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通規》系列解讀——10、防火隔牆、外牆、幕牆

建方建築設計 發佈 2023-11-28T10:02:02.002036+00:00

《建築防火通用規範》系列解讀——10、「防火隔牆、外牆、幕牆」設計要求。1.11 防火隔牆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築防火通用規範》系列解讀——10、「防火隔牆、外牆、幕牆」設計要求

同樣,在新規中關於防火隔牆、外牆、幕牆的內容也就這四條內容

但真要全面學習了解卻並非僅此,尤其防火隔牆在設計中涉及得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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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隔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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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2.1.11 防火隔牆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規範解讀:

① 防火牆自身構造需完整,牆上開口時應採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隔牆另一側的措施。

② 防火隔牆主要用於同一防火分區內

③ 防火牆耐火極限一般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要求

重點關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的防火隔牆應為不燃性實體結構。




規範解讀:

從條文說明中可以看到,住宅分戶牆、住宅單元之間的牆體為防火隔牆


各牆體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是什麼,參考《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做法。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6.2.4 建築內的防火隔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住宅分戶牆和單元之間的牆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



6.2.5 ……住宅建築外牆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牆體寬度不應小於1.0m;小於1.0m 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牆不小於0.6m 的隔板。

實體牆、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於相應耐火等級建築外牆的要求。



6.3.4 電氣線路和各類管道穿過防火牆、防火隔牆、豎井井壁、建築變形縫處和樓板處的孔隙應採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於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條文說明 6.3.4 本條規定了、電氣槽盒等及各類管道(如給水排水管道、輸送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的管道、除塵管道及其他工藝管線、各類通風和防排煙管道)在建築內穿越防火分隔處的防火封堵要求。

各類建築內敷設的各類管線在穿越防火牆、防火隔牆、防火分隔樓板處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處的孔洞和縫隙,均需要採用防火封堵組件封堵,以確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各類縫隙和孔洞封堵的技術措施及要求,可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51410的規定確定。


6.3.5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防煙與排煙系統的管道穿過防火牆、防火隔牆、樓板、建築變形縫處,建築內未按防火分區獨立設置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的水平管段處,均應採取防止火災通過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區域的措施。

條文說明 6.3.5 本條規定了各類通風和排煙管道在穿越建築內不同防火分隔處的防火分隔與封堵要求,以防止煙氣和火勢經管道蔓延到不同防火分隔區域。

建築內防排煙系統的風管和排煙管道、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穿越防火牆、防火隔牆、防火分隔樓板處以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處均需要設置防火閥等防火分隔措施,以確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不同通風管道在穿越牆體、樓板等防火分隔處的防火措施不同,具體措施及相關技術要求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等標準的規定確定。

規範解讀:

電氣線路和各類管道等穿過防火隔牆應採取防火封堵措施。

2耐火極限

防火隔牆主要用於火災危險大的房間與其他部位之間的分隔;不同性質重要場所與其他部位之間的分隔;以及用於疏散和避難的空間的防火保護。耐火極限有3.00h、2.00h(應用較多)、1.50h、1.00h


3.00h防火隔牆

① 避難層、避難走道

7.1.15 避難層應符合下列規定:

2 除可布置設備用房外,避難層不應用於其他用途。設置在避難層內的可燃液體管道、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及其他公共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及其他公共區分隔。設備管道區、管道井和設備間與避難區或疏散走道連通時,應設置防火隔間,防火隔間的門應為。


6.4.14-1 避難走道防火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0h。(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② 危險場所、劇場、廠房物流建築

4.1.5 附設在建築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除應符合本規範第4.1.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建築內單間儲油間的燃油儲存量不應大於1m³。油箱的通氣管設置應滿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發電機間、鍋爐間分隔。


6.2.1 劇場等建築的舞台與觀眾廳之間的隔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3.3.7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於5m³。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 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牆設置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5.2.4 丙、丁類物流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3 物流作業區域與輔助辦公區域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

2.00h防火隔牆


最常用的:樓梯間和前室的牆、電梯井的牆、住宅建築單元之間的牆和分戶牆




2.2.8 除倉庫連廊、冷庫穿堂和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置前室外,其他建築內的消防電梯均應設置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前室或合用前室應採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電梯的貨梯前室無法設置防火門的開口可採用防火捲簾分隔外,不應採用防火捲簾或防火玻璃牆等方式替代防火隔牆。


2.2.9 消防電梯井和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牆與相鄰井道、機房及其他房間分隔。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於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


7.1.10 除住宅建築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地下樓層的疏散樓梯間與地上樓層的疏散樓梯間,應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樓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牆分隔。


5.5.6 直通建築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② 住宅與非住宅功能合建

4.3.2 住宅與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汽車庫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4 住宅與商業設施合建的建築按照住宅建築的防火要求建造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設施中每個獨立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牆分隔。


