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南鄭法院」拒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法院判決促公正

陝西法制網 發佈 2024-01-20T05:26:05.443210+00:00

近日,南鄭法院大河坎法庭審結一起因拒不履行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產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022年9月,李某與呂某因瑣事發生矛盾,在撕扯中、造成李某之妻鍾某腰部受傷,住院治療十餘天。

近日,南鄭法院大河坎法庭審結一起因拒不履行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產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2022年9月,李某與呂某因瑣事發生矛盾,在撕扯中、造成李某之妻鍾某腰部受傷,住院治療十餘天。2022年10月,經南鄭區中所營街道辦事處蘇家山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除已支付的醫藥費外,呂某與妻子郭某於2022年12月30日前再向鍾某支付15000元。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後,鍾某多次催要,呂某與妻子郭某一直拒絕支付15000元。無奈之下,鍾某將呂某、郭某訴至法院。

法官通過對案件證據的審查,認為該案件事實清楚,原告提供的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真實有效,賠償數額明確具體,隨即聯繫呂某、郭某,但二人拒不配合。辦案人員遂前往蘇家山村,與調委會工作人員進行溝通了解,並一起前往郭某處,做其思想工作、進行調解。因呂某、郭某態度堅決,拒不賠償,多次調解均以失敗告終,最終法官依法判決呂某、郭某賠償鍾某15000元。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該調解協議經過法院的司法確認程序,則該調解協議具有生效裁判的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此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建議當事人在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後,及時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這樣避免仍需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作者:易虹秀

編輯:蔣奇

責編:翟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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