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世紀,荷蘭人對中國通商貿易的方式和策略有哪些特點?

歷史情曝局 發佈 2024-01-28T11:52:20.059797+00:00

文|青丘編輯|海藍寶自荷蘭人到達台灣後,長官宋克最大的責任和目的是如何發展與中國的通商貿易,他曾經建議荷蘭東印度公司「遣派數家族前來,當有利於公司,但須限制其具有通商貿易之能力。

文|青丘

編輯|海藍寶


自荷蘭人到達台灣後,長官宋克最大的責任和目的是如何發展與中國的通商貿易,他曾經建議荷蘭東印度公司「遣派數家族前來,當有利於公司,但須限制其具有通商貿易之能力。

一、對中國通商貿易的方式和策略

如此則可增加公司資本,招徠其他地方之,中國人前來台灣,亦可從敵人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手中,完全奪取中國通商貿易」

宋克還通過將布匹等作為禮物送給中國商人,以此來搞好關係,以便吸引更多的商人來台通商貿易。

同時荷蘭駐台當局還積極吸取中國商人的意見。《巴達維亞城日記》1625年4月6日條記載有一位名叫Wang san的中國商人,建議荷蘭人通過提高商品的收購價格來吸引華商來台通商貿易,只要保證獲得25%至40%的利潤即可

一旦華商來台通商貿易的局面被打開,每年可得到10000斤絲綢,而不用擔心貨源不足。

荷蘭人採納了他的建議,同時為了與西班牙人爭購中國貨物,荷蘭人不借出高價誘使中國商人載貨前往台灣與之交易。

雖然荷蘭人採取各種手段吸引華商與其進行通商貿易,但是仍有很多商人前往馬尼拉進行通商貿易,因為那裡的利潤比在台灣的利潤大得多。

為了打破這種局面,荷蘭人想方設法破壞中國與西班牙之間的通商貿易。

《荷蘭人在福爾摩沙》1628年11月2日條載:

「我們向大員下令...而且要試圖切斷福州的中國人與福島北端的雞籠、淡水的西班牙人之間的通商貿易來往。

特別是派船到南澳與大星山之間的水域巡選,攔截航行於長崎、馬尼拉和澳門之間的敵船」。

其中福島即指台灣,當時西班牙人盤踞在台灣北部,在那裡與中國商人也有通商貿易往來。

另外荷蘭東印度公司還打算攔截航行於長崎、馬尼拉和澳門之間的敵船,可知荷蘭人計劃全方位地打擊競爭對手的通商貿易。

1628年11月14日,荷蘭駐台灣行政長官納茨就派出了兩條大型帆船,各配16名荷蘭人和70名中國人,與其他三條某海盜的帆船,在福州與敵人的基地雞籠和淡水之間的航路上攔截船隻。

為了得到中國的商品,荷蘭人又選定合適的中國商人作為中介,採用預付資金的方式,由中國商人在東南沿海一帶採購中國商品,但這種方式並不是長久之計

《巴達維亞城日記》1626年4月9日條載:有兩艘荷蘭船出現在廈門,目的是向Simsou(即許心素)索要已付定金之絹絲貨物,許心素因招致荷蘭人來到廈門,還被官府勒索數千勒阿爾。

可見,中國商人並未按時向荷蘭人交付貨物,與荷蘭人在中國沿海進行通商貿易也會承擔很大的風險。

另外,隨著明朝後期海禁政策的嚴厲,東南沿海一帶海寇盛行,許多商人不願冒險前往台灣。

所以中國商人帶到台灣的商品非常有限,中荷通商貿易並沒有像荷蘭人預期的那樣迅速發展起來。

《熱蘭遮城日誌》1629年11月1日條載:

