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吳在盜竊變壓器上的角鐵時,不慎觸電身亡。其家屬以高壓設備沒有足夠的安全設施為由,將電力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00餘萬元。法院會支持嗎?
訴邦律師張瑩:
不支持。《民法典》第1240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本案當中,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對於惡意存在甚至故意違法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予保護。電力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並且在使用電線時,沒有相應的安全隱患。老吳因為盜竊導致的觸電身亡,屬於受害人故意的法定免責,電力公司對老吳的死亡結果不存在過錯,因此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製作:郭嵐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嵐、王浩懿
審核:懷楠
監製:張永華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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