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引糾紛 「奧特曼」打官司

中國知識產權報 發佈 2023-11-03T21:59:21.575257+00:00

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郝文燦  備受關注的廣州市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銳視公司)與奧特影業有限公司(下稱奧特公司)之間的智慧財產權許可合同糾紛一案終於有了定論。

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郝文燦

  備受關注的廣州市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銳視公司)與奧特影業有限公司(下稱奧特公司)之間的智慧財產權許可合同糾紛一案終於有了定論。近日,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銳視公司與奧特公司2005年5月24日簽訂的《合作協議》以及2005年9月17日簽訂的《更改協議》(以下統稱涉案合同)權利義務於2023年2月5日終止,撤銷了一審法院此前作出的涉案合同於2008年12月24日解除的一審判決。

  該案二審審判長朱文彬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介紹,該案涉及佐菲、賽文、傑克、艾斯、泰羅等奧特曼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商品化權利等在中國市場上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爭議,合議庭基於現有法律規定探討了智慧財產權合同中「轉讓不破許可」這種例外情形在不同場景下的適用規則,為類案審理提供了參考思路。

  雙方合作淵源已久

  據了解,該案糾紛的權利源頭久遠,要追溯到約半個世紀前圓谷製作株式會社與奧特公司發起人辛波特·桑登猜(下稱辛波特)簽訂的授權合同,而「辛波特—奧特公司—銳視公司」這一授權鏈條的相關協議自2002年起也已超過20年。

  1976年,圓谷製作株式會社與辛波特簽訂授權合同(下稱《1976年合同》),辛波特獲得《奧特曼·賽文》等9部奧特曼影視作品在日本以外所有區域內獨占使用權。

  1999年,辛波特及其兒子在泰國成立奧特公司。2002年1月15日,辛波特將《1976年合同》9部奧特曼作品中的第4部至第8部作品在中國市場的獨占使用權轉授予奧特公司,授權期限為自2002年1月15日之後的6年。

  2002年8月23日,奧特公司與銳視公司簽訂《商品權授權合約》《音像授權合約》等三份合同,銳視公司獲得上述第4部至第8部奧特曼作品的獨占性商品權及轉分權等權利,授權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005年,奧特公司與銳視公司就該案涉案合同達成合作,銳視公司所獲得的授權權利基本延續兩公司2002年簽訂的合同。在涉案合同中,雙方就另行製作奧特曼系列新片以及授權期限進行了約定,奧特公司於2006年3月之前完成新片的拍攝,2006年8月之前完成新片的後期製作,然後交付給銳視公司,由其負責新片在中國境內的發行。涉案合同規定,奧特公司授權銳視公司的期限截止至新片播放批文取得之日起15年。另外,合同還規定,如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奧特公司需履行的義務期限將自動延長。

  昔日夥伴分道揚鑣

  然而,商場風雲變幻莫測,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合作出現了意外。

  2006年8月,奧特公司未完成奧特曼系列新片的製作,未能如期交付作品。

  2007年11月14日,泰國最高法院就圓谷製作株式會社與辛波特等之間的上訴案作出判決,並於2008年2月5日向當事人宣判,認定辛波特不享有《1976年合同》的權利。

  2008年12月24日,辛波特向成立於2008年11月18日的日本公司 UM株式會社轉讓了《1976年合同》中9部奧特曼影視作品的商品化權等所有權利。隨後,UM株式會社將相關作品的商品化權利的排他獨占性授權運營權利授予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授權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30年。

  與此同時,奧特公司與銳視公司的合作出現分歧。銳視公司認為,其前期已支付相應的合同款項,但奧特公司未如期交付作品,構成違約。此外,辛波特將《1976年合同》的權利轉讓給 UM株式會社時未告知銳視公司,該轉讓行為不能對抗作為善意第三人的銳視公司;奧特公司則認為,銳視公司並未在許可期限內按照約定支付許可使用費,經奧特公司多次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溝通,銳視公司仍未支付相應款項,構成違約。因此,銳視公司作為奧特曼智慧財產權的中國代理商資格以及權利已經解除。

  在雙方各執一詞、溝通無果後,2019年3月7日,銳視公司將奧特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奧特公司則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確認涉案合同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解除。

  二審認定合同有效

  一審法院受理該案後,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2020年12月30日,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辛波特2008年12月24日將《1976年合同》的權利轉讓給 UM株式會社後,奧特公司已無權利授權銳視公司使用奧特曼形象。因此,雙方簽訂的涉案合同在2008年12月24日之後無履行之可能,該合同於當日起解除。此外,由於奧特公司未能按照約定履行涉案合同,由此給銳視公司帶來損失,因此負有賠償義務。

  一審判決後,銳視公司和奧特公司均不服,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在涉案合同相關授權許可內容及期限問題上,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涉案合同約定,奧特公司應當完成新系列片全部工作交付給銳視公司的時間是2006年8月,銳視公司的獨占使用權期限應截止至新製作的系列片的播放批文取得之日起15年,即本應截止至2021年8月,但奧特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新系列片構成違約。泰國最高法院2008年2月5日的判決屬於涉案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但根據我國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該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在奧特公司違約後,因此不能免除其已產生的違約責任。故涉案合同約定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授權截止期限應當延至2008年2月5日之後15年,即2023年2月5日之前。

  「值得關注的是,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對於在先簽訂的智慧財產權許可合同,智慧財產權在後轉讓不影響在先許可合同的效力。至於在先被許可人是否能夠繼續享有許可使用權,則應當適用登記對抗原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的在後受讓人。但對於具有主觀過錯的在後受讓人,即使在先被許可人沒有進行許可登記備案也得以對抗,繼續享有在先許可使用權。」朱文彬介紹,由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在後受讓《1976年合同》權利的 UM株式會社相對於在先許可的銳視公司而言屬於善意的受讓人,因此,辛波特向 UM株式會社全部轉讓《1976年合同》權利的事實,不影響涉案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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