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中最容易挖坑的題!打擊錯誤、防衛意識、想像競合…

錦橙法考 發佈 2023-12-22T16:26:22.682142+00:00

各位小夥伴們,大家現在的複習進度怎麼樣了?應該已經把刑法這個科目學過一遍甚至兩遍了吧?橙子哥之前寫過很多篇關於刑法如何挖坑的文章,這些刑法挖的坑,都是我們根據學員在日常學習過程中經常犯的錯誤給大家整理出來的,非常實用。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利用起來,作為打通刑法任督二脈的靈丹妙藥。

各位小夥伴們,大家現在的複習進度怎麼樣了?應該已經把刑法這個科目學過一遍甚至兩遍了吧?


橙子哥之前寫過很多篇關於刑法如何挖坑的文章,這些刑法挖的坑,都是我們根據學員在日常學習過程中經常犯的錯誤給大家整理出來的,非常實用。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利用起來,作為打通刑法任督二脈的靈丹妙藥。




1

張三誤毒汪某案


案情:張三打算將含有毒藥的巧克力寄給王某,但因寫錯地址而寄給了汪某,汪某吃後中毒死亡。這既不是對象錯誤,也不是打擊錯誤,張三的行為僅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問題:該說法是否正確?


解析:該說法不正確。


張三對實害對象汪某及其死亡結果持有過失心理,因為自己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了汪某死亡,因此張三屬於打擊錯誤。


根據具體符合說,張三對欲害對象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預備,對實害對象汪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根據法定符合說,張三對欲害對象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預備,對實害對象汪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誤區點撥:大家平時接觸到的打擊錯誤的典型案例是「我看到前方站著我的仇人大師兄,於是向其開槍。由於我的槍法太臭,結果就打偏了,不慎打死了騎車路過附近的小橙子」,而本案中則變成了張三欲毒殺A,因為寫錯地址而寄給了B,導致B中毒死亡,這是典型的換湯不換藥,本質還是同一犯罪構成內的打擊錯誤。橙子哥在這裡再次提醒大家,應變能力很重要!




2

張三毀壞古董花瓶案


案情一:張三看到與自己有奪妻之仇的甲正在故意殺害乙,於是張三出於報復甲的心理,隨手抄起一把木棍掄向甲的頭部。甲應聲倒地,鮮血直流,一動不動,張三從而成功救了乙。張三雖然具有防衛意識,但是沒有防衛意圖,只有侵害意圖,因此張三不構成正當防衛,至少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因為其成功救了乙,因此對其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問題:該說法是否正確?


解析:該說法不正確。


成立正當防衛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防衛意圖。張三雖然沒有防衛意圖,但是張三在客觀上制止了甲的不法侵害,因此成立正當防衛,而非至少構成故意傷害罪。既然張三不負刑事責任,也就不涉及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問題。


誤區點撥:不能正確區分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圖。防衛認識(又叫防衛意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某項合法權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也認識到自己是在制止不法侵害。防衛意圖(又叫防衛意志、防衛動機),是指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出於正當意圖、正當動機,也即為了保護某項合法權利。



案情二:張三看到一條大野狗正在撕咬甲。此時與張三有過節的乙路過此處,懷裡抱著剛被鑑定為真的古董花瓶。張三出於報復乙的心理,一把奪過乙的古董花瓶砸向大野狗的頭部,大野狗嗷嗷慘叫著逃跑,張三從而成功救了甲,但是導致乙的古董花瓶被摔得稀碎。張三雖然具有避險認識,但是沒有避險意圖,只有侵害意圖,因此張三不構成緊急避險,而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是因為其成功救了甲,因此對其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問題:該說法是否正確?


解析:該說法不正確。


成立緊急避險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避險意圖。張三雖然沒有避險意圖,但是張三在客觀上避免了甲正在遭受的危險,因此成立緊急避險,而非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既然張三不負刑事責任,也就不涉及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問題。



案情三:甲正在故意殺害張三。此時行人乙路過此處,懷裡抱著剛被鑑定為真的古董花瓶。張三一把奪過乙的古董花瓶砸向甲的頭部,甲應聲倒地,鮮血直流,一動不動,張三從而成功自救,但是導致乙的古董花瓶被摔得稀碎。


問題:張三的行為應該如何認定?


解析: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財物反擊不法侵害人,導致該財物被毀壞的,對不法侵害人成立正當防衛,對第三者成立緊急避險。因此,張三對甲構成正當防衛,對乙構成緊急避險,二者想像競合,優先認定張三構成正當防衛。


誤區點撥:為什麼是想像競合?一個行為是張三一把奪過乙的古董花瓶,一個行為是張三用乙的古董花瓶砸向甲的頭部,這不是兩個行為嗎?


第一個行為不值得刑法評價,因為在張三用乙的古董花瓶砸向甲的頭部前,該行為並非「危害行為」。第二個行為才值得刑法評價,是第二個行為同時構成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因此需要想像競合,優先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3

張三毒殺大師兄案


案情一:張三想要毒殺大師兄,於是遞給大師兄一塊注射有致命量毒藥的榴槤肉。大師兄平時很少有機會吃到榴槤,於是狼吞虎咽,毫無吃相,不料一塊榴槤肉卡在了大師兄喉嚨當中,咳不出來、咽不下去,最終大師兄被噎死。張三屬於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問題:該說法是否正確?


解析:該說法不正確。


大師兄是被噎死的,其死亡結果和張三的毒殺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張三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而是未遂,也不屬於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


誤區點撥: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要求行為人的殺人行為和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也即前提是已經滿足了客觀要件(主要是因果關係)的判斷,如此才能進入主觀要件的判斷。



案情二:張三想要殺死大師兄,於是將大師兄從高橋上面推下,希望能夠淹死大師兄。不料大師兄在墜落過程中撞上橋墩上面裸露的鋼筋,鋼筋穿透大師兄心臟,導致大師兄死亡。張三屬於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問題:該說法是否正確?


解析:該說法正確。


客觀上,張三將大師兄從高橋上面推下的行為與大師兄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張三想要殺害大師兄,但是對大師兄如何死亡的因果關係認識錯誤不重要。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屬於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


誤區點撥: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因果關係錯誤→→同一犯罪構成內的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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