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城市發展初期:傳統治安主體的雛形

費爾南的信箋 發佈 2023-12-27T16:37:58.541883+00:00

從古代不列顛島眾多部落聚居地之一發展為世界級城市,倫敦經歷了兩千多年的歷史積澱。陶希東.全球超大城市社會治理模式與經驗.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21. 宮志剛.治安學導論.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萬川.治安行政管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 惠生武.治安管理學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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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代不列顛島眾多部落聚居地之一發展為世界級城市,倫敦經歷了兩千多年的歷史積澱。

25萬年前,不列顛島已經有人類居住,靠打獵和採集生存,英國經歷了漫長的石器時代、青銅時代和鐵器時代。

公元前8世紀左右,凱爾特人從歐洲大陸遷徙而來,位於英格蘭東南部的倫敦被肯特人占據。

古典時代前期,羅馬侵入不列顛島,為倫敦帶來了城市文明。

城市發展初期依靠傳統治安主體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這種傳統性既體現在倫敦城市發展初期各個領域,以農業經濟為基礎,政治具有封建、專制和宗教色彩,思想亦尚未啟蒙,公眾信奉宗教和迷信。

也體現在治安行為是保守、被動且等級分明的,治安主體具有軍事性、強制性、義務性以及地方性等特點,治安規範的正式規則大都以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為首要目標。

同時,該時期的傳統治安觀念在治安主體演進過程中具有繼承性。

公元43年,羅馬帝國皇帝克勞狄烏斯(Claudius)向不列顛發起征戰,在倫敦、科爾切斯特設立了軍事堡壘,用城牆修築,公元100年將倫敦命名為倫迪尼姆(Londinium)作為羅馬帝國的行省之一。

古典時代的倫敦城市

古典時代的倫敦從部落發展為城鎮,行政範圍、貿易、人口等規模初步發展,倫敦開始向城市過渡,成為不列顛島與歐洲大陸經濟交往的樞紐。

在行政上,泰晤士河畔的倫蒂尼恩成為羅馬在英格蘭的首府,羅馬人占領不列顛近四百年,將不列顛行省劃分為軍事區和民政區,又將東南部的民政區劃分為4個管理區,科爾切斯特、林肯以及格洛切斯特和洛克,效仿羅馬元老院在每個區設置議事會,並選任一名地方官。

在城市建設上,羅馬人推動了不列顛行省的城鎮發展,一方面,為確保軍事行動順利開展建設的道路網,將各個城鎮接連起來,這些道路是英格蘭地區陸路交通的基礎設施,羅馬人以倫敦為中心,通向東、東北、西、西北和北方五個方向的大道,史稱「羅馬大道」;另一方面,1世紀左右,羅馬人興建宏偉的集會廣場,城內湧現了大量的木材、倉庫和橋形碼頭。

在經濟貿易方面,倫迪尼姆直接與歐洲大陸通商,成為羅馬不列顛的金融和行政總部,於3世紀初開始修建城牆,但這種貿易隨著羅馬帝國末期經濟衰退以及羅馬軍團(公元5世紀初)撤離不列顛而沒落。

在城市規模上,公元4世紀左右,倫迪尼姆的人口增至約3萬,面積增長到330畝,同期倫敦人口族群還保留著多樣性。

在農業生產方面,引入奴隸制、開墾土地、營建大莊園,強迫居民生產供應糧食,為英國農業發展打下深厚基礎。

軍政型治安主體

在羅馬帝國入侵前,倫敦僅僅是小規模的族群聚集地,其治安秩序主要依靠個人及其部落共同維護。

最初的土著原居民群居勞作而棲,後發展為以血緣為紐帶的氏族社會,凱爾特人後來遷居不列顛並帶來鐵器時代文明,形成了部落王國,但此時並未形成城市。

古典時代前的倫敦,反映了人類最初的治安需求主要是人身和領地的安全與穩定,主要通過部落凝聚起來,共同抵禦外敵。

古典時代,羅馬入侵不列顛,給倫敦帶來了城市文明,奠定了治安主體的歷史淵源,羅馬帝國依靠軍隊和地方官維護治安以加強對行省的殖民統治。

在共和羅馬的政治秩序中,高級官員對共和國負有全面責任,高級法官雖然同時承擔民事和軍事責任,但城內並不允許使用軍事手段維持法律和秩序,羅馬通常沒有常備軍,而是在依賴志願民兵。

