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敏榮律師
編輯|劉敏榮律師
一、富蘭克林被判絞刑至死
指控結束後,陪審團被派去商議。
雖然媒體報導的審議時間「很短」,但案件記錄顯示,在「在外逗留了一段時間」後,陪審團返回向初審法官提出了一個問題。
尤其是一名陪審員,小L.H.沃納梅克(L.H. Wannamaker Jr.),他想知道警官是否有權進入房子儘管有上面提到的法律,法官克拉夫告訴陪審團,警察有權「在必要時拆毀房子」來進行逮捕,而且他不必表明自己的身份。
此後,陪審團帶著有分歧的判決回來了。
他們認定帕齊·富蘭克林無罪,平克·富蘭克林有罪,但沒有建議從寬處理。
沃納梅克堅持提問的事實可能表明,如果帕齊·富蘭克林被判無罪,他願意配合。
三年後,沃納梅克的問題再次被提出,他對此案的看法將被比其他11名陪審員更多的人聽到。法官於1907年10月25日星期五判處富蘭克林絞刑至死。
二、不可迴避的事實
在判決和判刑的第二天,亞當斯和穆爾向該州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訴通知。
上訴的理由十分充分。
《哥倫比亞唱片》在一份引人注目的認罪書中這樣描述了案件:
不可迴避的事實是,如果不是因為案件是根據一個白人被一個黑人殺害這一事實而使案情複雜化的話,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就不會有什麼困難。辯方律師含蓄地提出的問題是,最高法院會根據憲法來裁決此案,還是會完全受權宜之計的支配?辯方還相信,最高法院要麼必須裁定瓦倫泰布爾在執行逮捕令時被殺的逮捕令無效,因此富蘭克林在殺害一個根據逮捕令非法逮捕他的人時是正當的,要麼必須無視並無視由布勞利法官主持的美國法院的裁決,後者認為發出逮捕令的《勞動合同法》違憲。
另一個論點是對陪審團選擇的巧妙挑戰,這是穆爾從他對選舉案件的研究中發展出來的。
由於陪審員必須是根據該州1895年《吉姆·克勞法》的限制性條款登記的選民,穆爾認為,陪審團的選擇受到污染,因為選舉權條款違反了國會在1868年《重建法案》中對該州施加的限制。
律師們還對逮捕令的違憲提出了質疑,並引用了許多州法依據這些理由包括,法官沒有批准延期;承認了警官臨死前的聲明;未能恰當地指控自衛的法律;不正當地指控陪審團,即使搜查令無效也無關緊要;並錯誤地指控陪審團,警察可以在沒有警告的情況下闖入富蘭克林的家。
儘管上訴很有道理,但州最高法院不接受。
首席大法官楊·約翰·波普是一名南方聯盟老兵,曾為三k黨辯護。」
大法官是尤金·b·加里、艾拉·b·瓊斯和C.A.伍茲。加里法官曾在他的叔叔、紅衫軍創始人馬修·w·加里將軍的指導下學習法律。
艾拉瓊斯法官是律師他曾擔任1895年制憲會議的代表,在會議上他一貫投票剝奪黑人公民的公民權最高法院的最新成員查爾斯·a·伍茲(Charles A. Woods)是唯一一位從未擔任過民選公職的法官。
四個月前,他撰寫了法院對「霍爾曼案」(Ex partte Hollman)的意見,宣布刑事勞役法違憲,但法院在富蘭克林案中甚至沒有提到這一決定。
在富蘭克林的州法院上訴被審理之前,奧蘭治堡的一家報紙就預測此案將被上訴到美國,引起全國的關注。
三、改案件帶來的教訓
正如理察·克魯格(Richard Kluger)所寫的那樣,這個案件也給NAACP上了一課,即「救援行動方法」對一個試圖改變世界的組織構成了嚴重的限制。
但從這個案例中,我們還可以學到其他的教訓。
平克·富蘭克林是一個黑人,他願意保護自己的家庭不受白人武裝的傷害。
儘管處境不利,他還是從一群私刑暴徒手中逃了出來,並利用法律體系拯救了自己。
我們不知道平克·富蘭克林有多關心法律問題,但毫無疑問,他受益於摩爾、亞當斯、米勒和NAACP為他所做的努力。
對雅各布·摩爾和他的妻子莉莎莉婭·摩爾來說,平克·富蘭克林案是關於選票。
像她的大多數詩歌一樣,上面引用的《黑人選票》以一個充滿希望的祈禱結束,儘管這個祈禱幾十年來都沒有得到回應。
