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時期,因霍亂流行而發展起來的公共衛生措施有哪些?

松鶴文史館 發佈 2023-04-03T22:36:18.358937+00:00

文|青丘編輯|海藍寶霍亂的流行使日本認識到了發展公共衛生的重要性,清潔的生活環境不僅有利於防範疫情,更是人民身心健康的保證。1.

文|青丘

編輯|海藍寶


霍亂的流行使日本認識到了發展公共衛生的重要性,清潔的生活環境不僅有利於防範疫情,更是人民身心健康的保證。

1.修繕上下水道

1877年12月28日,該年的霍亂流行雖然已經終止,但內務省時刻防備著未來可能再次出現的疫情,提出倡議:

「廁所、下水道以及垃圾場構造及清潔不到位,導致其中的不潔物混入飲用水中,引起許多傳染病。

特別是霍亂病毒可長時間存在於吐瀉物中,浸入土地與飲用水混雜後進入人體是其傳播的主要途徑。

本年霍亂發生的地方應趁冬季寒冷時對廁所、下水道、垃圾場等(特別是井水附近),各地以適當的方式進行修繕、淨化,以注意預防病毒再燃。

其他地方也應預先告知人民,漸次實施對策。」此後公共衛生建設逐步在日本開展

基於霍亂的傳播特徵,改善公共衛生的重要一點是修繕上下水道。水道是為市町村居民用水所布置的線路,上水道通常指水井,下水道為排水溝渠。

為滿足生活用水需求,民眾一般從水井中取水飲用或使用,同時產生的污水被排入下水道中,可以說水井及排水溝渠共同組成了民眾的生活用水鏈。

霍亂作為一種水生疾病,與居民用水、水源等問題密切相關。一方面,早在霍亂弧菌被發現前,人們已認識到飲用水是防疫的重要環節

內務省令第30號對清涼飲料水的製作與販賣做出詳細規定,警視廳令第32號規定清涼飲料水的原料及用水應得到警視廳認可,並明確水源地。

飲用水的好壞與公共衛生的關係重大,可在當時依照風俗,水井往往使用粗製井壁,無法保證清潔的水源。

因此內務省於1878年發布《飲用水注意法》,其中規定特別是在疫情流行的時節,應不分公用、私用,經常前往實地檢查、新造或修繕水井,不得遺漏,並令警察官吏不時巡邏,檢查實行情況。

當年疫情來臨前夕,東京警視本署依照內務省的指令採取了一系列整備防疫體制的措施

其中第一條就是對水井的檢修,通過檢查,發現這些水井有的沒有甲板、排水設施,有的即使有排水設施也非常接近井口,滯留污水自然向井中滲透,造成水質惡化,患者增加。

這次檢修使該年東京府的霍亂流行止於散發。《飲用水注意法》的制定進一步保障了飲用水的衛生。

1886年7月10日,大阪府發布《水井取締規則》,明確規定水井的構造和位置,令專人定期維修並檢測水質。

1890年《水道條例》頒布,規定了建設水道時應注意的事項,指出建設水道前應參考水質監測表。

另一方面,日本的上水道建設先於下水道。當時的排水溝渠非常不完備,幾乎是污物堆積的垃圾場,散發惡臭的排水溝渠不僅成為霍亂病菌生長的溫床。

無法順利排走的污水還經常污染水井,結果帶有病菌的水進入人們的飲水與生活用水系統中,加速了霍亂的傳播,因此下水道建設至關重要。

1890年,作為救濟貧民的手段之一,已有改善下水道的行動。

1895年的霍亂大流行中,京都受害嚴重,而當時霍亂患者頻發的地區正是鴨川一帶,其西側地區使用的地表水臨近排水出口,並且接近水質不良的堀川附近,可以推斷其與地下水污染有關。

