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電費、清潔費、列印費……這些辦公費用能讓員工分攤嗎?

光明網 發佈 2023-06-17T21:50:06.758326+00:00

設定免費用電額度超出付費,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清潔費,列印文件需掃碼付錢……員工來上班,辦公費請分攤?「在員工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於剋扣工資行為。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設定免費用電額度超出付費,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清潔費,列印文件需掃碼付錢……員工來上班,辦公費請分攤?

「在員工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於剋扣工資行為。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涉及公司要求員工分攤辦公室超額電費的勞動爭議糾紛,引發廣泛關注。

「賺的錢能不能平分」「這叫花自己的錢在公司上班」……不少網友對涉事公司這一行為直呼「太奇葩」。近年來,用人單位讓員工支付電費、辦公場地租金、管理費等行為頻頻被曝出。「此類無法定事由扣除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實質是將經營成本、商業風險轉嫁給勞動者,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獲取權,是不合法的。」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法官陳帝遠如是說。

超額電費由勞動者分攤

2021年6月15日,陳超(化名)入職珠海某科技公司,擔任研發部主管。半年後,他郵寄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剋扣工資,規章制度違法為由,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發多扣的工資。

雙方協商未果,陳超申請勞動仲裁,後因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香洲區人民法院。

記者了解到,該科技公司《能源節約管理制度》規定,為了減少能源浪費,科學合理利用資源,公司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了用電額度,每月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公司依據該制度每月從陳超工資中扣除了其應分攤的電費。內耗範圍包括水費、電費、辦公用品、醫療耗品等。

公司稱只是扣除了原告工作的辦公場所的用電內耗,每月扣電費數額分別為2021年6月扣32.62元、7月57.81元、8月57.04元、9月58.89元、10月37.28元、11月30.42元、12月17.06元。「我沒有居住在辦公場所,公司每月扣電費不具有合法合理性。」陳超如是說。

對此,香洲區人民法院認為,在員工沒有發生於辦公場所居住等因日常生活消耗公司電力的情況下,公司將員工應發工資扣除辦公場所的電費,不符合《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也沒有法理依據,公司應將每月扣除的電費如數返還。另外,因公司在陳超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於剋扣工資,陳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判決該科技有限公司應向陳超支付工資差額 291.12元,支付經濟補償13442.35元。

有單位為省錢頻出「奇招」

現實中,有員工表示有著和陳超相似的經歷。「從未見過如此奇葩的公司!那公司是否也應該給每位員工分紅?」有網友稱所在公司新出台了規章制度,要求員工平攤辦公場地的水電費、租金費用。在她看來這無疑是不合理的,上述費用均屬於公司運營成本,與員工無關。

無獨有偶,陳欣然(化名)也正在經歷著同樣的事情。「我們公司不僅讓員工分攤辦公場地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設備費用,還每個月從運營銷售額中扣除1萬元,作為管理層工資和社保支出。」因擔心失去工作,陳欣然沒有直接拒絕公司的要求,只能在網絡平台上「吐苦水」。

網友「綾」表示,自己入職一家旅遊公司後,發現公司有兩名前台、3名人事,而財務人員只有1名時,就覺得人員配置有問題。後來她發現,公司處處貼著財務人員的轉帳二維碼,才知道列印文件需要付錢、遲到了也需要付錢……更離譜的是,每個辦公室都有獨立電錶,員工上班需用電,就得先充錢。

記者了解到,現實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為了省錢頻頻出「奇招」。比如,為了不承擔清潔費,要麼讓員工輪值打掃辦公場所衛生,要麼從員工工資扣除清潔費;工資轉帳手續費從員工工資扣除;客戶打碎了物品,員工賠償……

「這些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是基於其提供的勞動,而非基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談自成告訴《工人日報》記者,企業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一般包括要求員工支付用人單位的運營費用、經營成本,要求員工自行承擔生產工具費用,要求員工承擔損耗費用等。

轉嫁經營成本屬剋扣工資

對於陳超與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陳帝遠表示,該公司倡導節能減排,出發點是好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變了味。

「制定《能源節約管理制度》,設定辦公場所的用電額度,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這實質是將企業理應負擔的辦公能源成本轉嫁到勞動者身上,違背了勞動關係的本質,也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陳帝遠直言,勞動關係的本質就是勞動者提供勞動,領取相應的報酬,無論其付出的勞動能否產生相應的收益,單位都應當支付報酬。是否能產生收益屬於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而辦公場所的公共用電費用屬於用人單位的經營成本,應當由單位承擔。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除了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損失外,對於用人單位的其他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一般均會被認定為違法。」談自成認為,用人單位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理應自負盈虧,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向勞動者轉嫁經營風險,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勞動者顯失公平,其行為屬於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排除勞動者權利。

當遇到此類情況時,勞動者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陳帝遠表示,首先,員工要知曉一些基本的勞動法律法規,能初步辨別這些是違法行為;其次要注意保留證據材料;再次,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維權。可以在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人日報記者劉友婷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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