四、結論
平克·富蘭克林案不僅僅代表著NAACP首次進入法律界。
NAACP的目標與穆爾和亞當斯的目標之間的差異,導致現代歷史學家未能理解這個案例。
NAACP想要攻擊奴隸,拯救富蘭克林的生命。
穆爾和亞當斯想要攻擊陪審團的選擇,以挽救富蘭克林的生命。
NAACP通過制憲聯盟的努力和查爾斯波拿巴的法律勸說參與了此案。
雅各布·穆爾之所以來處理這個案子,是因為他是奧蘭治堡縣唯一的黑人律師。
雖然他有自己的政治和法律議程,但穆爾是一個黑人,他知道在種族主義司法體系中作為一名黑人律師的恥辱,知道在被操縱的選舉中失敗,更糟糕的是,看到他的客戶被一個不合法的法律體系定罪。
波拿巴和NAACP的外部觀點比較有限,但學者們保存下來的是NAACP對該案的記憶。
小本諾·c·施密特(Benno C. Schmidt, Jr.)在耶魯大學法律期刊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對富蘭克林案進行了最長的論述。
施密特在敘述富蘭克林案時,錯誤地將受傷者分別認定為警長、副警長和嬰兒富蘭克林,但施密特最嚴重的錯誤出現在一個腳註中。
施密特在信中說,富蘭克林的南卡羅來納州黑人律師「在州法院處理此案顯然是恰當的……」施密特顯然同情富蘭克林,甚至批評威廉·戴法官對陪審團問題的處理「木然」,未能解決吉姆·克勞陪審團制度在南卡羅來納的運作。
但就像所有其他寫過這個案子的人一樣,施密特攻擊了穆爾和亞當斯的能力,卻沒有提到他們挑戰南卡羅來納憲法及其特許條款的法律策略。
雖然爭論沒有成功,但穆爾和亞當斯為挽救平克·富蘭克林的生命和攻擊吉姆·克勞所做的努力值得銘記。
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花了幾十年的時間才信任黑人律師,將其法律案件交給他們處理,而查爾斯·漢密爾頓·休斯頓(Charles Hamilton Houston)也花了幾十年的時間才負責打擊吉姆·克勞。
NAACP認識到投票權案件的重要性。達琳·克拉克海因在《黑人的勝利:德州白人初選的興衰》一書中記錄了NAACP和爭取投票權的故事。
這場長達20年的鬥爭以1944年史密斯訴奧爾賴特案在最高法院的勝利而告終。
海因認為,德州投票案幫助發起了現代民權運動,被稱為「第二次重建」。
在這本書的2003年版中,史蒂文·勞森指出,海因的觀察在某種程度上是正確的,「勝利有一百個父親,但失敗是一個孤兒。」
勞森繼續指出,民權運動的DNA「包含了多種致病標記」。
平克·富蘭克林案可能在現代民權運動的偉大祖先名單上沒有一席之地,但它肯定是DNA的一條鏈。
此外,穆爾基於1868年重建法案的投票權主張,構成了第二次重建的部分傳承,值得認可。
參考文獻
- 「富蘭克林案摘要」,查爾斯頓新聞與信使,1910年4月6日,第1-A頁。關於包括波拿巴在內的早期聯邦政府打擊苦役制的努力的回顧,見皮特·丹尼爾,「從奴隸制到苦役:阿朗佐·貝利案」,57 J. of Am。History 654(1970)。
- 雅各布·穆爾和約翰·亞當斯代表原告錯誤平克富蘭克林訴南卡羅萊納州案摘要,在美國最高法院,第3頁(未註明日期)。
- 「富蘭克林案摘要」,查爾斯頓新聞與信使,1910年4月6日,第1-A頁。關於包括波拿巴在內的早期聯邦政府打擊苦役制的努力的回顧,見皮特·丹尼爾,「從奴隸制到苦役:阿朗佐·貝利案」,57 J. of Am。History 654(1970)。
- 參見托倫斯訴佛羅里達州案(188美國判例第519條)和布朗菲爾德訴南卡羅來納州案(189美國判例第426條)。153 Gilesv。哈里斯,189美國475(1903)。
- 波拿巴為什麼打對手戲》,《國家報》1910年4月21日第1頁。「平克富蘭克林案」,《查爾斯頓新聞與信使》,1910年4月21日,第1頁。
圖片來源於網路,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