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招標活動中,中標無效一定要廢標嗎?

保標招標信息網 發佈 2024-01-21T18:52:49.722984+00:00

政府採購招標活動中,中標無效一定要廢標嗎?在政府採購的招標活動中,廢標是指在招標過程中,出現法定情形,整個招標活動予以終止的行為。中標無效一般是指中標結果公布後,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且不能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導致中標結果被廢除的情形。

政府採購招標活動中,中標無效一定要廢標嗎?

在政府採購的招標活動中,廢標是指在招標過程中,出現法定情形,整個招標活動予以終止的行為。中標無效一般是指中標結果公布後,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且不能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導致中標結果被廢除的情形。中標結果被財政部門認定無效以後,一定會導致廢標嗎?也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有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其中第二項是,已確定中標人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中標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沒有合格中標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都是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比如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擅自提高採購標準、與供應商惡意串通、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也就是說,因為這些原因導致中標無效以後,必須從合格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沒有合格中標人的才應當廢標,然後重新招標。

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中標無效,要遵守這一條規定嗎?很多人忽略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最後一款:政府採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政府採購當事人包括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也就是說,供應商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中標無效,也是要遵守《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而評審專家不屬於政府採購當事人,因此,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中標無效,就不能從合格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了。那麼,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如何處理?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屬於重新評審或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情形的,就重新評審和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如果不屬於這兩種情形的,就只能廢標然後重新招標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投訴處理當中發現政府採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就又不能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處理了。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投訴人對採購過程或者採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且導致中標結果無效,這時候,需要同時滿足「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和「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兩個條件,才可以從合格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兩個條件有任意一個不滿足,就要廢標重新招標了。

什麼是「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在招標中,合格供應商數量都要3家以上;在競爭性談判和磋商中,某些情況可以是兩家。什麼是「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這個就非常複雜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沒法一概而論,以後我們可以專門做一期視頻來討論。

最後再強調一下,只有在投訴處理中發現政府採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才應當按照94號令第三十二條處理;其他的政府採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都要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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