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大城市擴張期:傳統治安主體的發展與衰落

費爾南的信箋 發佈 2023-12-27T18:20:27.398233+00:00

閱讀文章前辛苦您點下「關注」,方便討論和分享,為了回饋您的支持,我將每日更新優質內容。1154年至1485年,英國進入了中世紀(MiddleAges),短暫的300餘年中,英國土地上戰亂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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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年至1485年,英國進入了中世紀(MiddleAges),短暫的300餘年中,英國土地上戰亂不斷。

內部,英格蘭與威爾斯、蘇格蘭、愛爾蘭進行了難以計數的戰爭,還爆發了英格蘭內部的玫瑰戰爭;外部,英格蘭參加了歐洲著名的「十字軍」東征,還與法國發生了漫長的百年戰爭。

在這三百多年中,英國社會經歷了內外混戰、民族主義誕生、國際衝突、恐怖的自然災害、起義反抗以及民族復興。

15世紀末,隨著文藝復興的思潮傳播至英國,推進了資產階級的建立,加速了第一次工業革命時代的進程。

封建王權時期的治安背景

12至17世紀,從英國的中世紀到資本主義革命前,在倫敦政治制度、社會經濟、宗教等多重變革和內外戰爭、瘟疫肆虐的背景下,倫敦大城市擴張期社會劇烈動盪,治安環境日趨複雜。

12世紀以來封建王權不斷加強,統治階級為追求政權穩定和經濟效益對治安秩序的需求越發強烈。

倫敦逐漸成為英國腹地,在東面,倫敦城在古羅馬時期的古倫敦城的基礎上修復建立起來,成為英國最大的商業中心;而西面的威斯敏斯特市成為王室和政府的所在地,是英國行政意義上的首都,在此基礎上,倫敦城市商業發展、人口增加,犯罪問題日益嚴重。

同時,騎士領有制(KnightSystem)使土地經營方式莊園化,治安秩序的好壞也直接影響著封建領主對莊園主和地方經濟、穩定的控制,對治安秩序的新需求推動了莊園主對治安主體的改革。

因此,莊園主和封建領主對其管轄區域的治安秩序尤為重視,十戶聯保制隨著諾曼王朝更迭而淡出公眾視野,傳統治安主體亟需完善,並朝著以維護封建領主和莊園治安秩序方向進行改革。

諸多社會因素給中世紀倫敦造成了嚴重失序。首先,戰爭和疾病使倫敦城市一度混亂。

1337—1453年英法發動了百年戰爭,其間爆發了橫掃歐洲的黑死病,使倫敦中世紀混亂的治安秩序更加不堪一擊;1348—1349年鼠疫爆發,倫敦人口銳減,不足羅馬時期人口數量。

其次,教會助長了治安違法行為。

一方面,中世紀晚期教堂成為罪犯的庇護所,由於教會在法律之上的神聖不可侵犯,騙子、殺人犯、強姦犯、搶劫犯甚至是叛國者逃至教堂(如聖馬丁大教堂),以躲避審判和刑罰;

另一方面,教堂附近區域成為各類治安問題的溫床,如聖厄肯沃德教堂附近偷盜和賣淫猖獗。大量勞動力流失,國王和貴族們卻並未停止對勞動者的壓迫和侵害。

最後,農民起義擾亂了公共秩序,1381年瓦特·泰勒農民起義(WatTyler'sRebellion)在倫敦爆發,這場英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武裝暴動,雖以失敗告終,但其對城市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性和對王室政權統治的撼動力量不容小覷,英國的封建領主制隨之解體。

治安官、守夜人和治安法官

為應對驟升的社會治安問題,執政者不斷推動傳統治安主體完善。

治安官(Constable)取代了太興長的治安義務,治安權力與附加義務加重,創設守夜人(Watchman)輔助治安官工作,他們都受本郡區治安法官(JustofthePeace)的領導和監督。

至此,倫敦城市形成了治安官、守夜人、治安法官等主體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局面。

治安官取代了太興長和百戶長,不僅是莊園或教區的代表,更是國王的官員,這是治安需求和王權介入的雙重作用的結果。

克利奇里認為,英國中世紀教區治安官是太興長的直系後裔。

最初的治安官是治安實踐發展的產物,早在諾曼人統治時期就設立了治安官,是皇家法庭設立的軍事部門頭銜,而後,少數皇室法庭官員規模逐漸壯大,發展為無處不在的地方官員,如城堡、郡、百戶、太興以及莊園的治安官員,其軍事和警察功能幾乎從未消失。

「12世紀的約翰王給百戶長增設了除維護治安秩序外,徵召本地武裝人員的職責,他們也被稱作『治安官』;13世紀亨利三世在位時期,要求村民選舉一至兩名『治安官』,負責集合民兵,檢查裝備」,地方推選的官員承繼了太興長或百戶長維護本地治安秩序的職能。

隨著制定法的推行,治安官的權責逐漸擴大並確立下來,包括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抓捕盜賊並移交郡長或監獄長直至抓捕和移送所有出現在當地的可疑人員。

15世紀都鐸王朝時期中央政府不斷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治安官行政和司法職責不斷增加,除了維護國王安寧外,負有執行有關教堂出席、安息日、醉酒、咒罵和流浪以及稅收和徵兵等方面的立法。

從治安實踐轉變為法律規範,治安官的職能和範圍雖不斷擴大,但維護地方治安秩序的基本內涵沒有改變。

治安官的選任逐漸發展為由地方推選(在本地有地位和威望)或國王確認(具有「王家權威」),這使治安官的身份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守夜人的增設是地方治安法官的重要補充,大幅增加了傳統治安主體的數量,某片區1-2名治安官無法滿足城市擴建與人口激增後的治安需求。