地方官(magistrate)負有抓捕和審判的權力,管理小偷、夜賊、搶劫犯、和縱火犯等違法人員;奴隸組成的消防隊,承擔夜間定期巡邏的義務,防止火災威脅。

除此之外,公民是保護個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的第一主體,通常依靠親屬和鄰居的幫助,維護生產生活的安寧和穩定。

羅馬共和晚期,政治騷亂和動盪時有發生,軍隊被用作鎮壓騷亂的最後防線。

羅馬首都維護治安秩序的主體職能逐漸細化,不列顛作為羅馬帝國的行省,保留了羅馬的軍事性和地方性特徵,將不列顛分為軍事區和民政區,民政區以較大城鎮為中心,劃分為四個管理區且每個區設有地方官。

地方官和軍隊官員負責執行法律,治安力量主要由軍隊提供,從軍隊中分離出來的士兵履行維持秩序、逮捕犯罪、將其帶到法官面前等職責。

羅馬不列顛時期,倫敦的社會治安秩序主要依靠軍隊以及統治者任命的地方官,而公民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仍繫於自身防範。

由此可見,人類社會對治安秩序的需求亘古有之,城市文明的發展推動著治安主體的完善,從公民到以軍政型力量為主的治安主體,城市發展初期的治安主體具有強制性。

隨著羅馬帝國撤離倫敦,城市文明雖然沒落,而公民自我保衛意識延綿至今,軍政治安主體在倫敦城市發展過程中也有所延續,古典時代的治安主體是倫敦城市傳統治安主體的淵源所在。

地方自治型治安主體

5世紀初,古羅馬帝國撤離不列顛行省,英國進入混沌時期,城鎮衰敗,文明失落,戰爭不止,倫敦發展停滯不前甚至衰退。

6世紀初,撒克遜人建立了埃塞克斯王國(Essex),領土範圍覆蓋今大倫敦,6世紀末至870年,英格蘭進入割據混戰的「七國時代」。

自9世紀起,埃塞克斯臣服於韋塞克斯王國、被丹麥人占領,10世紀中葉,英格蘭統一國家最終形成,在諾曼人征服英國後建立了封建制。

古典時代的中央集權在割據混戰中消失殆盡,各部族的地方主義生根發芽,地方自治型治安主體應運而生。

倫敦從部落領土和軍事要塞的「城」逐漸發展為有交易場所的「市」,並逐漸成為一個主教教區的首府,11世紀被譽為「商旅軸心」的倫敦居民可能已經超過1.2萬。

撒克遜晚期城市逐漸形成,治安需求的增長和政治制度的建立為傳統治安主體的制度安排提供了歷史條件。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城市治安

