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時期,商人與政府在寶鈔貶值過程中的博弈,體現在哪些方面?

歷史情曝局 發佈 2023-06-09T21:50:06.000710+00:00

明朝政府規定了寬鬆的流通標準,且對使用偽鈔進行嚴厲處罰,都是為了促進寶鈔流通。但是,這兩個制度組合在一起,就產生了衝突。

文|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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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政府規定了寬鬆的流通標準,且對使用偽鈔進行嚴厲處罰,都是為了促進寶鈔流通。但是,這兩個制度組合在一起,就產生了衝突。對此,民眾只能兩者相較取其輕。

倒鈔法對拒收舊鈔並沒有明確的處罰,只是說「以貫伯分明而倒易者同沮壞鈔法論」,從洪武十三年的情況來看,似乎也沒有嚴格執行。

對比之下,使用偽鈔的處罰顯然更重,而且從江西商人的案例可以看到,使用偽鈔還有可能被地方官認為有偽造寶鈔的嫌疑,而偽造寶鈔則會被斬首。

那麼,在平時的市場交易中,民眾為了避免收到偽鈔,對於自己無法辨認真偽的舊鈔必然會拒收,長此以往,寶鈔的實際流通標準自然高於官方標準。

不過,由於在外行用庫長期關閉,所以該問題隱而未現。當朝廷重開在外行用庫後,其實面對著三種倒換新鈔的情況:第一種是符合官方倒換標準。

第二種是該舊鈔雖然未達到官方的「昏鈔」標準,但是對民眾而言,已經破損到難以辨別真偽的地步,無法正常流通了。

第三種才是出於對舊鈔容易貶值的恐慌,拿輕微破損的舊鈔前來倒換。

前兩種情況應該是多數,第三種情況應該是少數。但是,在官方的倒鈔標準下,第二種和第三種的倒鈔者都會被庫子以不符合標準為由拒絕倒換。

面對拒絕,第三種倒鈔者還有可能放棄倒換,可是第二種倒鈔者的倒鈔需求是合理的,且市場上已經形成的流通標準不可能立刻改變。

那麼他們只能將寶鈔揉得更爛以求能夠順利倒換新鈔。但是由於明朝政府堅持既有的倒鈔標準。

所以很大一部分合理的倒鈔行為也被視作惡意倒鈔,這就使得惡意倒鈔的規模被放大了。

一、政府對倒鈔現象的誤判

隨著倒鈔行為愈演愈烈,明朝政府的態度發生了反轉,從廣開行用庫轉變為關閉所有行用庫。為何短短几個月,政府的措施會有如此大的轉變?

首先,政府再次廣開行用庫,就需要準備相應數額的鈔本。史料中沒有記載鈔本的具體數額,不過「鈔庫作弊」案中曾載,官吏與580名鈔匠勾結作弊。

他們於「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鈔起,至十二月天寒止,盡力所造鈔六百九十四萬六千六百九十九錠」,即每個月694669.9錠。

如果參照該速度,朝廷從二月底或三月初開始造鈔,到五月上旬,也才2個多月時間,差不多造了1389339.8錠新鈔。而且,這些新鈔還要用於其他開支,不可能全部給行用庫。

