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誹謗政府官員

恆念律所824王賀 發佈 2023-12-27T06:37:46.708421+00:00

在本案中,本院必須確定言論和出版自由受憲法保護的程度,以及是否可以限制政府官員的權利,因為他們在受到誹謗時,難以通過反擊媒體 的誹謗行為而恢復其所受的傷害。

案由:本案中的誹謗起源於1960年3月o當時,《紐約時報》上刊登了一則付費廣告,為馬丁•路德•金及南方的自由之戰而辯護。廣告的標題為「留意他們日益高漲的呼聲」,控訴了當時存在的「史無前例的恐怖浪潮」,以及針對黑人舉行的非暴力示威活動。

對《紐約時報》和幾名在廣告上簽字的黑人牧師提出控告。沙利文尤其反 對廣告中這樣的聲明:」大批用機關槍和催淚彈武裝的警察,包圍了亞拉 巴馬州大學校園。馬丁•路德•金被襲擊並逮捕了 7次之多。」沙利文的證人證實了沙利文是受到他們的牽連,因為他並沒有參與涉及到馬丁•路德 •金的行動。據巴拉巴馬州誹謗法,他得到了 500,000美元的賠償。

終審判決:聯邦最高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原判。

(二)終審判決書

(該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書由大法官布雷蘭呈遞)

在本案中,本院必須確定言論和出版自由受憲法保護的程度,以及是否可以限制政府官員的權利,因為他們在受到誹謗時,難以通過反擊媒體 的誹謗行為而恢復其所受的傷害。

這項初審判決的依據是廣告中幾個不精確的說法,例如,廣告中聲稱 馬丁•路德•金被捕了 7次,而實際上他只被捕了 4次。在此,本院不同意

(初審法院)關於本案不適用於第一修正案的說法,因為這項聲明是作為「付費的」商業性的廣告而刊出的,本院因此認為:「阿拉巴馬州法庭所應用的法律條款,是缺乏憲法的支持的。因為在政府官員對媒體的誹謗行為進行反擊時,法庭沒有對言論自由權提供應有的保護措施,而第一修正案要求我們必須同時對自由言論進行保護。我們進一步認為,在適當的 保護措施下,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這項判決的合法性J理由陳述如下:

根據阿拉巴馬州法律,當言論是「意傷害他人的名譽」或「使他人受

到公眾的蔑視」時,這種公開發表的言論就是「實質性誹謗」。一旦這種「實質性誹謗」成立,被告將不能進行事實辯護,除非他能夠向陪審團證明其言論中所有的細節都是屬實的,或是可以撤銷其向法庭做這種證明的責任。否則法庭將估計所造成的損失,並且可以在沒有證據證明原告遭 受了金錢損失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本案的問題就在於,該法律在這裡作 為政府官員反擊對其的誹謗行為的依據,是否違反了言論和出版自由權。

被告和阿拉巴馬州法院均承認本院的看法,即憲法反對公開的誹謗行為。這個看法並不妨礙這裡的判決。在任何情況下我們均不支持使用誹謗法來判決那些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行為。但是,與暴動、藐視、鼓吹非法行為、破壞和平、猥褻及其他各種在本院遭到質疑的言論一樣,誹謗也不能不受憲法限制。必須按照第一修正案的標準進行判定。

我們認為,一項重要的原則是:關於公眾事物的辯論應該是無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開的。在這個過程中,很可能會產生對政府和公職官 員的猛烈的、尖刻的,有時甚至是令人不愉快的尖銳批評。廣告作為這個時代對政治問題不滿進行發泄的主要場所,很明顯是受到憲法保護的。

問題在於,是否由於廣告中存在了一些虛假的內容,或是被宣稱誹謗了某人的名譽,就會喪失受保護的權利。對第一修正案的權威解釋已經明確拒絕對言論內容真實性的檢測,不管是否有法官、陪審團,或是行政長官的命令,並特別提出不將這種解釋真實性的責任強加給言論發表人° 」憲 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並不由於其真實性,公開性,或其中的思想信念所可能產生的社會效用而有所改變。」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言論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自由言論想要擁有「呼吸的空間」,「得以存活」,則必須受到保護。言論對政府官員的名譽有損並不意味著該言論就必須被鎮壓,因為這樣將導致真正的錯誤。批評並不因為是針對對政府官員的就不受憲法的保護,而且,政府官員的聲譽也不會因為受到了一些批評而受損Q

即使有真正的誹謗或錯誤,憲法也有理由對這種批評政府官員行為的言論進行保護。這是從1798年煽動叛亂法①的大討論中學到的教訓。

這場討論第一次讓國民具體認識到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含義。儘管煽動叛亂法從未在法庭上使用過,但對其有效性的攻擊在法院的歷史上一直存 在著。例如,執行過程中所徵收的罰款,由於不符合憲法規定,也被退還了。傑弗遜總統歸還了為那些因這條法令被判刑的人,還歸還了他們繳納的罰金。本法庭同樣認為這條法令是無效的。大家都有同樣的看法,認為這條法令因壓制對政府及其官員的批評,不符合第一修正案的規定。州不能採取行動壓制錯誤的言論,因為這是在其誹謗法的管轄范之外的。阿拉巴馬州法庭所適用的法律,明顯超過了犯罪法律的禁止范 圍。對本案的判決,儘管沒有任何實質性金錢損失的證據,卻比煽動叛亂 法的判決嚴格了 1000倍。由於害怕有人進行公開批評就禁止他們發表 言論,則明顯是壓縮了第一修正案存在的空間。州法令也不能以「真實性」為理由來壓制對政府官員的批評。對誠實

的錯誤言論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性無異於我們在判定一個售賣淫穢讀物的書商有罪時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一樣。如果對批評政府行為言論一定要保證所有細節的真實性,那麼肯定會導致「自我約束,允許對真實性問題進行辯論,包括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都並不意味著要阻止虛假的言論。而如果按照州法律,民眾對官員的批評會受到限制,即使它有可能是真實的,或者事實上就是真實的

,因為人們對在法庭上提出證據有顧慮或者擔心不得不為此付出代價。所以人們傾向於對「更寬泛的非法領 域」做一些說明。這條法令因此而喪失了活力,限制了公共辯論的多樣 性,也與第一修正案不相協調。

我們認為,應該有一項聯邦法令來禁止政府官員因涉及對其行為的指責有損聲譽和有失真實而獲取賠償,除非他能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真正的惡意」,即明知其言論是虛假的,但並不在乎它是虛假的。我們認為 本案中證明其真正惡意的證據,未達到令人信服的程度,不符合憲法標準的要求。由於被告處於正當的法律範圍之內,因而這項法令不能得到憲

法的支持。例如,關於《紐約時報》的證據,最多證明其中有一個過失,而並非全部是虛假的,不足以顯示「真正的惡意」。同時我們也認為這些證 據,在憲法範圍內存在另一方面的缺陷,即在廣告中並沒有可以被陪審團 定為誹謗罪的言論。因為其中並沒有針對被告的資料,不論是名字還是 官職。所以這項判決已經影響到對政府行為的自由批評,是相當不妥的。

這使那些受到憲法保護的批評和罷工,包括對政府的真誠的批評受到判 罰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我們堅持認為這樣的判罰是不符合憲法的,否則 對政府行為的非個人的批評,就會變成對政府官員的誹謗。因此,這些證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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