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實施例數值端點值的設計與權利要求數值範圍的合理概括

iprdaily 發佈 2023-11-27T14:54:37.868181+00:00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本文結合具體的無效案例來對實施例中端點值的設計與權利要求中數值範圍的概括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和探討。」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結合具體的無效案例來對實施例中端點值的設計與權利要求中數值範圍的概括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和探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孫睿 林達劉智慧財產權


引言


近年來,在專利無效訴訟中,「得不到說明書支持」逐漸成為請求人經常提及的熱點問題。其中,在權利要求中涉及到數值範圍限定的情況下,該數值範圍的概括是否得到了說明書、尤其是實施例的支持往往會成為合議組關注的重點之一。以下,筆者結合具體的無效案例來對實施例中端點值的設計與權利要求中數值範圍的概括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案例介紹


涉案專利發明名稱為「血液淨化器包裝體及其製造方法」,專利申請號為200580043935.7。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如下:


1. 一種血液淨化器包裝體,其特徵在於該血液淨化器包裝體中包裝有以選擇透過性分離膜為主要部分的血液淨化器,該血液淨化器與脫氧劑一起被隔斷外部空氣和水蒸氣的包裝材料所密封包裝,該血液淨化器包裝體內部處於25℃的相對濕度超過40%RH的狀態,並且該選擇透過性分離膜的含水率小於等於2.5質量%。


在無效請求中,請求人認為「該血液淨化器包裝體內部處於25℃的相對濕度超過40%RH的狀態,並且該選擇透過性分離膜的含水率小於等於2.5質量%」這一特徵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對此,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相對於背景技術的改進涉及數值範圍時,通常應給出兩端值附近(最好是兩端值)的實施例,當數值範圍較寬時,還應當給出至少一個中間值的實施例。本專利中用於說明密封時相對濕度對劣化程度影響的實驗主要是實施例1、2和比較例1。根據表1、2可知,實施例1、2密封時的相對濕度為70%RH,且相對濕度隨時間變化不大,並且選擇透過性分離膜的含水率變化不大;而比較例1在密封時的相對濕度為30%RH,之後上升至35%RH左右,相應的含水率逐漸從2.1質量%下降至1.1質量%。根據表3的數據可知,比較例1隨時間推移劣化程度逐漸增大,而實施例1、2劣化得到了抑制。可見,本專利的上述實驗數據均未給出相對濕度40%RH這一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數值範圍的端值。


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相對濕度40%RH實際上應被視為一種邊界條件,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認為,在該邊界條件下,某種效果應出現了顯著變化,例如在變化趨勢上出現拐點或接近平台。然而,根據上述實驗數據,本領域技術人員只能確定,在其它條件相同時,密封時相對濕度70%RH比密封時相對濕度30%RH更能夠抑制劣化的發生。但是,僅根據30%RH和70%RH這兩個相差很大的值難以斷定相對濕度為40%RH時,對劣化的抑制就相比於相對濕度為30%RH時得到了足夠的改善,而足以獲得相對濕度70%RH時的抑制效果。也難以斷定相對濕度為40%RH時,就足以保證選擇透過性分離膜的含水率不再降低。可見,僅根據說明書提供的上述實驗數據,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將相對濕度40%RH確定為邊界條件,從而無法概括出權利要求1中的相對濕度超過40%RH的數值範圍。


由此可知,根據說明書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至少難以合理概括出權利要求1中的相對濕度超過40%RH這一數值範圍,從而導致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權利要求中概括的數值端點與實施例實際記載的數值端點的比較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概括的是「相對濕度40%RH」這一下限值。與之相對,實施例中僅提供了證明「70%RH」時可以實現本申請效果的實施例和「30%RH」時無法實現本申請效果的比較例。顯然,與「70%RH」相比,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40%RH」在數值上更接近比較例的「30%RH」。因此,在說明書中對於發明原理沒有進一步的說明和補充的情況下,基於實施例和比較例所提供的數值端點,很難認為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相對濕度超過40%RH」是一個合理概括的範圍。


三、小結


通過本案例可以看出,在權利要求中限定了涉及數值範圍的特徵的情況下,結合實施例和比較例對所涉及的數值範圍特徵的穩定性進行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不僅僅在撰寫階段需要注意,在例如答覆審查意見時為了應對新創性而新追加了涉及數值範圍的特徵的情況下,也需要予以足夠的重視,以免因為概括了不合理的保護範圍而為將來的專利權行使埋下隱患。


(原標題:淺談實施例數值端點值的設計與權利要求數值範圍的合理概括)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孫睿 林達劉智慧財產權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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