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這幾類人,你的法考成績無效!無法拿證!

衆合法考 發佈 2024-01-03T03:29:35.010941+00:00

22的法考生們還在等成績的焦慮中。但是,以下這幾種會導致無法拿證,一年的辛苦直接白費!千萬要避免!01報名條件作假法考報名時,如果不符合報名條件,千萬不要有僥倖心理,用虛假的信息去報名。我們來看一下以往的案例:中國法律服務網中的「徐某以虛假報名信息參加考試被處罰案」。

22的法考生們還在等成績的焦慮中。但是,以下這幾種會導致無法拿證,一年的辛苦直接白費!千萬要避免!



01

報名條件作假


法考報名時,如果不符合報名條件,千萬不要有僥倖心理,用虛假的信息去報名。


我們來看一下以往的案例:中國法律服務網中的「徐某以虛假報名信息參加考試被處罰案」。


徐某以虛假報名信息參加考試被處罰案


Part.1

案例概要


浙江某大學法政學院學生徐某,入學時間為2017年9月。2019年6月18日,徐某以2020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身份(2016年9月入學)在杭州報名參加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通過初審、覆審後完成繳費,取得報名資格。2019年8月31日,徐某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客觀題考試取得182分的考試成績,達到了客觀題考試全國合格分數線。


2019年9月7日,徐某前往杭州市司法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稱其沒有提前了解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是父母將其信息誤填寫成2016級法學專業本科生導致成功報名,在9月7日客觀題考試成績公布之後,其查閱相關政策文件,知道自己不符合報名條件,故自願放棄客觀題考試成績和主觀題考試報名資格。杭州市司法局先後於9月9日、9月11日,分別對徐某及其母親金某某約談,兩人最後對徐某不具備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通過隱瞞個人信息、虛假承諾等方式騙取報名資格的事實供認不諱。


Part.2

應對措施


為嚴肅考試報名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報名誠信承諾規定,依法懲戒考生違紀行為,杭州市司法局上報浙江省司法廳對徐某明知其不符合考試報名條件,而通過作出虛假承諾的方式,騙取報名資格參加考試的行為,予以處理。


浙江省司法廳於11月8日作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浙司違處決字[2019]1號),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1號)第五條之規定,對徐某依法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徐某取得的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Part.3

處理依據及結果


非應屆畢業生通過隱瞞個人信息、以虛假承諾的方式騙取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反了相關政策規定,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擾亂了考試報名秩序,應對其違紀行為進行處罰,並將違紀情況通報所在學校,並將其填報虛假報名信息的行為納入司法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誠信檔案管理系統,予以公示,以嚴肅考試紀律。


同時,應進一步加強違紀行為案例的宣傳,用典型案例和違紀後果,教育和引導廣大考生,尤其是在校學生,端正考試態度,依法參加考試。




02

有考試違紀行為


重大考試對於考試違紀的處理相當嚴格,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大家一定要誠信考試。


合合菌搜集了已公布的幾種「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一起來看一下:


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侯某在參加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第二批次卷一考試開考前,經監考人員提醒後,未按考試要求將手機關機後放置在指定位置,並將手機中有關學習內容抄寫在草稿紙上。


被取消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卷一考試成績。




將草稿紙違規帶出考場

袁某將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第一批次卷二考試草稿紙帶出考場。經監考員和工作人員多次通知,未及時交回,情節嚴重。


被取消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卷二考試成績。




以上應試人員,違反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經口頭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考點總監考決定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並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一)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經提醒後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後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仍未按規定在試卷、答卷、電子試題答卷頁面上標明位置填塗或者錄入姓名、准考證號、身份證號,在答卷上作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的;

(四)擅自關閉考試機、大幅度調整考試機顯示屏擺放位置和角度、搬動主機箱、更換鍵盤和滑鼠等設備的;

(五)考試期間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喧譁或者交卷後在考場內、考場附近逗留、喧譁等影響考試秩序的;

(六)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場配發材料、考試機等考試相關設備的;

(八)將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將試題或者本人答題信息記錄並帶出考場的;

(九)有需要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紀行為的。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2021年12月,上海市發布一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其中提及:


蔡穎佳在參加2021年10月17日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過程中,存在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行為。


對蔡穎佳做出如下處理決定:1.2021年考試成績無效:2.二年內(不包括本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以上應試人員,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總監考決定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並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


(一)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或者在計算機化考試中使用外接設備、安裝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襲、查看、偷聽違規帶進考場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以討論、打手勢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四)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協助他人抄襲答案的;

(五)有需要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作弊行為的。




03

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申


法考主觀題成績公布後,司法部會發布《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公告,錯過申請時間的同學是拿不到證書的!


不過大家也不用太過擔心,網申公告發布後,合合菌會及時發文提醒大家進行網申的,所以記得關注合合菌哦~



04

未按時取得畢業證、學位證


通過法考的應屆生在現場提交申請材料時,需要有「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22年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按時畢業,沒有領到畢業證、學位證,即使法考成績合格,也不能領證。



05

合合菌寄語


綜合以上情況,合合菌要提醒大家:

及時關注考試動態

按時提交申請和材料

按時完成學業任務,順利畢業

合合菌預祝大家,法考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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