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糧食存放不易,盛世大唐是如何解決糧食儲備問題的?

歷史傾談 發佈 2023-05-05T08:29:35.539379+00:00

在唐朝前期,出現了「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等著名的盛世景象,在這段時間裡,社會安定,經濟發展迅速,糧食儲量充足,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引言

俗話說得好:民以食為天。在中國古代,一個國家國力強盛與否的標誌就是糧食的存儲數量。唐朝作為中國歷史上一個重要的階段,是我國封建社會最為強盛的時期之一。

在唐朝前期,出現了「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等著名的盛世景象,在這段時間裡,社會安定,經濟發展迅速,糧食儲量充足,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根據《通典》記載:唐天寶八年(公元 750年),通計天下糧倉屯收並和糴等見數,凡一億九千六百六萬二千二百二十石。

為了管理數量龐大的國家儲備用糧,唐朝採取了一系列的糧食管理制度和保障體系,以確保糧食的儲藏安全。

唐代的糧倉分類

唐代最主要使用的糧倉主要有六種:正倉、太倉、轉運倉、軍倉、常平倉和義倉,這六種倉庫構成了唐代的糧食儲備系統。

首先是州縣糧倉,一般統稱為正倉。

在唐朝初年,唐朝統治者基於戰亂剛剛平息,國家滿目瘡痍,急需休養生息的現實局面,在全國開始實行租庸調製。

這是一種按照人口數量計算稅額,並且將稅額轉化為實物和勞役相結合的方式,嚴格控制治下的農民,並以此來增加財政收入的徵稅方式。

在這種背景下,正倉作為州縣糧倉的統稱,主要負責收納本地區所有通過糧食來上交的稅收和官府通過規定正常購買的備用糧食。

每個郡縣都會派遣官吏、縣丞來管理正倉,這些人的主要工作就是按照每年從都城長安派發下來的官員名單,向本縣的官員發放俸祿,同時還向駐紮或者有需求的軍隊提供補充。

每個正倉一般都把 萬石糧食當作一積來存放,每一積糧食用完時,正倉的管理官員都要向各地的政府主管長官報告,而每年有多餘的糧食時,還要向上上繳。可以說正倉才是唐代糧食儲備的主體。

太倉一般來說設置在都城,可以理解成是都城的正倉。它的存在主要是為皇室宮廷成員提供糧食,同時向朝廷的文武百官提供俸祿。

太倉的主要糧食來源是各州縣正倉所繳納的糧食,還有各地通過轉運、運調、上供等方式所提交的糧食。

太倉的存放方式為兩萬石一積,甚至有的時候會達到十萬石一積。據史書記載,楊貴妃的哥哥,曾經就擔任過管理太倉的官吏。

轉運倉一般是沿著交通要道所設立的周轉調度倉,水路的轉運倉叫做敖倉,陸路的轉運倉叫做遞場。

由於水路陸路及各個地方都存在不同的交通差異,而且糧食運輸經常存在輕重緩急的需求,所以轉運倉的存在,就是為了為糧食運輸提供便利。

臨時班轉、水路互換、臨時存放等服務是轉運倉的主要工作職能。唐代的轉運倉,一般都配有地窖,儲屋等方便存儲的場地。

唐代非常重視轉運倉在糧食運輸中的重要性,對轉運倉的布局進行過多次重大調整,結合各種水利工程,開創更加便捷的短途水路,在提高轉運效率的同時,也增加了糧食運輸的安全性。