③ 特殊建築:住院病房、歌舞台娛樂場所


4.3.6 醫療建築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建築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4.3.7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布置和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3 房間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分隔;

4 與建築的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5.4.7 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 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至少應設置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6.2.1 劇場等建築 - 舞台下部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特殊功能場所:住宅建築內汽車庫、鍋爐房、建築內廚房、醫療建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4.1.3 下列場所應採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

1 住宅建築中的汽車庫和鍋爐房;

2 除居住建築中的套內自用廚房可不分隔外,建築內的廚房;

3 醫療建築中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症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

4 建築中的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範第4.1.7條的規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範第4.1.8條的規定外,其他消防設備或器材用房。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6.2.3 建築內的下列部位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上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但應符合本規範第6.5.3 條的規定:

1 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築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

2 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

3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

4 民用建築內的附屬庫房,劇場後台的輔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築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築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築內的廚房;

6 附設在住宅建築內的機動車庫。


⑤ 步行街兩側建築商鋪


5.3.6-3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每間商鋪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300㎡。(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⑥ 避難層、間


7.1.15 避難層應符合下列規定:

2 除可布置設備用房外,避難層不應用於其他用途。設置在避難層內的可燃液體管道、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及其他公共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及其他公共區分隔。設備管道區、管道井和設備間與避難區或疏散走道連通時,應設置防火隔間,防火隔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7.1.16 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避難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⑦ 設備用房


4.1.4 燃油或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柴油發電機房等獨立建造的設備用房與民用建築貼鄰時,應採用防火牆分隔,且不應貼鄰建築中人員密集的場所。上述設備用房附設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3 設備用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牆上的門、窗應為甲級防火門、窗。

4.1.6 附設在建築內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設備用房,除應符合本規範第4.1.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3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採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分隔。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2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水泵房應採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2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應採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1.50h防火隔牆

6.2.1 劇場等建築

舞台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 的防火隔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電影放映室、卷片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 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觀察孔和放映孔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1.00h防火隔牆

① 剪刀梯-梯段之間

5.5.10 高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於10m時,可採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 的防火隔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5.5.28 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於10m 時,可採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 的防火隔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② 中庭

5.3.2 建築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 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築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 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採用防火隔牆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採用防火玻璃牆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 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牆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採用防火捲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5.3 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採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3常用材料選用

① 牆體

▼承重牆▼



▼非承重牆▼


規範解讀:

需注意防火隔牆6.2.1條文說明中的要求: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的防火隔牆應為不燃性實體結構


6.2.1 條文說明

防火隔牆……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的防火隔牆應為不燃性實體結構,木結構建築和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的防火隔牆允許採用難燃性牆體。


因此,輕鋼龍骨隔牆不是實體牆,不可選用。




同時,是否定義為防火隔牆,從而對應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


比如,下方,對於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此處的牆體只有耐火等級要求,而未被定義成防火隔牆,因此此牆只需要滿足耐火等級要求即可。




② 梁


規範解讀:

鋼筋混凝土梁

2.0h耐火極限防火隔牆——常規保護層厚度25mm,即可滿足。

3.0h耐火極限防火隔牆——保護層厚度需不應小於42mm


鋼樑需確定保護層厚度以達到防火要求。



2

外 牆


外牆防火分隔的具體措施是什麼,參考《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做法。


① 豎向要求


6.2.5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2m的實體牆或挑出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牆高度不應小於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牆,但高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多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實體牆▼



▼防火挑檐▼



▼防火玻璃▼



② 橫向要求

6.2.5 住宅建築外牆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牆體寬度不應小於1.0m;小於1.0m 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牆不小於0.6m 的隔板。

實體牆、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於相應耐火等級建築外牆的要求。(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3

幕 牆


幕牆防火分隔的具體措施參考《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做法。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6.2.6 建築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採取符合本規範第6.2.5 條規定的防火措施,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條文說明 6.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採用幕牆的建築,主要因大部分幕牆存在空腔結構,這些空腔上下貫通,在火災時會產生煙囪效應,如不採取一定分隔措施,會加劇火勢在水平和豎向的迅速蔓延,導致建築整體著火,難以實施撲救。幕牆與周邊防火分隔構件之間的縫隙、與樓板或者隔牆外沿之間的縫隙、與相鄰的實體牆洞口之間的縫隙等的填充材料常用玻璃棉、矽酸鋁棉等不燃材料。實際工程中,存在受震動和溫差影響易脫落、開裂等問題,故規定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要採用具有一定彈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實。這種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難燃材料。如採用難燃材料,應保證其在火焰或高溫作用下能發生膨脹變形,並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設置幕牆的建築,其上、下層外牆上開口之間的牆體或防火挑檐仍要符合本規範第 6.2.5 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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