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現行機制

皮特休的小屋 發佈 2024-01-26T15:04:02.204676+00:00

此案於 1995 年 1 月 24 日正式開庭審理,由洛杉磯最高法院伊藤法官以及 12 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開庭審理。

文|皮特休

編輯|皮特休

1995 年,美國著名橄欖球選手辛普森被指控 1994 年犯下兩宗謀殺罪,受害人為其前妻和一名服務員。

此案於 1995 年 1 月 24 日正式開庭審理,由洛杉磯最高法院伊藤法官以及 12 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開庭審理。

歷時近 10 個月,此案最終以陪審員一致裁決認定辛普森無罪,當庭釋放而結束。這就是歷史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

2017 年,美國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姦殺事件,中國留學生章瑩穎被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姦殺後,屍體被肢解。

該案牽動了無數中國人的心,該案由皮奧利亞聯邦法院審理,組成陪審團開庭審理。

歷時兩年,於 2019 年 6 月 24 日作出最終判決,陪審團最終認定罪犯克里斯滕森綁架和謀殺罪成立,但是陪審團就死刑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最終罪犯被處以終身監禁並且永不保釋。

上述兩個案件都是轟動世界的司法案件,都最終由美國的司法審判陪審團來進行審理。

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適用範圍及職能

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小陪審團」,美國憲法以及修正案對於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有明確的規定。

其中憲法第三條第二款、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憲法第六條修正案、憲法第七條修正案以及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都有詳細的規定。

簡而言之,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適用範圍很廣,主要適用於普通法訴訟案件。衡平法訴訟以及海事、遺囑檢驗和離婚訴訟不適用於該制度,主要由法官單獨裁決。

司法審判陪審團不適用于衡平法在於本身衡平法的訴訟程序簡單,一般採用書面審理,因此無需大費周章地使用陪審團審判。

當然普通法也是有一定要求的,例如在民事案件方面,第七修正案就要求當事人的爭議數額要超過 20 美金。

在刑事案件方面,被指控犯有輕罪但最多可被判處六個月監禁的人沒有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雖然美國憲法賦予了公民享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力,但是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的人」。如果公民沒有在規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陪審團審判的書面請求,那麼就意味這當事人放棄該權利。

因此「辛普森案」和「章瑩穎案」作為對社會影響極大的刑事案件毫無疑問的應當由司法審判陪審團來進行審判。

在職能方面,一般來說,司法審判陪審團負責案件事實認定問題,法官負責法律適用問題。兩者分工合作,互不干擾。

司法審判陪審團的職能在美國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也是有所不同。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司法審判陪審團主要職責就是: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解決案件爭議焦點,並在法官指示下將法律適用於案件事實,通過書面方式將結論寫入陪審認定中。

在一些嚴重的侵權損害案件中, 陪審團還要討論出懲罰性賠償數額。在刑事訴訟中,司法審判陪審團主要就是負責事實認定問題。

如我們經常在相關書籍或影視劇所了解那樣,陪審團要得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結論,如果無罪,被告將被當庭釋放,如果有罪,接下來就由法官來進行具體量刑。

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的運行

1. 審判陪審團成員的遴選。

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遴選程序相當完善。首先多數州和聯邦法院都會以選民登記名單和駕駛證持有名單作為陪審團的原始名單,其次採用的是比較科學的跨區選擇制度。

將一個人口較多的地區劃分為若干個陪審員候選區,從每一個候選區再組成一個人數相同的陪審池,電腦隨機挑選。

陪審團候選人資格具有一定的要求,在年齡方面,四十七個州都規定了要年滿十八周歲,其他三個州有著更高的要求,聯邦對年齡的要求和州幾乎一致,同時沒有規定候選人最高年齡。

但是有些州明確規定候選陪審員的年齡不超過七十歲。當然對於國籍問題,明確要求具有美國國籍。

關於居所問題,聯邦規定了,最低居住時間為一年,大多數州對此並無要求。根據《聯邦陪審團選拔法》規定,陪審員必須能講英文,能用英文書寫,不能夠正確填寫陪審員表格的,不能夠擔任聯邦陪審員。

隨後的《美國律師協會陪審團標準》則取消了讀寫英文的要求。後面絕大多數州都只要求候選陪審員具有一定的書寫能力。

在政治資格上,聯邦的規定稍微嚴格些,聯邦規定凡是被指控重罪或者被判處重罪的人無資格擔任聯邦陪審員。

而在州方面,則禁止有重罪前科的人擔任陪審員。前面提及的原始名單,聯邦和州都有明確規定, 必須覆蓋至少百分之八十的社區人群。

這份原始名單資格的確定,其實經歷了許多的判例,最終才形成如今的原始資格名單。

在陪審制發展史上,最初美國是根據公民財產納稅名單作為召集的依據。

當時的黑人沒有成為陪審團成員的資格,但隨著 1868 年斯特拉德訴西佛吉尼亞州案, 該案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內容,黑人被告無法挑選出合適的陪審團,因為黑人被剝奪了成為陪審團成員的資格。

