面有關聯的法律制度進行解釋,比如公司法、票據法等特別私法,人身權、合同、物權、無因管理、侵權法等,可以說是財產法體系的反射體。欠缺給付目的的給付型不當得利和合同法律制度相關聯,侵害權益型不當得利和侵權責任相關聯,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相關聯,理解和適用不當得利需要較深的體系化思維。


注釋:

[ 1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2017 第 5 版,第 12 頁。

[ 2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2017 第 5 版,第 54 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