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明確:四種情形下流出農戶可以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

遠景樓之聲 發佈 2024-01-20T10:40:38.708442+00:00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經農業農村部2021年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1月26日唐仁健部長簽署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經農業農村部2021年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1月26日唐仁健部長簽署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5年1月19日發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同時廢止。

我們從名稱上可以看出,新辦法較老辦法少了「承包」兩個字,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為「農村土地經營權」,這實際上是貫徹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的具體體現。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實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實現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分離」。現階段,「經營權」又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可以流轉了,從而有力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

該辦法明確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並報發包方備案,各方當事人要一體遵守合同約定,要有合約精神,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是發生以下四種法定情形的,流出農戶(承包方)則可以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

一是受讓方(業主)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流出農戶(承包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農戶流出農村土地經營權,受讓方(業主)轉入經營權後,擁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自己決定,但是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如果改變了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就違反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關於土地用途管制的規定,流出農戶(承包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制止耕地非農化和永久基本農田非糧化。

二是受讓方(業主)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流出農戶(承包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人多耕地少、大國小農是我們的基本國情農情,還將較長時間存在,為確保農產品總量供給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我們要特別注重耕地保護,農地農用。流轉實踐中,受讓方(業主)因農產品價格低迷等各種原因致使土地棄耕拋荒2年以上的,流出農戶(承包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收回承包地及時耕種,制止撂荒行為。

三是受讓方(業主)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流出農戶(承包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保護耕地,發包方、承包方和業主三方都有責任,特別是承包方與業主接觸最多,最為了解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反映並加以制止,不得放任自流。

四是受讓方(業主)有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流出農戶(承包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這是兜底條款。

流出農戶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應當注意三個方面的事項。上述四種上情形發生後,一是解除期限。流出農戶(承包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合理期限是指本季農作物生產結束後,減少損失又避免誤了農時。二是發包方監督。合理期限內流出農戶(承包方)不解除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三是適當補償。受讓方(業主)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用以改良土壤恢復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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