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都鐸王朝時期約翰王與亨利八世的相似性

朝歌文史v 發佈 2024-01-15T06:32:58.501430+00:00

文|鎧編輯|刺蝟若單獨將現代性局限在社會學領域內,金雀花王朝早期的社會結構和都鐸王朝時期相比無論是社會生產力還是經濟水平都是落後的——封建關係上。


文|鎧

編輯|刺蝟


若單獨將現代性局限在社會學領域內,金雀花王朝早期的社會結構和都鐸王朝時期相比無論是社會生產力還是經濟水平都是落後的——封建關係上。

亨利二世延續了諾曼征服後確立的采邑秩序,而亨利七世通過一系列改革穩定了國內武官和文官貴族的關係;

法律體系上,金雀花王朝早期確立的巡迴制和普通法法院的普及顯然也落後於都鐸王朝時期各式類行政機構的特權法院的設立;

國家財政上,英格蘭海上力量的崛起和伊莉莎白對西班牙的決定性勝利為英格蘭的新經濟模式奠定了基礎;

意識形態關係上,宗教改革後的英格蘭擺脫了羅馬在精神信仰上的桎梏,明確了世俗國王國內宗教領袖的地位;

軍事上也一改百年戰爭後的頹勢,主動向歐陸出擊。然而,問題是社會學內部給出的答案並不能回答其他學科體系內的疑問。

從中央集權的手段和政治制度的現代性要素出發,單獨考察金雀花王朝歷代國王和都鐸王朝時期的君主,其政治和社會治理的舉措並沒有根本性的不同。

即便是歷史學家口中失敗君主的典型——約翰王——的統治方式與亨利八世也沒有本質區別。

拋開時代因素,從約翰和亨利對官僚的任免、對法律的改革、對稅收政策的調整、對羅馬教廷及其下屬修道院的態度等一系列官方政策加以考查。

不難發現一個歷史學家和法學家口中的失敗主權者與一個身處現代性歷史轉折之中的強大君主或許並不存在行為動機上的差異。

從官僚的任命上看,金雀花王朝的早期君主們仍然將軍事功勳和血緣紐帶視為冊封貴族及其領地的兩大標準,這是沿襲了征服者威廉及其諾曼繼任者們的作法,從身份上看他們是傳統意義上的武官貴族。

在沒有對外戰爭——這裡沒有將亨利二世和其三個兒子之間的戰爭計算在內——的年代,亨利二世通過對成年貴族繼承人的冊封來任命騎士,獅心王通過引入法蘭西的比武大會冊封騎士,這些都是低等武官貴族。

但綜合考察整個12、13世紀,由於英法長期交惡,金雀花王朝的早期君主大多體現出「重武輕文」的政治傾向。

文官基本由低等貴族——男爵、騎士、年輕的貴族繼承人等——或精通羅馬法和教會法的修道士擔任,其中較為著名的有格蘭維爾和布拉克頓等。

到都鐸時期,經過金雀花末代君主理查二世對高等貴族爵位制度的改革——改革後英格蘭本土也擁有了公爵封號——以及百年戰爭的洗禮。

非王室血緣和未立軍功的職業文官也可以被任命為伯爵以及其他更高等級的貴族,這一點相較於金雀花王朝的國王們是一種觀念上的進步。

但必須指出的是,這種進步不僅是出於君主的仁慈或寵幸,同時也與日益壯大並逐漸離心化的官僚集團本身有著莫大的關聯。

總體來講,在官僚的任免問題上約翰王和亨利八世的考慮幾乎一致,大體策略是用文官體系牽制武官貴族政治上的擴張趨勢以避免後者對王權產生直接的威脅。

從法律改革的視角看,約翰王延續其父其兄的策略,擴大森林巡迴法院和王座法庭的管轄範圍以確保王室領地在英格蘭本土的擴張,以達到「侵蝕」和「分化」共同體內部司法權的目的。

自亨利二世頒布《克拉倫登憲章》和《北安普頓憲章》並確立了總巡迴審和特別巡迴審後,國王就不必局限於自己龐大的移動朝廷之中了,其在社會治理方面的政治身體就由巡迴法官們體現。

