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的隱私權理論如何?在傳播法中又是如何表現?

萬界法談 發佈 2023-11-23T23:58:39.656696+00:00

文|萬界法談編輯|萬界法談前言隱私權是現代社會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是基本人格權之一,美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隱私權並通過法規予以保護的國家,正式的法律保護產生於19世紀,真正開始確立隱私權則是在18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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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隱私權是現代社會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是基本人格權之一,美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隱私權並通過法規予以保護的國家,正式的法律保護產生於19世紀,真正開始確立隱私權則是在1890年。

這一年,美國法學家路易斯·布蘭迪斯和塞繆爾·沃倫在《哈佛法學評論》第四期發表了一篇名為《隱私權》的論文,兩位作者針對低俗報紙對個人的輕慢和侮辱,建議法院承認隱私權,並對隱私權予以保護。

到目前為止,美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系統的隱私權保護法律體系,以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侵犯,尤其是免受來自大眾傳媒的侵犯,本文介紹美國法律體系中關於隱私權的基本概念和含義。

包括美國一般隱私權的理論、傳播法中關於隱私權的定義、隱私權法的起源、大眾傳播者侵犯個人隱私權在法律上的特殊性等,其中,在分析隱私權的定義時,重點介紹了四種理論學說,即獨處權理論、信息保留權理論、親密關係理論和一般人格權理論。

美國法律中關於隱私權的理論

大眾傳播侵犯公民隱私權作為一種重要的侵權形式,具有廣泛性、深刻性和迅速性的特點,已經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目前,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在法律體系建設和司法實踐中,對此類問題給予了越來越充分的重視。

並且在平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保護方面積累了可資借鑑的經驗,關於隱私權的各種理論也逐漸開始出現,這些理論其中典型的理論學說共有四種:有獨處權理論、信息保留權理論、親密關係理論和一般人格權理論。

獨處權理論

最早的關於隱私權實質意義的學說是獨處權理論,該理論認為「隱私權即是使得個人能保留並享有其獨處的而不受外界侵擾的權利,即所謂不受打擾之權」,既包括對私人信息的保護,也包括私人生活領域不被侵犯等等,其核心是為了保護個人的獨處狀態。

不論是禁止新聞予以公開或傳播個人具有隱私性的信息,還是保障個人家庭生活或其他私人領域不准他人無故入侵等,都是為了保障個人獨處時抗拒他人的侵權干擾,這與美國「一般自由權」所表達的內容大體相同。

沃倫和布蘭迪斯在《隱私權》一文中對獨處權理論加以提倡,使這一學說成為隱私權最重要的理論基礎和倫理依據,因而使獨處權理論具有其他學說無法比擬的歷史地位,從提出之際起就受到了很多學者的支持。

一直到今天,獨處權理論仍然深受重視,在研究隱私權權利內涵和保護內容時,通常作為理論基礎來加以說明和使用,但是,因為獨處權理論與「一般自由權」在概念表述上並無明顯差異,兩者具有相同的內涵。

所以如果使用獨處權理論來理解隱私權,只能將隱私權看做是自由權中的一種,或者是自由權的另一種說法,對於隱私權和其他權利的不同,如何加以區別,此理論並未加以說明,這也是該理論學說的缺陷。

信息保留權理論

信息保留權理論認為,「隱私權應僅限於和個人相關的信息的保密或選擇性公開,而不及於其他個人相關領域」換言之,現行美國法律關於隱私權的概念,既包括普羅瑟教授所提出的四種類型,同時也包括了許多憲法權利。

這使得關於隱私權的範圍變得相當寬泛,隱私權的概念也變得十分複雜難以適用,因此,有必要將隱私權的內涵限定在「信息」的範圍內,為隱私權概念尋求一個單一的理論基礎支撐。

信息保留權的主要論點為,所謂「隱私」的內容應當限於「信息」,至於其他權利,對它們的保護應當適用其他的法律概念,而不是一概地歸入到隱私權保護之列,因為會使得隱私權概念的外延過於龐大,以致無法在實踐當中準確地應用,進而無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親密關係理論

