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會時期:倫敦職業化治安主體的萌芽與發展

費爾南的信箋 發佈 2023-12-27T16:42:11.073126+00:00

18世紀中葉以來,英國的工業革命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倫敦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生了結構性變化,進入新舊交替的特殊歷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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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紀中葉以來,英國的工業革命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倫敦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生了結構性變化,進入新舊交替的特殊歷史階段。

傳統的社會慣例和機制受到衝擊,而新的道德和法律秩序尚未形成,城市治安秩序經歷了前所未有的衝擊。

工業革命和城市化引發人口流動、生產力剩餘、貧富懸殊以及資本主義內部矛盾加劇等問題,將犯罪浪潮和民眾騷動推向歷史高峰,治安主體亟需轉型以滿足城市治安需求。

工業革命初期的城市治安

1700年代,倫敦已經成為歐洲最大的城市,擁有60萬的龐大人口,並不斷接納外來人口。

1760年到1851年,英國爆發了第一次工業革命,僅僅歷時90年,英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城市人口超過總人口50%的國家,基本實現現代化。

工業革命直接導致城市規模擴張、人口爆炸式增長,倫敦逐漸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城市。

進入工業革命時期,犯罪浪潮成為倫敦城市的頑疾,從財產犯罪到賭博、酗酒、鬥毆、賣淫等治安問題頻發,而惡性殺人事件也時有發生,引起了公民恐慌。

所謂犯罪浪潮,既是因為犯罪人數、作案率高居不下,更是因為犯罪增長的趨勢驟升。

據統計,1811年至1813年間倫敦和米德爾塞克斯的犯罪人數年均為1617人,被判處有罪的是961人,而1825年至1827年間此兩項數據則分別為3247人、2139人,分別增長101%、123%。

在倫敦治安法官派屈克·科洪(PatrickColquhoun)的調查研究中,18世紀末倫敦每年因盜竊和搶劫(不算小偷小摸所得)直接損失財產超過70萬英鎊,而泰晤士河附近的小偷小摸每年至少也會造成50萬英鎊的財產損失。

倫敦犯罪浪潮的席捲,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政治上,政府為博得精英階層的支持而採取自由放任為主的政策,導致治安規範較為混亂、缺乏體系;經濟上,貧富差距擴大,底層人士仍處於極度貧困的狀態,與資本主義經濟繁榮形成鮮明對比;缺乏完善的社會制度致使社會風氣不振,如教育、福利等制度尚未建立,外來人口和底層貧困人口成為擾亂治安秩序的隱患。

民眾騷動也是大都會時期倫敦城市治安失序的重要來源。「令人恐懼的大規模騷動,是整個18世紀英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特徵,持續到1851年」。

糧食騷動和反圈地騷動是18世紀最突出的民眾騷動類型,暴漲的物價、饑荒和商人的侵權違法等社會經濟因素成為騷動的導火索,人們以此表達對資本剝削和不正當行為的抗議。

1780年爆發的戈登騷亂將治安失序推向最高峰,傳統治安主體徹底失效。

戈登組織號召新教協會成員聚集在聖喬治廣場,在向議會提交有十萬多人簽名的廢除《天主教寬容法案》的請願書被拒絕後,數萬群眾包圍了議會大廈,並開始了一個多星期的打砸搶燒。

從羅馬天主教使館、教堂,到政府的司法機構,甚至到富人的房屋和工廠,無一倖免,暴民們到處掠奪和勒索財物,騷亂最終被部隊和民兵鎮壓,但七百多人致死致傷,財產損失達100000英鎊。

此外,倫敦城市居住環境惡劣為治安失序提供了溫床。

一方面,倫敦城市的過度膨脹導致其內部環境惡化,缺乏合理規劃和建設導致城市住房混亂,破窗效應凸顯;另一方面,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排放,導致貧民窟的衛生狀況非常糟糕,使倫敦成為猩紅熱、傷寒、霍亂等傳染病的滋生地。

1834年,國會大廈被大火燒毀,後又重新興建;從1859至1875年,因霍亂的爆發倫敦開始修建下水道系統。

該時期倫敦城市規模建設導致治安環境堪憂,而局部改造無法從根源上解決瘟疫肆虐,城市惡劣的居住環境成為治安秩序的隱患。

城市治安主體職業化轉型

面對犯罪浪潮的席捲,政府、治安法官、社會組織和軍隊都在積極參與治安秩序的維護,倫敦城市治安主體的職業化轉型進入探索時期。

1784—1815年間,日間巡邏的治安官數量急劇增加,他們是受僱於地區政府、商人協會以及倫敦市政委員會的控制公共治安秩序的臨時治安主體。

維護倫敦市內重大節日、流行集市、愛國或抗議集會等公共活動秩序,或維護劇院、重點區域(如死刑示眾執行地)等場所的治安秩序。

政府為維護地方治安秩序、增強城市治安力量,嘗試了改進巡夜看守制度、加重刑罰處罰、實行懸賞制度、設立城市巡警(CityPatrole)等措施。

政府頒布《1744年威斯敏斯特巡夜看守法》,法案要求守夜人每小時在巡區內巡邏兩次,報警時須儘量提高音量,逮捕擾亂治安秩序之人。

規範守夜人的巡邏時間,保障其薪資,並增加人員數量、提高人員素質,設置巡夜的專門崗亭,教區治安官和執事(Beadle)負責監督守夜人認真履職、約束其行為,政府通過系列改革措施以期改變傳統治安主體模式。