即使加上以前存放在庫的寫有「中書省」的寶鈔,要應對已經積攢了4年的昏鈔,恐怕也不夠。倒鈔過程中繼續趕造新鈔,可鈔本運輸到在外行用庫也需要時間。

如果官方按照自己的昏鈔標準去預估昏鈔數量,必然低估了實際的昏鈔數量。所以,這種大規模的倒鈔活動持續幾個月後,朝廷準備的鈔本可能已經捉襟見肘了。

其次,明朝政府沒有反思倒鈔標準是否合理,而是草率地將大規模倒鈔行為歸結為「小民利新鈔」。

於是,明廷認為自己面臨兩個選擇:第一,繼續開設行用庫可以滿足合法的倒鈔需求,但是也會為「非昏軟者亦揉爛以易新者」的行為提供方便,寶鈔流通可能會受阻。

第二,關閉所有行用庫,雖然會使昏鈔無處倒換,但是或許可以倒逼民眾按照官方的流通標準使用寶鈔。

政府選擇了後者,這意味著政府認為,民眾的惡意倒鈔行為已經嚴重到會破壞鈔法的程度,必須立即遏制。

總之,鈔本數量不足以及政府對危機的誤判,導致政府採取了關閉倒鈔庫這一極端措施。但實際上,市場中可能並未大規模出現政府所臆想的寶鈔流通受阻的情況。

因為,如果市場中已經出現民眾故意拒絕舊鈔的行為,絕不可能因政府關閉了行用庫,該情況就完全消失。但是,這段時間的史料從未記載該現象。

至洪武朝後期,折價舊鈔、拒收舊鈔的現象才頻繁出現於史料中。綜上,元末鈔法大壞,給民眾留下了舊鈔容易被折價的經驗性認識,加上寶鈔又未完全取得民眾信任。

所以由官制變革而附帶發生的鈔樣調整輕易就引起了民眾的恐慌,在京行用庫的倒鈔事件因此產生。政府廣開在外行用庫後,長久以來制度衝突導致的「制度逆變」。

朝廷為了促進寶鈔流通而制定的嚴格的倒鈔標準和對使用偽鈔的嚴格處罰導致現實中寶鈔的流通標準變高———被凸顯出來。

民間長期積累的昏鈔數量遠高於政府的預估,而政府對民眾大規模倒鈔行為缺乏準確客觀的研判,草率地將大量合理的倒鈔行為視為惡意倒鈔,放大了鈔法面臨的危機。

因此採取了關閉所有行用庫的極端措施。而這一措施又帶來了新的問題。寶鈔徹底陷入行用庫不常設、昏鈔無法倒換、收鈔渠道進一步減少的局面,這也為寶鈔的貶值埋下了伏筆。

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市場上出現了舊鈔被商賈大幅度折價的情況,「時民間凡鈔昏爛者,商賈貿,率多高其直以折抑之,比於新鈔加至倍」。

吏胥也利用新舊鈔的差價,在收商稅課程時「皆收新鈔,及至輸庫,輒易以昏爛者」,從中牟利。

到了永樂二十年,事態嚴重到了「市井交易惟用新鈔,稍昏軟輒不用」的地步,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正統朝。

元代也出現過鈔庫官吏蓄意刁難導致昏鈔倒換困難,民眾為減少損失只好將昏鈔折價使用的情況。

洪武十三年之後,朝廷長期關閉所有行用庫,這也導致民眾無法倒換昏鈔。但是,明代此時的情況與元代並不相同。

元代,中統鈔的差價發生在可以正常流通的紙鈔與本就應該退出市場的昏鈔之間,也就是說民眾折價昏鈔的行為,是為了將不能使用的昏鈔繼續流通使用。

而明代,民眾是對本就可以正常流通的、稍微昏軟的舊鈔就折價或者拒收。所以,昏鈔無法倒換並不是此時舊鈔被折價的直接原因。

與洪武朝前期相比,此時的市場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喜新厭舊」現象的再次出現與這些變化密切相關。

二、舊鈔被折價前的市場情況

此時市場上的貨幣流通情況有兩個重要變化:第一,寶鈔已經明顯貶值。從官價來看,洪武十八年「凡天下有司官祿米,以鈔代給之,每鈔二貫五百文,代米一石」。

「令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每五貫准米一石,銀每兩准米二石」,這與洪武九年「每錢一千、鈔一貫各抵米一石」的規定相比,寶鈔已經貶值不少。

寶鈔的官價一般高於市價,那麼此時市場上寶鈔的價格會更低一些。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十月十日,出現了「兩浙市民有以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的情況。