據史書記載: 「江南之運積揚州,汴河之運積河陰,河船之運積渭口,渭船之運入太倉。」

到了開元天寶年間,極盛時期甚至有「每歲水陸運米二百五十萬石入關」的運輸能力。

軍倉,主要收納的是由政府撥款按需求來購買的糧食,還有一部分糧食是從正倉撥發的糧食,以及軍隊屯田自產自用的糧食。

據《唐六典》記載 : 公元734年唐玄宗時期,軍倉中約有一半的糧食是屯田自產。

唐代的常平倉已經有了進一步發展。

公元 619 年唐高祖設置常平監官,公元 639 年唐太宗在糧食主產區糧價連續下跌的情況下,在八個州縣設置常平倉。

公元 714 年唐玄宗修常平法,下令在除「地下濕,不堪貯積」的南方地區,諸州都要建立常平倉。

以後又規定了常平倉倉本、貸糧定額,並允許常平倉賒糶,新糧下來時再由農民按原價折錢或以帛粟歸還。

公元 744 年,又出《平糶詔》,規定不得強制攤派,谷貴時減時價 10 文出糶。至此,形成了唐代完整的常平倉糧食的糴糶價格體系。

到公元 749 年, 「關內、隴右、河北、河南諸道常平倉已有庫存谷粟四百六十萬二千二百二十石。」

公元 806 年唐憲宗規定,全國各州縣常平倉及義倉所需倉本: 「應天下州府,每年所稅地子數內,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倉及義倉。」

從此,常平豐糴歉糶,調控糧價有了可靠的倉本保證。

唐代的義倉和隋朝設立的義倉有所不同。

唐太宗將義倉的糧食來源恢復成了強制性的稅收,有田地的農民按照田地面積繳納糧食,沒有田地的商家,按照家庭為單位繳納糧食。

同時把義倉的管理權放到各個州縣的主管人員身上,作為在饑荒年間解決百姓飢餓問題的專項儲備。

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這一制度被不斷修訂。到了後期,義倉的糧食逐漸成為了稅收的重要來源,其中的糧食屢次被朝廷官員挪用,甚至出現了在饑荒年間義倉內毫無存糧的情況發生。

唐代的義倉的重要特點,就是非經營性。

義倉散發出的糧食都是沒有代價的無息借貸和無償賑濟,一方面為維持社會生產的穩定性提供了堅實保障,另一方面,對於義倉本身而言,糧食的回收卻是一個比較困擾的難題。

唐代的倉儲管理

為了有效管理這些儲存起來的糧食,保證糧食在存儲中不受損失,也為了避免這些糧食為有心之人所用,藉此牟利。唐代對倉儲系統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管理體系,並形成了制度化的管理條例。

首先,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體系。

正倉和義倉由州縣長吏和倉司管理,常平倉由中央責成道、州管理,這三種倉的帳目「縣本利申尚書省」,由尚書戶部倉部郎中、員外郎監督。

軍倉由支度使負責,軍將、倉司管理,尚書兵部監督 。轉運倉、太倉由中央直接管理監督,司農寺主其事,出納糧食要通過御史台和監門衛。

為確保管理制度的實施,唐代還建立了相應的監察體系。

公元 731 年,唐玄宗頒布敕令 : 「左右藏太倉署,差御史監知出納。」

由朝廷差派御史監督太倉的出納情況,監察倉庫的御史必須專司其職,中途不得更換或差使其他工作。

公元 787 年,唐德宗詔令,對常平倉的和糴加強監管。針對官府在收購中按戶攤派、虛報時價、先收糧後給錢、強迫收集的弊端,派御史分路訪察,如有違令:

「令長以下,當重科貶。」

其次,在倉儲保管方面,唐代的制度規定在建立倉庫的時候就要把倉庫的名號、儲備糧食的來源、性質、數量、日期、接手人員的名姓等要素全都記錄下來。

而這批糧食出庫入庫的過程需要由原來的人負責,哪怕只是更換了一個人,都要重新稱量核對糧食的數量。

《唐律疏議》明文規定 : 「諸倉庫及積聚財物,安置不如法,若暴敘不以時,致有損敗者,計所損敗坐贓論。」

同時唐代還創造性地規定了,在糧倉中儲存的糧食的保質期問題,事關糧食的質量。

結語

綜上所述,在唐朝時期,政府就已經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糧食儲備制度管理體系。相對而言,雖然仍然有一部分漏洞,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起到了穩定社會環境的作用。

對後世產生了示範作用。此後宋、元、明、清的糧食儲備都是在此基礎上改革和發展的。

參考書目

《通典》

《舊唐書》

《唐六典》

《冊府元龜·惠民》

《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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