親密關係理論(也稱為親密關係自治理論)在美國的法學界有相當大的影響,該理論要求區分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認為隱私權是相對於公眾生活而言的私人生活或私密性關係,劃出專屬於個人的「親密關係」領域加以保障,避免受到他人的侵犯,這是隱私權的本質。

該學說持這樣一種觀點,即在社會生活和公共領域逐漸擴大的同時,個人應有權保護其個人空間不受外界的打擾和侵犯。

提出隱私權這一概念,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區分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通過對隱私權的保護,明確地規定何種程度何種性質的領域具有高度的私人性,即便在社會共同生活的需要下,仍應完全避免外界的入侵。

這種具有高度屬人性質的私人事務,即構成了所謂的「親密關係」,對於這種自治權即為隱私權,對於親密關係理論,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持反對意見,反對者認為所謂的「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實際上是相互影響,不可分割的,而並非是一對相互對立的概念。

隱私權的概念產生於社會公共環境中,從根本上說是由社會生活所賦予的,沒有社會生活和公共領域,也就不需要提出隱私權的概念,更沒有保護隱私權的必要,因此隱私權的存在實際上是與社會生活是相輔相成的,不應將二者對立起來。

一般人格權理論

經過美國長期判例與學說發展的結果,美國法學界在研究隱私權的性質和概念時有了一種新的傾向,即將隱私權看作是一般人格權,進而形成了一般人格權理論。

該理論學說認為美國法律上隱私權的設立是以維持個人生活的獨立完整、不受侵犯為出發點,目的是在於保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因此隱私權在位階上應當高於其他基本權利,它所保護的對象是抽象性的人格,隱私權與人格權應當是相同的概念,二者無實質區別。

此四種有關隱私權的理論都有一定的道理,因為它們皆闡明了隱私權某些方面的特徵,但又都具有一定的不足之處,獨處權理論、親密關係理論以及信息保留權理論都只說明了隱私權內容的一部分。

而沒能涵蓋全部隱私權的內容,如果以這三種理論作為隱私權的基礎,將使得隱私權的範圍過於狹窄,不利於對隱私權的保護,而一般人格權理論旨在保護抽象性的人格,與人格權並沒有實質性區別,所以不利於在實踐中具體操作。

隱私權應該是公民享有的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不僅僅是一般人格權,應該對二者加以區別,隱私權應該是安寧權及自主權,即公民保護私人生活安寧的權利,以及對私人生活自主決定的權利。

隱私權法的起源

有關個人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尤為複雜且影響甚深,對於今天的大眾傳播業者而言更是如此,同時,隱私權法又是一個尚不成熟、不夠完善、未能得到徹底解決的法律領域。

美國在200多年前立國之時,其法律大多繼承於英國,但當時英國普通法中並沒有隱私權法可供繼承,同樣,美國憲法也未對個人的隱私權加以特別注意,早期的立法機構亦認為沒有提出這一概念的必要。

到了19世紀末期,商業性大眾傳媒逐漸出現,它們競爭激烈,並廣泛地滲透到整個社會中,媒介將個人隱私曝光,使之成為公眾話題,這種現象層出不窮。

不僅是大眾媒介,其他商業機構、個人,甚至是政府,都開始對個人隱私進行攻擊,攻擊的新方式也種類繁多,如利用電話銷售、竊取電腦資料庫、電子錄音、以及監視監聽,在當時的情況下,對個人隱私保護的重要性顯得尤為突出。

二十世紀初,美國法官開始在實踐中運用沃倫和布蘭迪斯的理論來處理案件,並創設了關於隱私權的判例法,之後隨著隱私權案件的不斷增加,美國法將隱私權上升為了一種憲法權利,提升了隱私權的地位,使其能夠對抗政府的干預。

最高法院對隱私權進行了解釋並通過判例闡述了隱私權的內容,憲法第一、第四、第五及第十四修正案均能體現出這一點,另外,美國許多州的政府為了落實聯邦政府關於隱私權的規定,也相繼頒布了許多隱私條例,這些條例主要針對政府作出。