此時兩浙地區的寶鈔市價相比於洪武八年發行寶鈔時「鈔一貫准銅錢一千文」,已經貶值了四分之三。

第二,銅錢不足的情況進一步嚴重。明初政府發行寶鈔的原因之一就是彌補銅錢的不足,之後銅錢的鑄造也一直不穩定,寶泉局時常被裁撤。

為緩解銅錢不足問題,洪武二十二年四月朝廷開始造10至50文面值的小鈔,試圖用小鈔彌補100文以下交易中銅錢的不足。六月,復置多地寶泉局。

在洪武二十四年市場上新舊寶鈔出現巨大差價之前,有兩個變化值得注意:第一,洪武十七年三月停造寶鈔,二十二年四月朝廷重造新鈔,還增設了小鈔。

第二,洪武十三年十一月罷在京行用庫後,再無設置行用庫的記錄,但二十三年十月一日,朝廷突然在承天門外進行倒鈔活動,為期5個月。

可見,朝廷在承天門外的倒鈔活動並非突然之舉,而是有意圖地將前一年新造的寶鈔投入市場。在倒鈔結束4個月後,民間市場上就出現了舊鈔被嚴重折價的事情。

結合寶鈔明顯貶值和銅錢不足的社會背景,推測此時的市場當是以下情況。

按照「格雷欣法則」,在雙本位貨幣制度的情況下,兩種貨幣同時流通,「價值被低估的那種金屬即良幣,將會受到那種價值被高估的金屬即劣幣的驅逐,從而退出流通領域」。

具體言之,當寶鈔貶值時,它的實際購買力低於銅錢,人們便不願意將銅錢按照官方比價與寶鈔進行兌換,而是會把銅錢收藏起來。

既然洪武十八年寶鈔的官價已經明顯下跌,那麼寶鈔市價貶值的情況可能發生得更早,民眾自然不願意用銅錢去給寶鈔找零。

不過,由於洪武十七年朝廷已經停造寶鈔,所以事態沒有急劇惡化。但是,銅錢不足的現象依舊嚴重,朝廷於洪武二十二年採取了兩個措施。

一是造小鈔和新鈔,二是在多地設寶泉局造銅錢。但從製造工藝和原料獲取的難易程度來看,小鈔和新鈔會比銅錢造得更多更快。

可以想見,寶鈔已經貶值了,復造新鈔只會讓寶鈔數量繼續增多、繼續貶值。

而增造「小鈔」意味著朝廷試圖繼續擴大寶鈔的適用範圍,讓小鈔進入本來由銅錢占據的100文以下的民間交易領域。

就在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朝廷於承天門外倒換新鈔9天後,兩浙地區出現了「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的情況。

從時間上看,倒換的新鈔應該不會如此快地進入兩浙市場,也許是在此之前有部分新鈔已經通過支付俸祿、賞賜等手段流入了市場。

也許是朝廷倒換新鈔的消息影響了市場,總之,為應對銅錢不足而採取的措施,加劇了寶鈔的貶值。兩浙市場的反應最迅速,也並非巧合。

因為兩浙地區不僅商業繁榮,而且市場上的銅錢比較多,所以銅錢與寶鈔的比價變動在該地表現得最為明顯。

面對兩浙市場的情況,朝廷採取了十分強硬的措施,即「凡兩浙市肆之民,令其納銅送京師鑄錢,相兼行使」。

洪武二十七年朝廷全面禁銅時,強調「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可知民眾會以藏匿銅錢的方式來應對朝廷強行收銅的舉措。

那麼洪武二十三年朝廷收兩浙銅時,市場上也應該會出現「匿銅現象」,這會使市場上的銅錢數量進一步減少,從而加速寶鈔貶值。

三、法令之下商人訴求的曲折表達

面對寶鈔的不斷貶值,商人不會任由買家拿著寶鈔來買走自己的貨物。理論上講,此時「逆格雷欣法則」會發生作用。

具體表現為:當買方一直用劣幣購物,賣方發現自己吃虧後,會逐漸主動地拒收劣幣。

只接受良幣,不用良幣就拒絕出售商品,即「良幣驅逐劣幣」。但是朝廷對阻滯鈔法有嚴格的處罰,「凡印造寶鈔與洪武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使。

