鉤沉|古人逃稅手段五花八門,聊聊古代稅收那些事兒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佈 2023-05-29T20:31:57.497774+00:00

理論周刊 | 作者 陳忠海伴隨稅收制度的產生,偷稅逃稅的行為也出現了。在中國古代,為了逃避納稅,出現了五花八門的手段,朝廷為應對這種行為,保證正常稅收,採取了各種各樣的應對舉措。

理論周刊 | 作者 陳忠海

伴隨稅收制度的產生,偷稅逃稅的行為也出現了。在中國古代,為了逃避納稅,出現了五花八門的手段,朝廷為應對這種行為,保證正常稅收,採取了各種各樣的應對舉措。

匿田匿戶

文獻記載中最早的偷稅行為出現在秦朝,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記載:「部佐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何為?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這裡提出兩個問題:一是部佐隱匿百姓田地而百姓不知道,是否論罪?二是如果論罪,應以匿田罪論處還是作為別的罪?回答是:已向百姓收取田賦而不上報的就是匿田罪;未收田賦的,不以匿田罪論處。《法律答問》雖不是秦律原文,但它是以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的精神實質和名詞術語進行解釋的,是判案成例,在當時也具有法律效力。

這裡所說「匿田罪」,與秦朝實行的授田制相關聯。授田制是對之前井田制的革新,土地名義上屬國有,由國家按一定數量租給農民耕種,國家則按標準收取田租,比例通常是「什一之稅」。除此之外,《秦律》還規定:「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也就是說,農民受田後無論是否耕種都要按比例交租,此外每頃土地每年還要向國家交納3石芻和2石稿,芻是飼草,稿是秸稈,租、芻、稿構成了秦朝的田賦,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法律答問》關於匿田罪的有關記載看,當時存在著一種逃稅現象,負責徵收租、芻、稿的官員雖然已經向農民收取,但私下將其截留,以此侵占國家稅收。

秦朝稅收除田賦外還有戶賦,也稱口賦。田賦按土地面積徵收,戶賦則按人和戶徵收。漢代董仲舒在論及秦朝賦稅制度時便將「田租」「口賦」並提,顯示戶賦與田租一樣,在當時也有一套完整的徵收制度。此外,與人口有關的稅賦還包括徭役,秦律規定男子滿十五歲便進入「傅籍」,在專門名冊上登記,作為服徭役的依據。

戶賦以人口為徵收基數,按戶進行徵收,徵收中,是否分戶將對納稅額有很大影響,一些人家便通過不分戶的辦法避稅。早在秦國時就多次頒布過《分戶令》,規定一個家庭的基本構成是戶主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禁止一個家庭有多個成年男子共同居住,男子成年後必須另立門戶,使家庭小型化,以此增加稅收。

詐老詐小

隋朝的土地政策是均田制,稅收制度是建立於其上的租調力役制。租調力役制進一步強調了納稅人口的年齡,這對如實登記、核實年齡提出了更高要求。為偷稅及逃避力役,自然有不少人會鑽制度的漏洞,除通過隱藏人口徹底逃稅外,詐小、詐老現象也較為普遍,戶籍登記時有的人謊報年齡,要麼把自己年齡說小,要麼說老,使自己排除於納稅人口之外。

針對這種現象,隋朝政府制定了嚴厲的戶籍核查措施,把人口劃分為不同的年齡段,對重點人口實施重點管理:3歲以下稱「黃」,4歲至10歲稱「小」,11至17歲稱「中」,18至60歲稱「丁」,60歲以上稱「老」。隋律規定,如出現謊報年齡逃稅的,除本人受到嚴懲外,相關官員及里長、保長等也都將獲罪。

為核實納稅人口年齡,隋朝還實行了空前嚴厲的大索貌閱制度。「大索」即建立嚴格的戶籍登記制度,不僅將每一個人的姓名、籍貫、家庭成員、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登記造冊,還記下每個人的相貌特徵,在沒有照相技術的情況下,此舉代替了「證件照」的作用。「貌閱」就是定期核查,將本人與戶籍上描述的外貌進行核對,從而查出那些詐小、詐老的人。為提高大索貌閱的效力,隋朝政府還鼓勵百姓互相檢舉揭發,讓詐小、詐老者現「原形」。

