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關於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反向保理的研究

望春財經 發佈 2023-05-02T18:11:13.285707+00:00

文|大觀編輯|宇兒儘管我國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和基礎資產多元化趨勢明顯,但市場證券化約束機制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同時現有的資產證券化監管制度還需要完善。

文|大觀

編輯|宇兒


儘管我國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和基礎資產多元化趨勢明顯,但市場證券化約束機制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同時現有的資產證券化監管制度還需要完善。

關於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研究

TsaiCY通過對金融危機的分析,認為要加強對風險的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方位管理,要與時俱進,掌握最新方式對流動性風險進行評估和預防。

DanishshmanC認為,售出質量較差的債權,不僅能增加企業的資金,緩解短期的資金周轉問題,還可以降低信用風險

遲軍輝綜合分析了美國次貸危機,認為防範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應當從多個方面入手:

一是制定明確的評級規範,提高企業信用評級的公信力;

二是加大對資產證券化相關信息的披露;三是設置提前還貸的手續費;最後,還應當健全投資者風險提示。

另外,產品結構設計過於複雜,應當簡化各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內部增信關係,便於投資者識別風險

楊紹聞也認為現階段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的設計應該簡單化,因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還不夠成熟。

劉曉從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的角度分析,認為不僅要對資產證券化專門立法,對於相關產品,也應當出台相應的操作規範,同時加強政府監管和風險跟蹤評級

目前企業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整體規模相較其他模式而言仍然差距較大,究其原因是,「破產隔離」機制的實現存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障礙。

沈朝暉同樣也指出,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結構是委託代理合同關係,儘管能實現真實出售功能,但不能做到破產隔離,法律結構具有脆弱性。

綜上所述,相關學者對於資產證券化的動因、風險和風險控制等都有了相應的研究。

但是對於如何完善政策措施,防範潛在的風險以及如何應對法律結構的脆弱性等方面還不夠深入,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討適用於不同特點企業的風險防範措施。

關於反向保理的研究

反向保理,是依託於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沿著交易鏈條反方向,向與核心企業有穩定長期業務往來的供應商提供應收帳款保理融資服務。

反向保理作為供應鏈金融下的融資模式的創新應用,但是目前國內相關的研究還比較少,尤其是反向保理和資產證券化的結合在實踐中的應用。

(1) 關於反向保理的動因研究

LeoraKlapper指出供應鏈金融業務能夠有效緩解供應鏈上下游企業間的資金周轉壓力

刁葉光和任建標指出,反向保理和供應鏈金融一樣,圍繞供應鏈的核心企業,適用於與核心企業有大量穩定的貿易業務往來的中小企業。

同時不適用於那些將信用條款作為公司定價策略、進行價格歧視的供應商。

從實施動因方面來說,陸曉明從資金需求、資金供給以及外部環境三方面驅動因素分析全球供應鏈金融發展。

認為反向保理能夠促進供應鏈上各方合作,突破單方應收帳款融資,通盤安排融資,平衡各方利益。

中小企業的發展困境也為反向保理提供了極大的需求。

同時,也增強了供應鏈上下游間的合作。

我國的加工貿易也為反向保理提供了市場空間,而我國的銀行業推出的「回流保理」業務、「融易達」業務等為我國發展反向保理業務積累了經驗,提供了技術保障。

(2) 關於反向保理的風險研究

劉曉佳和陳詣輝指出,反向保理模式下的供應鏈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非常依賴於核心企業的信用資質,核心企業的運營能力對整個供應鏈金融資產證券化至關重要。

另外,對我國當前不動產開發商在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的運用分析發現,不動產開發商過度融資,會進一步增加了資金挪用的風險

並且,不動產開發商和上游企業之間往往形成極強的利益一致性,也存在部分不動產開發商的上游企業與其本身或者其股東為關聯企業,存在上下游合謀作假、套取資金的風險。

丁雨純和陳人懷以小米供應鏈應付帳款ABS為例,指出保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主要有基礎資產的法律風險、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盡職調查操作風險以及產品設計風險等。

另外,交易信息不對稱也使得貿易背景核實困難。

(3) 關於反向保理的風險控制研究

李向貞指出,目前我國運用反向保理的時間還比較短,現有的與之相關的法律還不夠健全。

因而我們既要加快建設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的步伐,使得基礎資產、企業信用評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具備法律依據,也利於保護各方的利益;

還應加強對核心企業的經營狀況的調查,同時核實核心企業與供應商之間業務往來的真實性

丁雨純和陳人懷指出,為了控制風險,首先在核心企業選擇上優先選擇行業的龍頭企業或信用評級高的企業;

其次,基礎資產應當是正常的資產,不能設定抵押權和質押權;另外,採用儲架發行模式,能夠有效降低融資成本,簡化業務流程。

王輝指出,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順利完成,是多方共同努力的結果,這也對各方企業及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時,與資產證券化業務一樣,反向保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

綜上所述,對於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我國還處在初級階段,學者們也開始有所關注,針對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也有待進一步研究。

文獻述評

通過對文獻的分析發現,國內外對供應鏈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研究較為全面,供應鏈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動因、效果、風險和風險控制措施也都有了較為健全的理論分析。

雖然國內研究起步較晚,但是學者在學術研究方面,對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違約風險、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等搭建了較為完善的理論框架。

從目前市場情況來看,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集中在銀行業和房地產行業,還缺少對其他行業的研究。

因此,本文嘗試對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在零售企業中的應用進行分析。

以「山證匯通-永輝超市供應鏈1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為例,對供應鏈金融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項目在操作過程中的風險及其應對措施進行分析。

以期能夠豐富我國有關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同時為準備實施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的企業提供參考依據。

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在探討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之前,有必要對傳統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簡要分析。

目前國內已有的傳統資產證券化模式主要是指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其原始權益人一般為多筆應收帳款的同一債權人

保理商不僅會關注買方即債務人的還款能力,還會關注賣方即債權人的信用評級和經濟實力。

不僅如此,傳統的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一般是由大型企業發起,對自身的應收帳款進行盤活並獲得融資的業務,本質都是為自身進行融資。

保理,全稱是保付代理,保理業務是指債權人將自己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商,形成保理融資。

再由保理商將這些應收帳款作為基礎資產,打包轉讓給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即資產證券化。

在應收帳款到期後,核心企業或直接債務人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付款,給投資者兌現本金和收益,這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模式。

與傳統保理業務不同的是,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是由保理公司承擔原始權益人的角色,原始權益人持有的應收帳款可以是不同的債權人和不同的債務人,其總體債務人單一。

保理公司更多的是扮演服務者,本質是便利債權人即廣大中小企業融資。

因此,實施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對於中小企業融資具有重要意義

對中小企業而言,反向保理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規模小、抵押物少和授信額度不高的問題,應收帳款流動性不足的問題,緩解了其融資壓力。

對核心企業而言,通常會選擇大型企業作為核心企業,因為這類企業的資產規模較大,財務實力雄厚和信用水平高。

同時這種模式使得其大額應付帳款的還款期限被延長,緩解了核心企業的資金壓力

對保理商而言,其通常是核心企業的關聯企業,這也讓保理商取得核心企業對應付帳款的確認變得更容易,同時也降低了保理商退出該資產專項計劃的可能性。

因此,反向保理資產證券化可以做這樣的定義:

在供應鏈中,核心企業先與供應商進行交易,隨後上游供應商將核心企業在賒銷中形成的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

之後再由保理商把所有的收款權賣給由計劃管理人建立的專項計劃,並以此獲得融資款的融資方式。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