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自願」加班成常態 打工人身心健康受損 無節制超長加班現象怎麼解?

環球網 發佈 2023-12-28T05:26:27.156651+00:00

來源:法治日報 近日,江蘇蘇州一公司員工拒絕加班,在公司工作群內回懟領導後被開除的消息引發社會熱議。不少網友紛紛留言訴說自己的加班經歷,有的遭遇隱形加班,有的被強制加班,有的隨大流進行無效加班。公司加班到底多不多,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勞動者又是如何看待加班的?

來源:法治日報

近日,江蘇蘇州一公司員工拒絕加班,在公司工作群內回懟領導後被開除的消息引發社會熱議。不少網友紛紛留言訴說自己的加班經歷,有的遭遇隱形加班,有的被強制加班,有的隨大流進行無效加班。

公司加班到底多不多,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勞動者又是如何看待加班的?畸形的加班亂象又該如何治理,如何真正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圍繞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採訪。

□ 本報記者 文麗娟

每周平均加班近15個小時——這是北京一外企職員鄧先生的工作經歷,如果加上平時周末在家加班的時間,這個工時還要更長一些。

「在工作日,深夜12點前辦公室的燈多是亮的,因為一直有人在工作,周末也有同事趕到單位來加班。」鄧先生說。

像鄧先生這樣的加班族不在少數。《法治日報》記者連續多日採訪了北京、湖南、廣東等地30多名勞動者發現,近九成職場人或多或少需要加班,近六成職場人平均每天加班超過1小時;且有一半的職場人加班後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補償,如加班費、調休等。

國家統計局近日發布的2023年一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也顯示,今年3月,全國企業就業人員周平均工作時間48.7小時,與去年3月的47.3小時相比增加1.4小時。

多名接受記者採訪的業內專家指出,無節制的超時加班與企業管理觀念、工作流程設置、工作氛圍等因素緊密相關,嚴重違反勞動法,侵害勞動者休息權和健康權,建議將勞動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納入法治社會建設考評體系,倒逼企業守法,同時進一步完善勞動監察機制和投訴舉報機制,建立科學的認定體系,完善保障休息權的相關立法,加大對企業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力度。

加班現象極為普遍

加班費得不到保障

「加班是家常便飯。」在北京某商場從事銷售工作的李女士如是說,她和同事通常一個星期只休一天,且只能是周一至周五的某一天,周末不能輕易請假,每天上班時間超過8小時。

「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是10點至18點,但實際上通常會超過8個小時。」李女士說,雖然規定18點下班,但經常到了下班時間還有工作沒處理完得接著干,有時領導還會占用下班時間臨時開會,到家後還會時不時接到客戶反饋問題,又要占用休息時間去溝通解決。

在湖南長沙某事業單位工作的趙先生同樣面臨加班問題。他的上班時間是9點至17點,但近些年他幾乎沒有準點下班過,有時為了工作需要加班到晚上十一二點才回家。

「有時候加班淪為了一種形式,平時即便工作按時完成了,但是由於其他同事還在工作,自己也不得不留在單位一起加班。」趙先生吐槽道。

「晚下班一兩個小時都不能算作加班。」在廣東一家網際網路企業工作的張先生對記者說,自大學畢業以來,他一直從事程式設計師工作,工資待遇不錯,但經常熬夜加班讓他頭疼。

「公司沒有績效考核,拿固定工資。每個月公司會給每個小組安排任務量,當月就要完成,不然就會扣錢。要想完成公司布置的任務量,就必須加班、每天加班。」張先生說,有時小組成員家裡有事不得不請假,另外幾個人就要頂上,加班到凌晨、周末無休是常態。

記者調查發現,在忍受超長工時的企業員工里,不少人是出於「自願」無償加班,「加班費」對他們來說是奢望。

「平均每周都要加班10小時左右,全部是『自願』,沒有加班費。」趙先生告訴記者,雖然部門領導從沒有提出過要求自己加班,但事實上,領導布置的工作量已經遠非上班時間內能完成,自己只能「主動」加班,單位自然也不會向員工支付加班費用。