同時,大多數州政府也設立了很多特別條例用以解決不用類型的隱私權案件,1975年9月27日,美國國會通過了《隱私權法》,成為第一個規範在傳播個人信息活動中,如何保護個人隱私權的綜合性聯邦立法。

《隱私權法》在憲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為美國人的自由權利提供了保障,總體來說,美國把隱私權上升為憲法上的權利,加強了對隱私權的保護。

傳播法中關於隱私權的概念

大眾傳播法是指的是規範大眾傳播活動和各類大眾傳播媒介的法,是調整大眾傳播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保障大眾傳播活動中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等個體的有關合法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作為一個英美法系國家,美國並沒有成文的大眾傳播法法典,美國的大眾傳播法體系是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為核心,以國會立法和有關的行政規章為基本框架,同時,各種有關傳播法的司法判例也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大眾傳播法最為核心與基礎的組成部分,此後,隨著大眾傳播業的發展,各種法律制度紛紛出現,191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1912年無線電法》,這是第一部有關於電波管理的法律。

1934年,《通訊法》通過,根據該法律,聯邦廣播委員會改名為聯邦通訊委員會,專門對廣播電視、電報等電子傳媒業進行管理,負責廣播電台的經營許可和控制廣播電視所有權的集中程度以防止壟斷。

1966年,國會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主要針對由於報刊壟斷造成的損害採取救濟措施,1970年又出台了《新聞維持法》,旨在免除《反托拉斯法》對那些由於經營困難而締結共同經營協定的報紙的適用。

到20世紀80年代起,聯邦各州為實行1976年國會制定的有關信息公開的《陽光下的政府法》,開始相應制定了各種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這些法律把公民的知情權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同時也使得大眾傳播者的報導採訪權具有了可操作性。

美國傳播法中並沒有對隱私權這一概念加以特別的規定,而是直接適用了美國憲法修正案以及美國《隱私權法》中「隱私權」的概念,在大眾傳播活動中,隱私權的保護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人身隱私、通信隱私、場所隱私、信息隱私。

大眾傳播者侵犯個人隱私權的特殊性

媒體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是指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在新聞採集和發表的過程中,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侵入他人私生活領域或公開他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信息,及其他具有隱私性的私人事務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在傳播過程中,媒體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是藉助電視、廣播、刊物、報紙等,大眾傳媒來實現的,此類侵權行為不同於一般的侵權行為,其方式具有特殊性,因此此類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要更為嚴重,其具有很明顯的特點。

首先是影響的深刻性,眾所周知,大眾傳媒通過圖像、文字、聲音等形式進行信息傳遞,並且可以反覆進行播放,如今媒體為了吸引更多的觀眾,常常在傳播方式上進行革新,各種花樣翻新的方式極易吸引觀眾的注意力,從而給受眾留下深刻的印象。

其次是影響範圍的廣泛性,在大眾傳媒無孔不入的今天,媒介的受眾群體相當廣泛,信息內容是在相當廣的範圍內進行傳播,這些內容一旦涉及到個人隱私性的事實,那其所帶來的傷害也是相當巨大的。

最後是傳播速度的迅速性,在網際網路高速發展的今天,對於多種多樣的大眾傳播方式而言,無論是其覆蓋面還是其傳播速度,都處在頂峰,任何人都可以迅速地通過電視、廣播、網絡迅速地了解世界各地發生的事情,所以個人隱私一旦泄露,將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隱私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保護,應該得到適當的尊重和平衡,個人的隱私權應該受到保護,在傳播法中,權衡個人隱私和新聞自由之間的衝突是必要的,以確保媒體在履行其社會責任的同時,尊重個人隱私權。

總之,美國法律中的隱私權理論是一個複雜的領域,需要權衡個人隱私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在傳播法中,隱私權的保護和言論自由的限制是互相關聯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平衡,以確保個人的隱私得到適當的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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