「無事,從日本完全沒有船來,跟中國的交易在短期內也顯然非常微小,因為一官被李魁奇趕出廈門,(據說)已逃去福州投靠軍門。

現在李魁奇據守廈門,在那附近偷竊、搶劫、放火,就像一官以前所做那樣,因此那邊的商人商船都不敢來這裡跟我們交易」。

可知海盜的橫行極大地影響了荷蘭人通商貿易的開展。荷蘭人對這種通商貿易局面非常不滿,希望開拓對華直接通商貿易。

因此他們嘗試派船直接到福建沿海一帶尋找通商貿易機會,但是由於明朝法律禁止外國商人到中國經商,所以荷蘭人只能在漳州外海域從事走私通商貿易。

《熱蘭遮城日誌》1629年11月27日條載:

「決議,長官普特曼斯閣下要率領那些快艇Texel號、Slooten號及隨時會從中國回來的Domburch號,載....擔胡椒、50擔蘇木,....擔象牙及現款480勒阿爾前往中國,去用以交易中國貨物」。

1630年2月3日條載:「今天長官普特曼斯閣下搭快艇Slooten號,與兩艘戎克船,從圍頭灣來到此地,他們於上個月20日借快艇Armemuiden號及另外兩艘戎克船航離大員,來圍頭灣停泊,要在那裡出售該快艇帶去的商品」。

可知荷蘭人以台灣為據點,派遣船隻往來於福建和台灣之間,尋找貿易機會。以上決策獲得了一定的成效,荷蘭人購得了生絲、布匹等許多中國商品。

在此期間,荷蘭東印度公司還曾經計劃與海盜李魁奇合作,《熱蘭遮城日誌)1629年12月11日條載:

「帶一封.上述李魁奇的信件來歡迎長官閣下。主要內容說,一官與他之間的戰爭已經結束,他最近已被軍門封為官吏,因此許諾我們,將安排充分的貿易通商,

對長官閣下的駕臨漳州河已經期待很久等等」。

《熱蘭遮城日誌》1629年12月13日條載:「決議要贈送價值三百里爾的象牙、檀香木、胡椒和紅呢絨給李魁奇,為要使他在各方面更熱心幫助我們」。

可知,李魁奇告知前來福建沿海的荷蘭人其已經將鄭芝龍趕走,並獲得很大權力,還許諾荷蘭人開展通商貿易,為了能夠把握這種貿易機會,荷蘭決定與其合作。

但荷蘭人僅僅在李魁奇那裡得到了少量優質商品及許多劣質商品。

1630年2月他們之間的合作結束,李魁奇已經被鄭芝龍的部下所擊敗。與此同時,荷蘭人仍未放棄以武力打開與中國直接通商貿易的大門。

他們認為「如果我們想享受優惠和自由,對中國人要用暴力和武力制服,這對於減輕荷蘭東印度公司無法承受的沉重負擔,增加日本通商貿易,是極為必要的」。

在這種思想指導下,荷蘭人仍舊採取武力威脅的手段,堅持對中國沿海地區的騷擾。

崇禎三年(1630),荷蘭人入侵廈門,「鄭芝龍募龍溪人郭任功率十餘人夜浮荷蘭船尾,潛人焚之,余悉遁去,不敢窺內地數年」。

當時的鄭芝龍已經被朝廷招安,任廈門海防游擊,他率人成功擊退了荷蘭人的進攻。

1633年,荷蘭人再次試圖以武力打開,但在金門料羅灣戰役中又一次被鄭成功擊敗

「此役之後,荷蘭人被迫接受鄭芝龍的條件,退出福建沿海」。

可以看出,荷蘭人這一時期開展通商貿易的方式和策略主要有以下幾種,包括吸引商人前來台灣通商貿易,預付定金通過中國商人購買商品,打擊競爭對手的通商貿易;

採取海盜行為掠奪商船,前往中國沿岸尋找機會就地通商貿易,嘗試與海盜合作,試圖以武力迫使中國與之開展直接通商貿易。

但無論如何荷蘭人無法直接打開中國的通商貿易大門

倫納德·包樂史指出:「庫恩(荷蘭東印度公司總督)所奉行的武力政策:憑藉赫赫聲威與武力,而不是以友好的關係來獲得與中國通商貿易的機會,也因為缺乏力量而失敗了」。

荷蘭人只能通過中國代理人的方式來獲得中國商品,以及以海盜政策掠奪來往商船來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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