治安法官通常是地方的封建領主,具有治安、軍事和司法職權,負責主持該地方的治安法院。

至此,治安維持官從臨時性治安主體轉向常態化,職權從治安維護延伸到軍事、司法領域,此類治安主體常被授予地方鄉紳和騎士頭銜,治安維持官已經成為中央和地方維護治安的重要治安主體。

14世紀中期,治安維持官演變為治安法官,固定並加重了其司法職能。

歷經三十餘年的實踐和探索,在戰爭的混亂與黑死病的廢墟中,1361年頒布了《治安法官法》,治安法官正式取代治安維持官,該法規定各郡委派一名貴族、三至四名最有聲望且熟知法律的人擔任治安法官。

他們有權阻止犯罪、聚眾鬧事等擾亂治安秩序的行為,有權追捕、逮捕和懲治犯罪,更重要的是,他們具有審判、裁決的司法權力以及領導監督其他治安主體的權力。

根據正式規則,大城市擴張期的傳統治安主體間有監管與協助的關係。至此,倫敦城市傳統治安主體的發展臻於完善。

治安官、守夜人等治安主體在治安法官的領導和監督下共同維護地方治安秩序,公民維護國王安寧的治安傳統得以重申。

這種傳統治安主體模式一直存續到職業化治安主體——倫敦大都會警察產生前,然而,在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大背景下,無薪酬的兼職性治安主體逐漸走向衰落。

傳統治安主體的漸進性變遷

諾斯提出制度變遷的過程一般是漸進的,英國倫敦傳統治安主體時期的制度變遷同樣是漸進的,相對價格與偏好的變化是其變遷的來源。

相對價格的根本性變化是制度變遷的重要來源,相對價格的變化體現在城市發展的各個方面,如圈地運動致使土地—勞動比率變化,城市擴張期信息成本降低,技術變化提高了勞動力和土地生產力。

除英法戰爭和黑死病等外生性因素導致的相對價格變化,大部分相對價格變化是內生性的,這反映了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改善治安秩序持續的最大化努力,進而推動治安主體變遷。

制度變遷的另一來源是偏好,這種偏好體現在地方自治和公民義務的傳統治安思想觀念中,雖然太興制度早已消亡,但公民維護社會治安和國王安寧的思想觀念成為非正式約束得以延續,並嵌套於正式規則的制度安排中,共同構成傳統治安主體漸進性變遷的來源。

總體而言,相對價格與偏好是相互影響的動態變化,一方面,相對價格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偏好,單一的治安主體無法應對城市擴張的犯罪浪潮;另一方面,「全民皆警」傳統治安觀念的偏好,降低了正式規則的制度安排在實施過程中的資源成本。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市相對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改變治安主體的制度安排被視為改善社會治安秩序的主要手段,在正式規則和非正式約束的共同作用下,傳統治安主體得以完善、地方自治逐漸加強。

同時,國家和地方政府作為制度變遷的主角,極大地降低了制度變遷所需要的資源成本。

地方自治型治安主體的衰落

16世紀興起的資本主義,促進倫敦城市人口規模迅速擴大,公元1500年,倫敦的人口不過5萬,1600年人口增至20萬,1700年增至70萬。

文藝復興運動為英國資產階級的產生奠定的基礎,但過分強調人的價值導致傳播後期個人私慾膨脹、追求物質享受、奢靡風氣泛濫,滋生了諸多治安隱患。

17世紀,英國先後發生了農業革命和資產階級革命,倫敦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都發生了深刻的變革,給城市治安秩序造成了衝擊。

一方面,英國農業勞動力和土地生產率的提高促進農業經濟的空前增長,不僅給人口增長提供物質條件,更為隨後的資本發展、工業革命中城市所需的勞動力打下基礎。

然而,短期內勞動力大量閒置並流入倫敦城內,給倫敦造成了治安維穩的壓力。

另一方面,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始於1640年曆時48年,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英國的封建統治,其間還爆發了兩次英國內戰,社會不穩定因素使倫敦安全受到威脅,城市內的工人、學徒和農民組成民兵進行抵抗。

除社會制度改革帶來的治安問題外,倫敦城市的擴張也滋生了諸多治安隱患。

隨著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生產生活的日益豐富,倫敦吸引了大量的外來人口,城市人口規模迅速擴張,城市人口貧富差距加劇,社會矛盾使治安環境格外複雜。

究其原因,一方面,大量移民給倫敦治安帶來威脅,引發種族和社會矛盾。倫敦人將移民稱為「受益的乞討者」,本地人仇外心理劇增,聖巴托羅繆之夜是天主教暴徒對新教徒發起恐怖暴行,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

另一方面,繁榮發展的娛樂場所滋生治安隱患。一是人員密集的鬥獸場,成為瘟疫傳播和賣淫嫖娼的溫床,同時,鬥獸場還發生過坍塌事故,導致多人重傷或死亡;二是封閉的劇院,除傳播瘟疫外,火災也時常發生;三是豐富夜間活動增加了人群的脆弱性。

1785年《泰晤士報》指出,「夜行性侵犯者的暴力行為變得如此大膽和無禮,任何時間、地點或場合都無法防範它們」,街頭暴力搶劫的軼事層出不窮。

此外,突發公共事件頻發使倫敦城市治安受到重創,惡劣的居住條件加劇了事態蔓延。

隨著封建制度的建立和絕對君權的形成,國家將維護治安秩序的責任落到地方和個人,傳統治安主體的制度安排呈現出強烈的地方自治特點,傳統治安主體結構臻於完善,類型涵蓋治安官、守夜人和治安法官等,在資產階級革命的社會變革中走向衰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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