其民間買賣諸物,及茶、鹽、商稅、諸色課程,並聽收受,違者,杖一百」。

洪武十三年在細數朱亮祖罪狀時,其中一條就是「遇閭里珍貨,輒抑價買之,稍不如意即誣以鈔法,人莫敢誰何」,這裡的「誣以鈔法」即誣告別人不收寶鈔。

根據民眾的反應,可見當時制度之嚴格。因此即使寶鈔已經大幅度貶值,但人們憚於國家法令,也不敢明目張胆地拒收寶鈔。

洪武二十四年,面對頭年年末和新年年初通過承天門倒鈔活動流向市場的新鈔以及寶鈔不斷貶值的現實,商人既不願承受經濟損失,又不想被處罰,只能另闢蹊徑。

由於洪武二十三年於承天門外倒鈔之前,已近10年沒有設置過行用庫了。

此次倒鈔也只設承天門一處,時間只有5個月,所以能成功地將舊鈔倒換成新鈔的終究是少數,民眾手中必然是舊鈔遠多於新鈔。

因此,商人便折損舊鈔的價格,這樣民眾就不得不拿更多的舊鈔,或者在舊鈔不足時,只能搭配金屬貨幣、實物去買商品。

商人通過折損舊鈔價格的方式,達到了既可以收更穩定的通貨,又能一定程度上規避處罰的目的。

對於折損舊鈔價格的行為,朝廷僅明確說要處罰藉此從中牟利的吏胥,對市場上的商賈僅僅是申明禁令。

所以商人的行為即使被朝廷發現,與其他沮壞鈔法行為的處罰相比,要輕很多。

例如,拒收寶鈔要杖一百,用金銀交易要治其罪,永樂元年朝廷甚至規定,「禁金銀交易,犯者准奸惡論」。

由於寶鈔貶值的情況沒有緩解,朝廷對商人折損舊鈔價格的行為處罰又不夠嚴厲,此現象最終惡化為完全拒收舊鈔。

此時市場上能夠流通的新鈔標準極高,「務集四角俱全,才方接受。略有軟破,不行通使」。

這意味著即使有新鈔,流通不久就會變成舊鈔,普通百姓想要得到「四角俱全」的新鈔是非常困難的。

尋不到新鈔,就只能拿谷、布、帛、金、銀等來購買商品。永樂二十二年,「民間交易率用金銀布帛」。

宣德元年,黔東南五開衛吏龍淵「乞禁止民間毋以布帛、米麥交易,則鈔可通行」,這都反映出商人們確實達到了收其他通貨的目的。

面對更加嚴重的「喜新厭舊」現象,永樂二十年朝廷下達了非常嚴格的處罰措施,「如仍踵前弊,坐以大辟,家仍罰鈔徙邊」。

宣德元年,陝西邠州淳化縣丞吳整說,去年秋天,「臣自京師通州舟行抵河南衛指揮府,緣河兩岸見漂流骨骸並往者壞鈔法梟令示眾之屍,俱未埋」。

這些因沮壞鈔法而被梟首的人里,可能就包括拒收舊鈔者。

不過,宣德三年,當行在都察院左都御史劉觀建議對阻滯鈔法、不用寶鈔的軍民進行嚴懲時,皇帝認為「罰鈔不過欲鈔通耳,枷令一月太嚴,但揭報示之,使知所儆」。

可見,永樂末期的高壓措施到宣德初期就被廢棄了。另外,永樂二年朝廷已意識到寶鈔貶值的最主要原因不是商人的故意折損,而是因為支多收少。

於是朝廷採取了戶口食鹽納鈔法、罪贖輸鈔、廣開商業稅種納鈔、增設鈔關等措施,使宣德、正統年間的寶鈔價格有所回升,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鈔貴現象」。

正統四年閏二月,「街市鈔貫不分軟爛,但有『一貫』二字,雖不成張,亦皆行使,是以鈔法流通。今戶部等衙門遣官收受一應課程,並兵馬司收受房錢,軍民送納中有軟爛不堪者,輒揀退,及進至該庫,又復如之,展轉留難,深為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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