在趙先生看來,現在是否主動加班已經變成單位評判員工是否努力的標準,因此即使自己很討厭這樣的工作節奏,也不得不忍受。

劉女士自2016年從北京某高校畢業後從事過4個行業,從電商、股票期貨到文案撰寫、人力資源,沒有一份工作是不用加班的。

「這4份工作的加班形式都不太一樣,比如文案撰寫要求員工每周完成多少篇有效文案,人力資源則要求每個月要與多少家公司建立聯繫。這些崗位都會通過高績效來評判工作成果,而這些績效幾乎無法在公司規劃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因此大多數加班屬於『自願』行為,根本不可能拿到加班補貼。」劉女士說。

與趙先生、劉女士不同,在廣東某民營企業工作的王女士告訴記者,自己主動加班更多是出於生活所迫。

「我的基本工資只有3000多元,要想拿到更高的工資,就要多幹活,公司沒有要求加班,但我不得不加班。」王女士說。

有數據顯示,像王女士這樣主動加班的現象比較普遍。前程無憂發布的《職場人加班現狀調查報告2022》就稱,11.1%的受訪職場人表示通過勤奮加班獲得了升職加薪。

加班文化苦不堪言

身心健康嚴重受損

受訪的勞動者普遍認為,愈演愈烈的加班文化不僅損害了他們的勞動權益,還使其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

「有時加班回到家已經是晚上11點多,睡覺要到12點以後,睡眠時間只有6小時左右。」趙先生無奈地說,經常加班也導致沒有時間參加體育鍛鍊,身體素質一天不如一天。

在北京一家自媒體企業工作的張女士告訴記者,由於工作任務繁重,她平時經常需要加班寫文案,並且精神壓力很大,睡到自然醒對她來說已經十分「奢侈」。

「幹這行,工作壓力大,缺乏運動,很多同事的身體狀態都不太好,幾乎都有職業病。」張女士說,她每次看到「加班過勞死」這樣的新聞,都會感到害怕,擔心這樣的事情也發生在自己身上。

此前一份覆蓋1500名北上廣加班白領的調查報告顯示,超過70%的加班者都有便秘、腰酸背痛、四肢無力、精神萎靡、頭暈頭痛等15種不適症狀。只有26%加班白領做到三餐飲食規律,超過57%的加班白領睡眠不足7小時。

「長期加班會對勞動者產生諸多不良影響,比如導致員工身體疲憊、精神壓力過大,甚至引發各種疾病;也會影響員工的家庭生活和社交活動,導致員工缺乏社交支持和情感關懷;還不利於員工工作效率的提高,容易讓員工失去對工作的熱情,影響職業生涯發展,消耗工作能力和創造力等。」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長期關注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對於勞動者超時加班問題,他認為亟須引起重視。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強制加班的形式侵害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和依法定工作時間工作的權利。」皮劍龍說。

加班認定極其複雜

救濟力量相對薄弱

實際上,近年來有關部門對超時加班問題不斷加大整治力度。

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聯合發布超時加班典型案例,明確「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內容嚴重違反法律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到去年3月份北京、山東、安徽等多地人社部門開展超時加班整治,釋放的信號十分明晰:糾偏當前畸形加班文化、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然而,加班文化為何依然盛行?

皮劍龍分析,一方面是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加班的規定難以落實和監督,一些企業仍可以通過隱蔽的方式迫使勞動者加班,同時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面對強勢的用人單位,大多數勞動者對加班文化只能選擇接受;另一方面,大量企業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仍存在「以加班為榮」的文化氛圍,加班被視為一種奉獻精神、責任感、進取心、團隊合作等優秀品質的體現。反之,不加班則被認為是懶惰,這部分員工可能面臨被淘汰的風險。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認為,勞動者不拒絕加班甚至要求加班可歸因於多種因素,最重要的原因在於一些用人單位不合理的工資結構。