倫敦城市建立初期內憂外患,王國內部安寧和對外軍事防禦的需求逐漸增強,治安秩序既是國王鞏固王權統治的基礎,也是宗教發展傳播和公民社會生活的前提保障。

該時期的「外患」主要是由部落紛爭、外族侵略引起的,王國安寧、公民安全是該時期治安維護的重要方面,為此,修葺堡壘抵禦外敵,物理防禦工事清晰了城市的邊界。

盎格魯-撒克遜時代早期,盎格魯-撒克遜人大規模移民遷入英國,定居在倫敦維克(Lundenwic),新英國族群基本穩定,彌補了羅馬人遷離英國後的人口流失。

5世紀中葉,盎格魯、撒克遜、朱特部落入侵不列顛,小國混戰持續一百多年,劫掠殘殺,禍害民眾。

撒克遜時代中期,從6世紀末至870年進入「七國時代」,戰亂不止,而後維京人頻繁入侵導致倫敦幾乎被毀、迅速衰退。

842年和851年,丹麥人兩次入侵英國,搶劫並燒毀了大多數城鎮,占領了包括倫敦在內英國北部和東部領土。

直到871年阿爾弗雷德大帝登上維塞克斯王位,擊退丹麥軍隊入侵,於886年收復並進駐倫敦,重新修整了舊羅馬城的城牆,倫敦的社會生活和貿易才得以重新發展。

而「內憂」則是舊時設防中心的「堡」逐漸發展成為貿易中心,在王室政策的支持下,「堡」內貿易和市場逐漸興起。

10世紀後期的倫敦人口開始密集,開始徵收市場稅和通行稅,各種手工業和商業開始發展,王室通過控制市場和貿易來擴充財富、保障軍事戰略,並授予教會稅收與土地等特權。

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複雜化催生了治安問題,諸如因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土地轉讓等引起的矛盾糾紛或是盜竊、搶劫、兇殺等違法案件。

倫敦作為外國貿易的主要交易地點和戰爭期間的主要據點,治安秩序尤為重要,治安失序將直接侵害普通公民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同時也威脅國王的政治統治,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教會的利益並給王室財富帶來損失。

因此,該時期公民、教會、王室對社會治安秩序安寧的需求日漸增強,這為治安主體的形成創造了現實需求。

更為重要的是,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政治文明的覺醒給治安主體的制度安排創造了現實條件。

統一國家形成之際,以國王為主的中央政府和郡區—百戶區—村鎮三級地方行政區劃的管理體制建立起來,將維護正常社會秩序、保護等級制和財產私有製作為首要任務。

同時,國王中央政府設有賢人議會(Witenagemot),擁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權力,堅持群體表決、多數通過的原則,輔助並制約國王權力,是封建社會民主的重要表現。

在倫敦城市治安主體正式確立前,軍隊和戰士負責抵禦外敵,王室官員和教會負責裁判一些違法行為和糾紛,但除王室和教會有專人保護外,普通公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安全被視為一種「特權」。

公民通常只能依靠自身力量追捕、扭送現行犯,士兵有時會被指派維持秩序或抓捕罪犯,但這往往是王室的臨時性指令,不成體系。

在這種情況下,王室設立治安主體是對治安秩序的現實需求與基層管理制度的回應。

地方自治型治安主體:從太興到十戶聯保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各國割據,5-6世紀封建小國出現時,居住相對集中,設村長即里夫(reeve),負責緝捕盜犯、維持治安等;7-8世紀地方治安和司法管理則是由軍事組織負責。

阿爾弗雷德大帝統一英國後,創設了以公民義務、集體防範和地方自治的治安制度——太興制(Tything),後被諾曼人發展為十戶聯保制度(Frankpledge)。

從公民個人到太興長、村長、百戶長、郡長乃至教會、王室等組織或個人成為倫敦傳統治安主體的早期樣態,呈現了英國「全民皆警」的歷史淵源。

倫敦城市發展初期傳統治安主體雛形已然形成,「全民皆警」的傳統治安觀念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古典時代,戰爭侵略與社會動盪醞釀了極具暴力性和強制性的軍政型治安主體,既是國家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職責的體現,也是統治階級鞏固政權的前提條件。

國家統一後,形成了地方自治型治安主體,公民接受維護治安的義務,一方面源自農業社會對封建王權的思想依賴性,另一方面是公民對治安秩序安寧的內在需求。

古典時代軍政型治安主體,軍政型治安主體由地方官負責,而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太興制以及諾曼時期的十戶聯保制,以公民為主的治安主體更是由地方太興長、百戶長及郡長負責。

傳統治安主體的典型特徵是地方自治,其結構相對單一、缺乏職業素養,且治安行為是相對保守和被動的。

太興制以習慣法(正式規則)的形式建立,在城市初期的熟人社會中不斷加強,逐漸演變為公民維護治安義務的傳統治安觀念(非正式約束),成為「全民皆警」原則的傳統淵源。

[1] 陶希東.全球超大城市社會治理模式與經驗[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21. [2] 宮志剛.治安學導論[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3] 萬川.治安行政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 [4] 惠生武.治安管理學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參考文獻

[1]陶希東.全球超大城市社會治理模式與經驗[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21.

[2]宮志剛.治安學導論[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3]萬川.治安行政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

[4] 惠生武.治安管理學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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