因此最後隨著該案的結束,西佛吉尼亞州的黑人才獲得了參與陪審的權利。而南方其他各州黑人直到 1960 年以後才獲得陪審資格。

而女性獲得參與陪審資格則是 1975 年的泰倫訴路易斯安那州案中,該案明確了女性不應該因為「相夫教子」而被間接的剝奪陪審資格,忽視她們的存在,在篩選陪審員時自動剔除候選女性陪審員。

從而保障了女性陪審員的權利。因此這份具有廣泛代表性且不排除任何可確定的群體的陪審團召集名單是來之不易的。

至於候選陪審員的具體人數會隨著案件的難易程度由主審法官來決定。一般是幾十人,重大疑難案件可能會有上百候選人。

最終組成陪審團人數一般是十二人,但也可能是六人(在威廉士訴佛羅里達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認使用六人陪審員並不違反憲法以及侵犯人權)。

在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中國留學生章瑩穎被綁架殺害一案中,候選陪審員就多達四百七十人。法官初步選出了七十名合格的陪審員。檢察官和辯護方都各自以不適合為由排除四十名陪審員, 最後法官確定了十八名陪審員,正式十二名,替補六名。

2. 審判陪審團成員的審核程序

陪審員的審核程序問題是候選陪審員正式成為陪審員前最複雜的一個步驟。其中涉及到了陪審團成員迴避問題。

憲法規定了兩種迴避方式,一種是「有因迴避」,另一種是美國獨有的一種迴避方式,被稱為「無因迴避」或者「絕對迴避」。

首先「有因迴避」制度顧名思義就是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合理的理由從而使得候選陪審員迴避,最終不會被選定為正式陪審員。這種制度幾乎全世界法治民主國家在訴訟程序法中都有相關規定。

然後就是「無因迴避」或被稱為「絕對迴避」。《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如果被告被指控罪行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雙方有權使用 20 次無理由迴避權。如果是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控方可以使用六次無因迴避權利,而辯方律師可以使用十次無理由迴避權。

《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原被告均有三次提出不附帶任何理由地要求陪審團成員迴避的權利。具體的程序大概如下:首先在挑選陪審員時,控方會先詢問陪審池裡的潛在陪審員,可以提出任何理由的質疑, 也可以直接提出強制性的質疑。

在此階段,如果一名陪審員被撤換,將從陪審員中隨機選出一名新的陪審員,並立即取代被撤換的陪審員。當檢察官對現任陪審團感到滿意或沒有有必要提出質疑時,辯方可以詢問陪審團。

如果被告方通過詢問或行使無因迴避權而撤換了任何人,那麼被撤換的陪審員的座位將一直空著, 直到被告方對剩下的陪審員感到滿意為止。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陪審團的空席就會隨機填補,替換的陪審員的過程也會重複。在此之後,只有替補陪審員能夠接受質詢和質疑,且在無因迴避次數行使完後,直到雙方都能接受 12 名陪審員,並且對替補人員也沒有異議時,那麼陪審團正式組成。

這項規定背後原本是為了排除偏見,保證挑選出公正的陪審團成員,保證司法公正性。但是這項規定被濫用,甚至在刑事訴訟中成為控辯雙方博弈的必爭之地。

看似民主的規定實則非常不民主,甚至這項規定導致了最終組成的陪審團成員都各自帶有極強的目的性。

最為經典就是「辛普森殺妻案」中,我們來看看最終組成的十二名陪審員名單,其中有十名是女性,這是控方在行使了無因迴避權利後所導致的結果,控方就是希望通過女性陪審員來支持本方觀點,認定辛普森被指控罪名成立。

其中有九名黑人。這是辯護方行使無因迴避權利後所致,毫無疑問辯護方在試圖通過種族問題來為辛普森謀取無罪辯護。

確實,最後種族的認同超越了性別的認同,判定了與其相同膚色的著名橄欖球黑人明星辛普森無罪, 當庭釋放,這個結果全世界一片譁然,這真的符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要求的挑選出和被告平等的陪審團嗎?

這裡顯而易見,這個陪審團組成只不過是雙方博弈後的結果,根本就無法代表社會各階層,不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

當時的辯方牢牢地抓住了當時美國社會種族衝突問題,挑選出了更有利於辯方或不傾向於控方的陪審團。

與其說是辛普森是無罪的,倒不如說當時美國社會種族衝突問題過於嚴峻,這個案件是犧牲了正義換取了穩定,這是一場對於當時美國社會來說可以接受的一場交易罷了。

甚至庭審過後,《新聞周刊》引用了黑人法律學者蘭尼·吉尼爾的話說:「這種興奮不是因為某人逃脫了謀殺罪,而是有人打破了這個制度。」

美國最有影響力的憲法刑訴學者阿克爾·雷德·艾瑪是這樣評價「無因迴避制度」的:「目前的制度使得有些陪審團做出了愚蠢的判決,但是這不能歸咎於陪審團,而應當歸咎於那些愚蠢的律師以愚蠢的方式挑選陪審員。

因此是否廢除這個「無因迴避制度」一直在美國司法界中討論不休,就目前來看,似乎該規定仍然存在於陪審團成員的挑選過程中。

參考文獻

[1]QI An:Research on Judicial Reform of Chinese Jury System,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duc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and Humanities Science (ETMHS 2016)。

[2]王曉華:《陪審團制度的合理價值與借鑑——從辛普森案到弗格森鎮案的啟示》,載《理論視野》2015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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