政府不斷加重刑罰、增加死刑法令,以期威懾和控制犯罪。

到18世紀末,刑法中規定的重罪超過200種,然而動輒死刑的立法並沒有降低犯罪率,反而讓治安法官和陪審團背負的心理壓力愈重。

此外,《人身保護法令》保障罪犯出庭受審的權力,治安官和治安法官因擔心誤判而受到恐嚇和威脅,致使治安主體消極履職。

政府嘗試提供懸賞鼓勵個人抓捕犯罪人,逐漸形成了以抓捕犯罪人為生的捕賊人(Thief-taker)群體。

除議會立法外,政府對於突發的重大案件也採用公開高額懸賞的方式抓捕罪犯,但該措施不但滋生了犯罪集團,更加重了政府財政開支。

政府的初衷是鼓勵共同犯罪人出賣同夥,以此打擊犯罪團伙,而一些捕賊者誘騙他人犯罪,通過告發獲得獎金;一些人本身就是罪犯,形成犯罪、收贓、獲得政府獎金和被害人贖金的閉環犯罪鏈。

儘管捕賊人群體以抓捕犯罪人、提供犯罪證據為營生,由政府提供獎金獎勵,但存在低效性、任意性和犯罪化等弊端,值得關注的是,捕賊人制度是對傳統治安主體時期「呼喊追捕」制度的傳承與創新,調動廣大公民的積極性。

治安法官的積極探索

治安法官以治安實踐探索改革方向,為職業化治安主體奠定了實踐基礎。1748年,亨利·菲爾丁被任命為倫敦威斯敏斯特弓街的治安法官。

次年為應對糧食騷動和冬季犯罪浪潮,亨利邀請6位曾做過治安官的正直市民組成弓街跑探(TheBowStreetRunners),他們將擾亂治安之人迅速捉拿歸案、繩之以法,有效地改善了倫敦的治安環境。

在亨利的帶領下,弓街跑探成為真正有用的「捕賊人」,1753年亨利開展了大規模打擊犯罪團伙的專項行動,「在11月剩下的日子和整個12月,不僅沒有發生一起兇殺案,甚至也沒有一起攔路搶劫案」。

1754年,亨利的盲人弟弟約翰·菲爾丁(JohnFielding)在其退休後繼任治安法官,繼續推進亨利的改革,努力將弓街辦公室建設成為全國的犯罪信息集中和交換中心,同時積極發展職業化治安人員。

在人員構成上,緝捕隊由卸任的、聲譽良好的前治安官組成,主要負責偵查和追捕,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和較高的道德素質,同時還吸納部分當地商人與農場主加入,輔助收集犯罪現場信息,彰顯了「全民皆警」的治安傳統。

在資金方面,1757年年底起,約翰每年獲得政府400英鎊的資助用於雇用專職治安人員,1763年政府增加臨時資助,約翰在倫敦道路上建立起夜間騎馬巡邏隊伍,薪資為職業治安人員提供保障、消除後顧之憂、防止腐敗。

在治安手段方面,菲爾丁兄弟也有所創新,一方面,開始利用輿論、信息進行偵查破案、威懾罪犯,包括與《倫敦公報》《通緝季刊》等報刊合作,收集舉報線索效果顯著;另一方面,聯動其他地方的治安法官,交換罪犯信息,形成地區治安法官合作關係網。

18世紀60年代初期,約翰起草了一份大都會警察計劃,試圖在大倫敦建立統一的警察力量,由於與英國傳統的憲政原則相違背,因而毫無進展。

同樣作為治安法官的派屈克·科洪,在擔任倫敦地方法官的25年間致力於建設職業化治安主體,以期降低倫敦的犯罪率。

1798年,科洪在倫敦港口建立了海事警察(MarinePolice),包括8名警官、53名警員的警察隊伍,下設四個科:預防科、司法科、檢控法務科和碼頭監管科,其經費80%來源於商人,剩餘部分由政府籌集。

經過兩年的努力,科洪推動海事警察轉型為泰晤士水上警察組織,受內政部管理,社會治安主體轉為國家治安主體。該組織肩負抵禦外敵入侵與預防倫敦港航運安全的責任。

隨著該組織的不斷壯大,管轄範圍也不斷擴大,在特殊時期被派往控制倫敦騷亂。

泰晤士水上警察的成立,為全球貿易和城市發展保駕護航,也為維護倫敦城市的治安秩序穩定提供了保障。

社會組織的自發組建

18世紀以來,倫敦大都市的有產者為保護私人財產和人身安全自發組建了治安巡邏力量和一些維護治安的協會,成為商業性治安主體的淵源。

1780年戈登騷亂,傳統治安主體無能為力,倫敦市民自願組成巡邏隊,保護其社區及商行免遭破壞。

林肯律師學院團隊(Lincoln’sInnMilitia)、律師學院警戒團體(InnsofCourt’sProtectionGroup)、倫敦步兵協會和倫敦協會(TheLondonAssociation)都組織了巡邏隊,還有一些市民團體組織。

19世紀上半葉,民間治安力量的發展日漸蓬勃,倫敦每家碼頭公司都組建了自己的治安力量,被雇用巡邏看守的人員還有權扣押個人或船隻並對其搜查,並配合地方治安法官工作。

有產者組織的治安主體是國家治安主體的補充,但缺乏法律的保障使其權力和發展受到限制,缺乏法律的監管使其合法性和規範性受到質疑,成為治安衝突的新隱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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