因此改善下水道環境的議題被提上日程。同年京都府技師若松雅太郎製作出下水管道鋪設的計劃圖,針對上下水道的討論更加熱烈。

此後下水道建設逐步完成,1900年3月6日出台的《下水道法》和次年的《下水道法實行規則》進一步改善了下水道環境。

根據規定,地方長官派遣技術官檢查水道的建設,檢測水質和水量,如果水質不良或水量不足,應責令地方限時整改土地占有者對下水道的疏通有管理義務。

這保障下水道能夠發揮疏通污水、雨水,保持土地清潔,減少病毒滋生的作用。

2.規範垃圾處理

垃圾處理是除上下水道外另一個關於環境清潔的重要環節。

在明治以前,垃圾沒有統一的堆放地點,往往被隨意地丟棄進河川,大量的生活垃圾不僅污染水源,還阻礙水運,因此當時垃圾處理問題主要屬於河川管理問題。

明治初期,京都等地陸續開設垃圾場,並明令禁止向河川中傾倒垃圾,但此時政府對垃圾處理的規定仍服務於管理河川的需求,尚未建立起公共衛生意識。

明治時期,霍亂愈演愈烈,在1883年之前,由於不了解霍亂的成因,人們認為霍亂會通過腐敗的垃圾所散發的臭氣傳播。

因此開始重視對垃圾的處理,認識到正確的垃圾處理在傳染病預防中的必要性

就這樣,以霍亂流行為契機,明治時期日本對於垃圾的處理方法變得更加完善、合理

以京都為例,明治初年,為將垃圾收集起來進行統一處理,京都府於各地開設了多所垃圾場,垃圾場的選址需在荒地、空地附近,並遠離居民區。

垃圾場的設置大大便利了垃圾的回收,特別是1873年新設的7所垃圾場,位置分布合理,使各戶人家都能夠進行垃圾的運送。

1894年6月《垃圾管理規則》發布,該規定共15條,詳細說明了丟棄垃圾時的容器、地點,垃圾場的位置與構造,垃圾清掃及搬運人員等。

《附則》規定若此前設置的垃圾場與本規則中規定的構造不符,應進行改造或大修繕。

1900年《污物掃除法》作為法律第31號頒布,其中規定負責掃除者應將污物搬運到指定場所並焚燒,在人口稠密地區,運送垃圾的頻率至少每日一次。

同年內務省令第5號發布該法的施行規則,內務省令第6號規定了掃除監視吏員的組織權限,這一系列法規構成了較為完備的垃圾處理辦法。

3.加強城市建設

霍亂受害程度與居住地區有一定的關係,在不衛生街區居住的人更容易感染霍亂。

明治維新後,伴隨著日本工業化的進程,農村人口逐漸向城市集中,城市人口明顯上升,與城市擴張的速度相比,明治時期日本的城市化水平顯得相對落後。

在無序擴大的都市空間中,城市的基礎設施與建設難以滿足大量人口的需要,尤其是貧民區的居住環境十分惡劣,廁所等不潔之地極易傳播病毒,因此霍亂又被認為是貧民病。

在這種情況下,城市建設成為預防傳染病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加強城市建設的第一步是完善與公共衛生有關的基礎設施。以門司港為例,門司港雖然不是城市,但其位於北九州地區,是日本與海外交往的重要港口,因此深受霍亂困擾。

基於其功能的重要性,門司港作為擁有重要經濟和戰略意義的港口之一,被認為應與都府有同樣的基礎建設。

1896年霍亂流行之際,住在東京的九州鐵道會社原建築課長河上房申在《門司新報》上發表《對門司有志者的倡議》一文,提議將飲用水給水、下水道建設、道路修繕、避病院設置等與衛生相關的設施優先完善。

另外,行政者應該積極改善街道的設計,拆除雜亂的建築。

當時下層勞動者居住的貧民區,擁擠骯髒,難以管理,常有5至10人蝸居在一間矮屋中,被認為是「污染地區」貧民成為「傳染病的媒介者」。

為改變這種現象,出現了在城市周邊設置「勞動者部落」,與普通市民相隔離的提議。

但是這種提議將「普通社會」與「勞動者社會」分割開,實際是以排除並犧牲下層勞動者來換取市民安全的消極手段,最終由於土地與費用的限制,這項非人道的提議並未實現。

明治末期,隨著公共食堂與公共廁所的建設與整改,城市管理水平提高,貧民區環境有所改善,但直至明治時代結束,仍未完全達到「清潔空間」的目標,日本的城市建設還需經歷漫長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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