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知誤區!增值稅和所得稅申報表的收入金額要一致?

文武講財稅 發佈 2023-12-18T22:02:40.829761+00:00

實務中,大多數財務會計人員的認知是增值稅申報表的銷售額應該等於所得稅申報表的營業收入;應該等於財務報表的營業收入。

實務中,大多數財務會計人員的認知是增值稅申報表的銷售額應該等於所得稅申報表的營業收入;應該等於財務報表的營業收入。有這種認知的老會計更多的是因為對稅務風險評估的忌憚,擔心和害怕,如果以上三表的數據不一致,就會引來稅務專管員的電話質疑,要求上報數據不一致的情況說明,但是稅務風險評估模型的監控風險點是所得稅收入與增值稅收入差異過大的風險,而不是要求兩者應該一致,如果我們財務會計人員嚴謹合規的申報增值稅申報表、嚴格執行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那麼在大多數情況下,同期增值稅申報表的銷售額就很可能不等於同期所得稅申報表的營業收入,會產生時間性差異,因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銷售額確定的標準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2、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2、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3、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和服務:為提供勞務和服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收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收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7、視同銷售貨物和服務的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或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而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營業收入依據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準則確認的營業收入,以下情況可能導致增值稅申報表的銷售額不等於所得稅申報表的營業收入:

1、處置資產: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產生的資產處置收入。計入增值稅申報表的銷售額,但會計核算計入資產處置損益或者營業外收入。

2、預收銷售: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預收款方式銷售大型貨物。增值稅申報表一次性計入銷售額,會計核算分期確認收入或者驗收完成一次性確認收入。

3、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會計上不能確認營業收入的業務。將自產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個稅手續費返還。增值稅申報表計入銷售額,會計核算不確認收入或者確認其他收益。

4、一次性開票:一次性開具跨年的服務費發票,收入分期確認。增值稅申報表一次性計入銷售額,會計核算分期確認收入。

5、定製化技術開發或者定製化設備研發生產的企業,合同要求分階段收款,分階段開票,會計上如果按照投入產出法確認收入,增值稅按照開票申報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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