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下屬被認定侵權,職場霸凌是要付出代價的

工人日報 發佈 2024-01-18T21:38:51.374961+00:00

最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審理的一起侵犯名譽權案引發了諸多關注——王某與黃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共事多年,後因懷疑黃某泄露了其行程信息,王某多次在公司多個微信群中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使用了「內鬼」「漢奸」等字眼,還煽動公司及行業內其他人對黃某進行辱罵。相關行為導致黃某情緒激動,割頸受傷。

最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審理的一起侵犯名譽權案引發了諸多關注——

王某與黃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共事多年,後因懷疑黃某泄露了其行程信息,王某多次在公司多個微信群中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使用了「內鬼」「漢奸」等字眼,還煽動公司及行業內其他人對黃某進行辱罵。相關行為導致黃某情緒激動,割頸受傷。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侵犯了黃某的名譽權,判決其在相關微信群中向黃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賠償黃某醫療費損失2173.43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

(圖源 新華社)

「在職場中,你能接受領導辱罵員工嗎?」有媒體進行了這樣的投票調查,不能接受的占了絕大多數。實際上,在職場中工作不努力、態度不認真、上班愛「摸魚」,因此被領導批評幾句,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問題是,批評、罵和辱罵不是同一個概念。並且,這中間還存在罵的是什麼,在什麼場合、什麼範圍罵,是出於善意還是惡意等區別。

上述案件中,王某對自己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略顯老套,即微信群不屬於公共空間、不具有公開性,自己並未造成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

關於微信群、朋友圈到底是算私人空間還是公共空間,近年來已有不少判例,不少人因在這兩個地方罵朋友、罵鄰居、罵合作夥伴等,被判在相關影響範圍內連續發布道歉信息,有的還被判決賠償對方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些判決其實都指向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雖為「熟人社會」,亦屬公共空間,不可以口無遮攔、為所欲為,如果相關人員的言行超出了法律的邊界和底線,並因此被起訴,那麼很大概率上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圖源 新華社)

從法律上來說,我國民法典對公民的人格權設立了專編,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在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報警要求公安機關對其行政處罰,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造成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果達到相關標準和情節,還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毫無疑問,無論朋友圈還是微信群,往往都是「圍觀群眾」眾多,隨意辱罵某人往往會降低人們對當事人的評價,說白了就是會把這個人的名聲「搞臭」。這也是法院認定類似情況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要原因。

應該明確的是,職場中,無論上級和下級之間,還是同事之間,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如果是涉及業務討論、工作事項,可以直抒胸臆、激烈交鋒,但如果涉及對個人的評價,則須保持理性和審慎,注意表達的分寸和尺度。就像有些網友說的,「我們是賣『藝』,不賣人格。」

說到底,職場中需要的是互相尊重、團結友愛,是給予彼此體面與尊嚴。跟下屬相處也好,跟同事交往也罷,領導更應該足夠大氣和包容,做事講方法、有底線、守規則。

(作者 趙春青)

讓人擔憂的是,職場中人可能遭遇的霸凌不僅有被辱罵、被誹謗。有的員工會受到來自同事或領導的故意排擠與孤立,有的被要求陪酒、陪跳舞,有的被分配根本完不成的任務,有的被逼吃辣條、下跪等,這些情況雖不是常態,但也絕不是「純屬虛構」。它們會對被霸凌者的身心造成不小的傷害——正如上述案件中被辱罵者患上抑鬱症一樣。而放任類似行為,對企業來說也是一種負能量,影響員工之間的關係和凝聚力,影響企業文化和氛圍,進而影響企業的發展。

被辱罵的員工勝訴,也傳遞出一些積極的信號——法律會給被欺負、被霸凌的勞動者撐腰,會向違法失德的企業管理者說「不」,會捍衛民事主體的人格與尊嚴,會推動構建更健康、和諧的勞動關係和企業生態。

無論是建設法治社會,還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職場中的生態都應不斷淨化,不和諧、不法治的因子都應被一一剷除。希望相關案例能夠為更多企業、更多管理者敲響警鐘,且警鐘長鳴。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本期編輯:孫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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