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談崩分手,廣西男子目睹戀人與新男友同居後跳樓自殺,法院判了

石家莊普法 發佈 2023-12-28T03:12:15.245983+00:00

廣西小伙小陳與小美系青梅竹馬,兩人一同長大,一同讀書,並在長大後發展為戀人關係,談婚論嫁。然而,因為雙方父母對彩禮數額產生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

廣西小伙小陳與小美(均為化名)系青梅竹馬,兩人一同長大,一同讀書,並在長大後發展為戀人關係,談婚論嫁。然而,因為雙方父母對彩禮數額產生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

為了挽回感情,小陳在分手後的3個月裡,先後22次發送「1314」、「520」等帶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小美收下了紅包,也給小陳的心裡留下了一絲希望。

2022年9月21日,小陳遠遠看到,小美與新男友生活在他的房子裡。這一幕,刺痛了小陳,他在次日凌晨發送了遺言,跳樓自殺。

小陳父母認為小美是導致兒子自殺的直接原因,起訴索賠51萬。小美是否需要為小陳的自殺負責?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里給出了答案。

挽回感情失敗後跳樓自殺

小陳與小美都是柳州市魚峰區某村村民,兩人自小一起長大,2020年4月確定戀愛關係,2021年6月開始同居,2021年3月,購買了一套64.18平方米的房子,該房登記在小陳名下。

2022年6月23日,小陳與小美雙方父母因彩禮數額存在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分手時雙方對此前購買的房屋進行處分,房屋歸小陳所有,小陳補償小美裝修款15萬,小陳已支付8萬元。

小陳雖然表面上答應分手,但一直放不下,從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間,共有22次向小美發「131.40元」、「152.00元」、「52.00元」、「1314元」、「520元」等帶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轉帳說明中註明曖昧的語句,小美都收下了。

本以為挽回感情有望的小陳,卻發現,分手後的小美又找了新男友。

魚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9月20日18點31分,小陳來到他的房子附近暗中窺探,發現小美與其男友一同生活在房子裡。同日,小陳還尾隨小美與男友外出。9月21日2點31分,小陳最後一次來到該小區,確認小美與其男友在屋內休息後離開小區。回到了暫住的小美的房子處,開始編輯遺言。

之所以會住在對方的房子裡,小美解釋,她是因為小陳要去外地工作,應他要求搬過去居住,以防設備老舊。而2022年9月11日,小陳外出工作1個月後回到柳州,稱沒有地方居住,於是她將自己位於另一處的房屋鑰匙交給了小陳。

小陳於2022年9月21日凌晨3點40分左右發給小美的微信中,他提到了「我走了,分開實屬不願」,也提到了「見證了你們所有的開心,你們在我們曾經的房子裡做都著曾經我們一起做的事……我知道無法挽回你。你們睡在同一張床,我們曾經的床……我的心每一秒都如刀扎一般,我不甘,我又無辦法」,「我還是愛你,你會一直開心快樂的,我會化作人間的風雨一直陪著你」。小美因在睡覺沒有看到該信息。

2022年9月21日凌晨4點左右,小陳又發給其母親發微信,表達了自殺的想法以及交代後事。

小陳母親收到該微信後,聯繫了小美的母親詢問小陳與小美的住址。小美母親幫忙聯繫了小美,並於當日5點50分告知小陳母親,「我女講找到他了,和他好好講講了,你不要這麼擔心」。當日6點55分,小美母親電話告知了小陳母親,小陳跳樓的消息。

法院審理查明,從2022年9月21日4時16分到至5時01分,小美與小陳4次通話,通話時長21分30秒。6時31分撥打報警電話,小陳跳樓前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公安民警勸阻無效後,小陳跳樓。

小陳墜樓時將樓下的一輛車損壞,他的父母為此賠償了車主車輛維修費5430元。

法院:無法律責任,但處理感情糾紛確有不妥

小陳的父母認為,小美與小陳分手後,小美沒有拒絕小陳的親近與示好,兩人之間的感情事實上沒有了斷清楚,期間小美不僅新交了男朋友,還把新男友帶到小陳的房子居住生活,使小陳受到嚴重刺激,產生了輕生的念頭。而小美知道小陳有輕生念頭,沒有第一時間告知小陳家人,有沒有告知事發地址,小美是導致小陳跳樓身亡的直接原因。他們起訴至法院,索賠51萬餘元。

小美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為此,魚峰區法院用長達1500餘字進行了詳細闡述。

魚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寫道: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權利,人人都要珍惜生命、熱愛生命,不能因為人生中受某種挫折就痛不欲生,生無可戀。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也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制度。男女戀愛期間,均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並妥善處理好在此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不管在何種情況下,男女戀愛行為既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不能因為失戀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殺身亡,枉費自己的青春年華和父母的養育之恩。

法院審理認為,小美與小陳從小一起長大、一起讀書,多年的相識相知,確定了戀愛關係、購買了住房,到了談婚論嫁的關鍵時期,由於雙方父母因彩禮問題產生分歧,小美向小陳提出分手,小陳處於無奈,雖然答應與小美分手,但仍以最大的誠意挽留小美。

從2022年6月23日是至2022年9月15日就有22次向被告小美發「52.00」、「131.4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其中,9月9日當天發了15次之多,並在紅包說明中稱呼曖昧,在其出差期間還將房屋交給小美居住。2022年9月4日,小陳與小美微信聊天得知小美另有新歡,但不相信是真的,到了9月17日微信聊天得到確認。9月20日18時30分至9月21日凌晨2時31分,小陳對小美進行跟蹤窺視,知道小美與男朋友雙雙出入並同居在其房屋,小陳精神受到極大的刺激,其種種努力已無法挽回小美回到自己的身邊,致使情緒失控,9月21日2時52分,小陳回到小美的房子處編寫微信遺言發給小美和自己的母親,交待後事,實施自殺行為,當小美從小陳微信遺言和母親電話得知小陳要自殺,小美盡全力多方尋找,終於在自已的住處找到小陳,試圖通過安撫、勸導的方法讓小陳放棄自殺的念頭,因此,未告知小陳父母前來幫助勸導,當勸導無效後,採取報警求助的方法並無過錯。

此結果系雙方戀愛分手近三個月後發生的突發事件,雙方已不再具有戀人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即使其先行行為具有道義上的救助,但從小美與小陳的力量懸殊的客觀因素,不足以通過自身加以救助。故小陳的自殺身亡結果與被告小美的行為不產生法律上的侵權責任。

在雙方分手後,小美有另找戀人的自由,小陳也有另找新歡的自由,但小陳真實誠意挽回無效後,認為希望完全破滅,導致小陳悲觀自殺,小陳作為一個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理應知道生命的珍貴和自殺產生的嚴重後果,在情感出現糾紛後,不能理智面對,而選擇極端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後果應由自己承擔責任。小陳父母請求小美賠禮道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各項損失的50%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但根據法律精神和公平責任原則和見危施救的道德責任要求,小美應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小美在處理情感糾紛時確實存在不妥之處,如分手後不該收取小陳帶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不該到小陳的房屋居住,在有新戀人時仍保持與小陳的曖昧關係等。小美的上述行為系道德調整的範圍,該行為與小陳自殺身亡無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應承擔相應補償責任,一審法院酌定小美適當補償小陳父母2萬元。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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