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濤老師刑法必背知識點!法考刑法背誦只需掌握這些就夠了!

錦橙法考 發佈 2023-12-06T10:04:04.024030+00:00

刑法雖然不是一個偏背誦的科目,但是這並不代表著刑法就不需要進行任何的背誦。從今天開始,橙子哥將會為大家陸續更新2023年版柏浪濤老師刑法必背知識點,所以說不知道刑法需要背哪些知識點的考生們有福了!

刑法雖然不是一個偏背誦的科目,但是這並不代表著刑法就不需要進行任何的背誦。從今天開始,橙子哥將會為大家陸續更新2023年版柏浪濤老師刑法必背知識點,所以說不知道刑法需要背哪些知識點的考生們有福了!



另外,橙子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大家背的知識點其實並不能直接轉化為大家的做題、得分能力,還是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礎上掌握這些知識點的。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法考並不直接考察大家背的知識點,而是在大家背的知識點的基礎上進行改編,提升這些知識點的難度,考察大家是否真正理解、掌握了這些知識點,從而對考生作出區分,也就是我們俗話說的「拉開差距」。


後面,橙子哥會給大家舉個例子,讓大家知道背的知識點和法考題目的差距究竟如何。


01易考的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


擴大解釋

1、將遺棄罪中的「負有扶養義務」的人解釋為既包括家庭成員,也包括負有扶養義務的其他人。


2、將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釋為包含電子郵件。


3、將「金融機構」解釋為包含使用中的運鈔車、自動取款機。


4、將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含大型拖拉機。


5、將走私彈藥罪中的「彈藥」解釋為包含彈殼。


6、將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解釋為包含借記卡(儲蓄卡),屬於擴大解釋。


7、將組織賣淫罪中的「賣淫」解釋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務、同性之間賣淫。


8、將傳播性病罪中的「性病」解釋為包括愛滋病。


9、將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淫穢物品」解釋為包括「在網上直播淫穢表演」。


類推解釋


1、被禁止的類推解釋

(1)將劫持汽車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含火車、地鐵。

拓展:如果行為人劫持火車、地鐵,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2)將強姦罪中的「婦女」解釋為包括男子。

(3)攜帶兇器盜竊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將此處的「國家工作人員」解釋為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屬於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不被禁止。


02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內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

1、法律主義。

2、禁止習慣法。


事前的罪刑法定

1、禁止溯及既往。

2、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嚴格的罪刑法定

1、禁止類推解釋。

2、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確定的罪刑法定

1、明確性要求。

2、禁止絕對不定刑及絕對不定期刑。

3、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4、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


03三段論之大前提的種類


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VS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1、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


2、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猥褻、侮辱、淫穢物品等。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VS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236條明文規定強姦罪的對象是「婦女」,第 263條明文規定搶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2、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都沒有明文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實際上這些財產犯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VS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1、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徇私枉法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便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


2、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行賄罪中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從反面否定了行賄罪的成立,屬於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目前公認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就這一個例子)。


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VS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1、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行為、結果、時間、地點等。


2、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等。


拓展:淫穢物品,屬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和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04常考的真正不作為犯


(一)《刑法》第129條:丟失槍枝不報罪。


(二)《刑法》第261條:遺棄罪。


(三)《刑法》第276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四)《刑法》第311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五)《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05不作為犯中,作為義務的來源


​對危險源的監管義務


1、對危險物的監管義務。


2、對他人危險行為的監管義務。


3、對自己先行行為的監管義務。


(1)排除犯罪事由

①防衛行為若會導致過當結果,則防衛人有防止過當結果發生的義務,否則構成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②緊急避險可以產生作為義務。


(2)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可以成為先行行為而產生作為義務。


對法益對象的保護義務


1、特定關係

(1)基於法律規範產生的保護義務。

(2)基於職務、業務、制度規定產生的保護義務。

(3)基於自願救助行為產生的保護義務。


2、特定領域

①行為人是特定領域的管理者。

②行為人對特定領域內的危險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對行為人形成依賴關係。


接下來,橙子哥就以「不作為犯中,作為義務的來源」給大家舉個例子,讓大家知道背的知識點和法考題目的差距究竟如何。


× 法考題目不會這樣考察大家

以下屬於「不作為犯中,作為義務的來源」的是?

A.對他人危險行為的監管義務

B.可能導致過當結果的防衛行為

C.基於法律規範產生的保護義務

D.基於自願救助行為產生的保護義務


√ 而是會這麼考察

關於「不作為犯中的作為義務」,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小孩在游泳池不幸溺水。如果小孩父親不救助小孩,那麼則不能期待游泳池救生員救助小孩

B.……

C.……

D.……


這就是大家背的知識點和法考題目的差距。法考題目在大家背的知識點的基礎上稍微進行了改編,就陡然提升了大家背過的這些知識點的難度。


怎麼樣?大家感受出來了嗎!



橙子哥這裡有柏浪濤老師的刑法思維導圖和刑法筆記,可以幫助大家在二輪學習時背誦理解,有需要的可以找橙子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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