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你最期待的年終獎,這些要知道!

寧波鎮海檢察院 發佈 2024-01-06T08:31:00.821559+00:00

年終獎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員工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十三薪是指工作滿一年以後,勞動者可以領取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其實質是工資的一種,發放數額和發放時間較為具體明確。

什麼是年終獎?

年終獎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員工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十三薪是年終獎嗎?

不是。十三薪是指工作滿一年以後,勞動者可以領取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其實質是工資的一種,發放數額和發放時間較為具體明確。

關於年終獎,法律有無明確規定?

關於年終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年終獎的發放方式,但應當遵守公平原則和按勞分配原則,同一單位的勞動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相同的年終獎分配權利,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雙方約定「發放前不在職的員工不享有年終獎」,員工在發放前離職是否享有年終獎?

不一定。即使雙方約定「發放前不在職的員工不享有年終獎」,但若最終確認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其亦應當向該員工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法律規定,年終獎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範圍內應歸為工資、薪金,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就年終獎計稅實行過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底,勞動者可以自單獨計稅和併入綜合所得計稅按年計算納稅中選擇比較划算的計稅方法。

年終獎是否應當計入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基數?

應當。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基數系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年終獎屬於獎金,由於獎金屬於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故年終獎應當計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

休了年假還能拿年終獎嗎?

可以。年休假和年終獎的法律性質和意義完全不同,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和依照規章制度及相關約定領取年終獎並不衝突。若用人單位將員工的年終獎和年休假權利綁定,要求獲取年終獎必須放棄休年休假,則違反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

用人單位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取消發放年終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在職員工根據公司經濟效益和個人績效考核確定發放係數(即年度績效考核完成度低於X%取消發放),年度績效獎金發放前,若員工自行離職、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或者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被用人單位開除,則不再享受年度績效獎金。」

來源:「上海閔行法院」公眾號

作者:趙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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