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順利通過 開啟全球海洋治理新篇章

中國國際法前沿 發佈 2023-12-16T17:26:00.957522+00:00

6月19日,《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第五次政府間大會再續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副秘書長蘇亞雷斯、第77屆聯大主席克勒希、政府間大會主席李陳惠菁以及160多國代表出席會議。

6月19日,《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第五次政府間大會再續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副秘書長蘇亞雷斯、第77屆聯大主席克勒希、政府間大會主席李陳惠菁以及160多國代表出席會議。各方協商一致通過《協定》,並決定於9月20日聯大高級別周期間正式開放簽署《協定》。

《協定》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的第三個執行協定,為占全球海洋面積近70%的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中的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建章立制,對各國深遠海利益和全球海洋治理影響重大。

(2023年6月19日,各方正式通過《協定》聯合國六種官方語言文本)

古特雷斯表示,《協定》為海洋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注入了新能量,敦促各方繼續攜手守護共同家園。克勒希指出,《協定》進一步豐富了全球海洋治理法律工具箱,展現了各國以多邊主義應對海洋挑戰的決心和勇氣。各方普遍盛讚《協定》是多邊主義和聯合國的重大勝利,高度評價《協定》對海洋生態環保、落實聯合國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的重要意義,呼籲儘快推進簽署、批約、後續規則制定、締約方會議籌備等工作,全面有效落實《協定》。歐盟強調《協定》對實現「3030」目標和「昆明—蒙特婁框架」的積極作用,表示儘管《協定》引入表決機制,但仍應將協商一致作為優先決策方式。美國認為,《協定》首次提供了關於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有效且跨領域的法律框架,表示將另行提交關於《協定》解釋和適用的書面聲明。以77國集團為代表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強調,《協定》明確寫入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達成一個真正平衡的海洋遺傳資源及其數字序列信息的惠益分享安排,注重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有利於維護公平正義的海洋法律秩序和國際經濟新秩序。俄羅斯表示不阻擋協商一致,但不參加協商一致。委內瑞拉表示其參與協商一致不得被解釋為改變其作為《公約》非締約方的法律地位。

(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就《協定》通過作主旨發言)

中國代表團對《協定》總體予以積極評價,強調《協定》後續實施應平衡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兼顧各國利益、國際社會整體利益和人類共同利益,妥善處理與其他海洋治理規則機制間的關係,呼籲在《協定》下形成協商一致的良好實踐,並闡明在國際海洋法法庭全庭諮詢管轄權問題上的一貫立場。

(中國代表團就《協定》通過發表聲明)

自2004年聯大決議就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建立非正式特設工作組以來,該進程持續了近20年。2004至2015年是第一階段,各方召開非正式特設工作組會議,同意在《公約》框架下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一攬子解決《協定》所涉四方面議題。2016至2017年是第二階段,各方通過召開4次籌備委員會會議,達成「框架上的共識」。2018年,該進程進入政府間談判,共舉行五次政府間大會及一次續會,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於2023年3月4日就《協定》英文本達成一致。

(2023年3月4日,中國代表團同政府間大會主席李陳惠菁合影)

《協定》建立了海洋遺傳資源、劃區管理工具、環境影響評價、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四大制度,總體務實平衡。《協定》規定了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域遺傳資源及其數字序列信息的獲取、利用和惠益分享模式,特別明確了發達國家的先期注資義務;規定了公海保護區的建立、監測程序,排除在爭議海域設立保護區,並規定締約方大會的決定應尊重並不損害其他法律文書、框架和機構;在確保國家對環境影響評價主導權和決策權的同時增強環評透明度;細化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的具體模式和類型,建立專門委員會並規定了監測和審查制度。

《協定》明確不妨害一國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排除司法機構對國家管轄海域法律地位相關爭端的管轄權。此外,《協定》還是首個賦予國際海洋法法庭全庭諮詢管轄權的全球性法律文書,但同時在事項、主體、程序等方面加以限制。

(2017年《協定》談判預委會第四次會議中國代表團合影)

中國政府一直以來積極參與《協定》談判,多次提交案文建議,在每個議題上都貢獻中國智慧和方案,倡導達成能夠為全球所普遍接受的高質量協定。中國與發展中國家堅定站在一起,支持發展中國家正當訴求。同時與發達國家利用多雙邊場合溝通交流、尋求立場協調。中國還多次舉辦有關《協定》談判的國際研討會,為各方搭建國際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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