「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工資構成,往往表現為基本工資就是法定最低工資,其他部分全部體現為加班工資。如果沒有加班,勞動者將僅僅領到最低工資,只能餬口卻無法養家。」沈建峰說,當加班工資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1.5倍或者2倍的時候,一些勞動者可能會「期待」加班;社會保險繳納按照基數進行而不是按照實際工資進行,也會導致用人單位傾向於少增加人數,多安排工作,加班因此普遍化;此外,嚴格的解僱保護制度,導致解除勞動者比較困難,企業在生產旺季往往並不一定是通過招聘人員解決用工需求,而是通過安排加班來進行。

法律救濟力量薄弱也是原因之一。沈建峰認為,按照現行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裁判中,加班的舉證責任原則上在勞動者,很多單位可能通過不記考勤的加班、加班審批制度等規避導致勞動者無法舉證,無法主張加班費。而從行政救濟來看,在很多勞動保障監察的人員、編制、經費保障並不到位,相對於大量的企業及違法行為,勞動保障監察的力量非常薄弱。當違法成本很低或者無成本時,違法就會比較普遍。

「其實我國勞動者並不完全厭惡或者反對加班。勤勞本身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重要元素,當代勞動創造幸福的奮鬥文化也會推動加班的出現。從中國勞動統計年鑑的數據看,近年來我國城鎮職工勞動者周工作時間都在46小時左右。很多勞動者反對的可能更多是加班不給加班費。」沈建峰說。

近年來,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恩惠辦理過相當數量以加班為矛盾點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他看來,此類爭議的關鍵就是勞動者加班費用的兌現問題,若能兌現則絕大部分人會為了「飯碗」保持沉默。

明晰休息權利範圍

加大違法查處力度

記者採訪30多名勞動者發現,目前治理超時加班仍然存在諸多堵點,比如勞動關係未明確,協商加班與強制加班的界限不易界定等。

在北京從事外賣工作的周先生說,雖然每天在線超過10小時平台就會提醒休息,但為了多勞多得,他仍然早8點出門晚10點回家,「干我們這行不存在加班」。

對此,皮劍龍認為,目前許多新業態就業群體大都沒有建立明確的勞動關係,工作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專項檢查效果相對較弱,這些都不利於保護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健康權益、勞動權益等合法權益。

採訪中,不少勞動者提到,希望通過加班創收改善生活。那麼,整治超時加班後還能加班嗎?沈建峰認為,法律規定可以協商加班,同時規定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即屬於違法行為;企業不能逼迫、暗示員工超時加班,「強制加班是底線問題,加班創收是上線問題,應該區分開來」。

他提出,現行法中加班需徵得勞動者和工會同意的規則、加班費規則、加班時間限制規則以及保障上述規則落實的勞動監察制度,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超時加班的問題,並且在實踐中確實也解決了一些問題,但僅靠現有制度還不足以徹底解決超時加班問題。

「治理超時加班本身是個系統工程。首先,需要社會觀念的變革,我國普通勞動者往往並不拒絕加班,整個社會也很崇尚奮鬥文化;其次,需要納入經濟方面的考量,在社會經濟發展的特定水平下,對普通勞動者來說掙更多的錢比休息更重要;再次,也需要工時制度的配套制度,比如最低工資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基數制度等的完善。此外,落實勞動基準的勞動保障監察力量的不足、企業違法成本低,也在導致加班泛濫,這些方面的制度都需要調整。」沈建峰說。

皮劍龍也建議,及時完善保障休息權的相關立法,比如在勞動法中對休息權的內涵以及休息權的範圍,作出進一步詳細和具體的規定,同時規定勞動主管部門的執法權限、程序手段,並且明確針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懲處手段,豐富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

「加強勞動執法和監察部門的執法力度和透明度,對侵害勞動者休息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把強迫加班、超時加班作為打擊重點,充分落實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定義務。」皮劍龍說,還要加強法律教育宣傳,提高勞動者對休息權重要性和法律維權方式的認識,通過宣傳教育使用人單位主動認識到關於加班的相關法律規定,樹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意識。

他還提出,要更好地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工會組織可以對企業存在的不合理勞動進行制約,積極同公司領導溝通、商榷,同時鼓勵員工及時向工會組織尋求幫助。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