福手福足

大索貌閱還有一種作用,它也打擊了那些通過詐疾來逃避交稅的人。在隋朝稅收制度中對殘障者有一定照顧,按殘障程度分為「三疾」:殘疾者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廢疾者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篤疾者不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也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免除或部分免除稅賦的優待,情況嚴重者還可享受官府分派侍丁服侍的待遇。自然,也有不少人打起了這方面的主意,通過詐疾來逃稅,大索貌閱制度推出後,這方面的情況才有所減少。

不過,仍有一些人乾脆自殘,有人砍去自己的手或腳,成為真正的殘疾,以此逃避交稅,這種情況不僅隋朝有,以後歷朝都有,稱為「福手」「福足」。宋人所著《唐會要》記載:「自隋季政亂,征役繁多,人不聊生,又自折生體,稱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這種情況實在令人唏噓,它往往是稅役標準太重所致,否則誰又下得去手?然而,有些封建統治者對此並不予以憫恤,唐太宗貞觀十六年(642年)敕令:「今後自害之人,據法加罪,仍從賦役。」

寄莊寄住

唐朝以後稅收制度越來越細緻,唐朝規定有納稅丁口的普通家庭為「課戶」,沒有納稅丁口的家庭稱「不課戶」。「不課戶」中還有一類人,即雖達到納稅年齡但享有免課稅權利的特殊人群,包括服侍篤疾者的侍丁以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等封建統治者大力弘揚的人群,除此之外還有一大批官僚貴族。根據《唐律疏議》記載,五品以上的官員不僅自己享受「免稅」特權,還可以蔭及居住在一起的親屬。

這樣的特殊規定對正常稅收體系產生了破壞作用,有人千方百計也要搭上這樣的「便車」。當然,官員「免稅」政策只限於任內,卸任後理應與普通百姓一樣正常納稅,但他們又想出了新的應對手段,即通過寄莊、寄住的辦法逃避稅收。「寄莊」即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購置田產,「寄住」即刻意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而移居他處。唐朝實行租庸調製,徵收前提是戶籍管理制度,與那些流離失所的流民不同,寄莊、寄住的人都是有產者,多屬官僚權貴,他們通過寄莊、寄住,事實上脫離了戶籍管理體系,從而達到了逃稅的目的。唐人杜佑在《通典》中記載:「至大曆四年正月制,一例加稅。其見任官一品至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戶等級之數,並寄田、寄莊及前資勛蔭寄住家,一切並稅。」這裡說的是朝廷對寄莊、寄住現象整治的情況,也說明,通過這些手段逃稅在當時十分普遍。

度僧度道

隋唐以後寺廟、道觀等宗教場所及僧尼、道士等在納稅方面也享有一定特權,唐高祖武德九年(626年)頒布的詔書中提到:「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妄為剃度,托號出家。」從中可以看「出家」即可擁有「免稅」特權。於是,有人便通過私度為僧尼、道士的辦法逃避交稅。唐玄宗時,左拾遺辛替否諫言:「造寺不止,枉費財者數百億,度人不休,免稅租庸者數十萬,是使國家所出加數倍,所入減數倍。」這裡所反映的就是對寺廟、道觀免予交稅已嚴重影響到國家正常的稅收。

唐朝之前入僧籍、道籍的權力掌握在寺廟和道觀,這為私度為僧尼、道士以逃稅開了方便之門,朝廷很快意識到這裡的漏洞,遂將權力收歸政府。朝廷所頒度牒成為僧尼、道士入籍的法定憑證,無度牒而入僧門、道觀者一律不予承認,不享受稅收方面的特權,而朝廷的度牒並不容易得到,必須經過嚴格考試,且頒發數量一般較為有限,《唐六典》記載:「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籍簿,亦三年一造。」但是,此中仍有漏洞可鑽,一個辦法就是花錢買,如《資治通鑑》記載,唐中宗時「錢三萬則度為僧尼」,說明當時可花錢買來度牒,主要目的還是為了逃稅。

作者為文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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