之後亨利二世對御前會議/王室法庭的改造和分化——加上此前已經由亨利一世分立的財政署,王室法院總共有三個分支。

即王座法庭、民事高等法庭及財政署——使得中央集權完全滲透到了基層社會,由此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二元治理局面

亨利八世對父親亨利七世的司法改革不僅全盤接受,其在英倫三島的地方治理和司法職能分化上走得更加深遠。

亨利七世在位期間重新確立了王在議會的國家主權特徵,明確了習慣法和衡平法的管轄範圍並進一步壓縮了教會法的社會影響,建立和優化了星室法庭等特權法庭,其對職業律師及其培養也持積極態度。

亨利八世將特權法庭體系化,在地域控制上設立北方事務院管理蘇格蘭事宜、設立西方事務院管理威爾斯和愛爾蘭事宜。

在職能分化上設立權利請求法庭進一步切割普通法法院和教會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設立巴拉丁特區法院和錫礦區法院以管理特別地域的特別事項,更有教會法院的體系性改革和財政類法院的職權強化等等。

為了強化縱向上對基層社會的控制以及橫向上對文官和武官的制衡,約翰和亨利都轉向了司法系統的改革。

這些變革無一例外地都以強化中央集權為目的,由此也可以看出英格蘭現代性要素的出現和發展是一條貫穿整個中古時代的線性過程。

就教會勢力和國內貴族對中央集權的反抗而言,約翰和亨利治下的英格蘭也存在著諸多相似點。

大多數學者將英國宗教改革和現代性的源頭追溯到都鐸王朝和亨利八世的原因是宗教改革和《至尊法案》的頒布確立了君主在一定領土範圍內最高的主權地位,這與沃爾西和克倫威爾的教會改革分不開。

但鮮為史家所提及的是早在1209年9月,為了與教宗英諾森三世的主教任免權和絕罰令對抗,約翰王就在馬爾堡召集過臣民並宣布了國王作為英格蘭土地上世俗和精神領袖的雙重地位。

此外,為了斂財和報復絕罰,約翰也曾大肆搜刮過英倫本土的修道院,這一點也與亨利八世頗為相似。在與大主教的博弈與合作上,兩位國王的經歷同樣類似。

史蒂芬·蘭頓和托馬斯·沃爾西都為彼時的教會法改革和封建秩序的維護做出了貢獻。嚴格地講,修道士在中古時代的英格蘭也應當被劃歸到貴族的階層中。

但因為其效忠的直接對象是教宗而非英格蘭國王故而並不能將其算作世俗貴族,這裡單獨討論。

世俗貴族對中央集權的反抗也是兩位國王在位期間面對的主要矛盾,導致1215年《大憲章》簽訂的男爵叛亂和1536年旨在要求王室政府和議會歸還小型修道院財務而爆發的「求恩巡禮」事件都是北方貴族引發的騷亂。

此外,在打擊蘇格蘭、威爾斯和愛爾蘭的反抗貴族的同時,約翰王和亨利八世都不約而同地將英格蘭的法律和習慣帶到了這些「蠻荒之地」。

約翰任命威廉·馬歇爾等人對威爾斯、愛爾蘭進行開荒和管理和亨利設置西方事務院的初衷基本一致,其後果都是英格蘭普通法和官僚化並行的治理方式的滲透。

以上種種結論都是將現代性本身視為一項衡量社會和政治發展的工具和手段所得出的。

對兩位不同時代英國君主在政策選擇和社會治理方面的相似性加以對比同樣是基於將中央集權視為中古時代共同體內部生發出現代性要素的常用政治手段這一前提。

可見,若不將現代性本身視為研究目的,單從法律、政治和宗教等角度觀察整個英格蘭的封建社會史,會發現諸多的相似性。

這些相似的特徵在現代社會中同樣有所體現,只不過其體現方式或許會因為時代的緣故有所不同。

因此,現代性作為一種衡量社會其他功能系統——例如法律——的指標,其評價標準自然有高有低,同梅特蘭和其他法律史學家的觀點一樣。

同時也認為自諾曼征服後英格蘭的法律生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這些變化正是日後現代性要素能夠在英格蘭土地上集中出現的政治基礎。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