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殖民者占領台灣後,與鄭芝龍等海商之間鬥爭是怎樣的?

歷史情曝局 發佈 2024-01-28T12:28:53.642397+00:00

荷蘭殖民者占領台灣後,想以此作為中國商品的通商貿易據點,經營與日本、巴達維亞等地的轉口通商貿易,從中攫取巨額利潤。

文|青丘

編輯|海藍寶


荷蘭殖民者占領台灣後,想以此作為中國商品的通商貿易據點,經營與日本、巴達維亞等地的轉口通商貿易,從中攫取巨額利潤。

一、與鄭芝龍等海商之間鬥爭

然而,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通商貿易的興衰,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中國的商品供應是否充足,所以與中國海商的往來成為中荷通商貿易的重要一環。

與荷蘭人開展通商貿易的主要有許心素和鄭芝龍二人。荷蘭人通過許心素作為中介,採用預付資金的方式,讓其在東南沿海一帶採購中國商品。

許心素是在日大海商李旦在中國的代理人,由於剛開始與中國的通商貿易只能通過許心素來進行,所以荷蘭東印度公司被迫以較高的價格購入中國商品。

荷蘭東印度公司對此頗有怨言,稱許心素壟斷中國與荷蘭之間的通商貿易,而且效率比較緩慢,使得他們無法估計預付資金後什麼時候能夠得到商品。

許心素還依靠自己的壟斷優勢把生絲以每擔142兩的價格出售給荷蘭東印度公司,而同一時期荷蘭船隻在福建沿海通過走私獲得的生絲一擔只需115兩或125兩。

為了擺脫對許心素等中國商人的依賴,荷蘭人試圖改變交易方法。162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通知駐台灣長官納茨:

「不宜只與諸如許心素等中國人通商貿易,這樣做的結果是絲綢需以高價購入,有些商品的購入價甚至高出一般價格50%。

特別是我們不許他們再贈送禮品,也不許為絲綢或其它物品的供貨預付至2000-0000的大筆資金,而是用現金當場購貨」。

可見,荷蘭人決定不再採用預付資金的方式,而是以現金直接交易,並且試圖盡力發展與其他中國商人的通商貿易關係。

除了許心素以外,與荷蘭人有密切通商貿易關係的就是鄭芝龍。荷蘭東印度公司與鄭芝龍之間早有交往。

《荷蘭人在福爾摩沙》1628年1月條載:

海盜頭目一官(鄭芝龍)曾在大員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翻譯,後來悄無聲息地離開那裡,在海上行盜,短時間內即有眾人響應,其聲勢浩大,甚至中國官府也無法把他們趕出中國海岸,派人在大員向我們的人求援。

首先要求我們派船到漳州灣運絲,因他們無法將貨物運往大員;

其次,派兩艘海船停泊在漳州灣,以防海盜騷擾;

再次,協助他們剿滅海盜。我們的人派出兩條海船為援,他們在漳州灣停泊很長一段時間。

一官長期以來與我們友好往來,以禮相待,但最終在海上不加區別對所有船隻予以攔截」。

可知,鄭芝龍曾為荷蘭人擔任翻譯,後來隻身離開台灣,在東南沿海成為海盜,令中國官府也很頭痛,中國官府還向荷蘭人求助攻打鄭芝龍。

在嘗試未果後,明政府開始招撫鄭芝龍,鄭芝龍也順水推舟接招撫,這樣就可以光明正大地發展通商貿易。

荷蘭人也聽聞了此消息,「海盜一官已將許心素打敗,並一躍成為廈門大官和海上游擊,我們的人認為不宜再施以武力向中國請求自由通商貿易」。

之後荷蘭人便嘗試與鄭芝龍進行通商貿易接觸,此時的鄭芝龍勢力還比較弱小,同時其部下李魁奇、鍾斌等還相繼率眾叛逃。

在這種情況下,鄭芝龍決定與荷蘭人做生意

1628年鄭芝龍與荷蘭人簽訂了一項為期三年的沿海通商貿易協定

規定「他每年往大員向荷蘭東印度司提供1400擔生絲,定價為140兩一擔;5000擔糖,價為3勒阿爾一擔;

1000擔蜜姜,約4兩一擔;4000擔白色吉朗綢,約14錢銀一擔:1,000件紅色吉朗綢,約19錢一件。

價值總計300000勒阿爾,若有私人慾投入更多的資金,也將予以准許

一官將得到3000擔的胡椒供貨,價格約為11勒阿爾一擔,餘下的以現金支付,如果我們的人率船到漳州灣裝運,則將每擔價格降低10兩」。

與此同時,荷蘭人需要使用武力支持鄭芝龍消滅李魁奇、鍾斌等海上勢力。這樣,鄭氏海商集團荷蘭人的關係進入一個較平和的發展時期。

但是,可以看出此項條約的簽訂對於荷蘭人來說並沒有太大意義,因為商品的定價較高,他們很難獲得較大利潤,與鄭芝龍的通商貿易關係僅僅是是建立在彼此暫時利益的基礎上。

荷蘭人幫助鄭芝龍的目的在於想通過其力量打開對明朝直接通商貿易的大門,而鄭芝龍要借荷蘭人的力量消滅掉自己的競爭對手。

此後,鄭芝龍潛心經營,發展壯大自己的勢力。逐漸形成沿海通商貿易的壟斷地位

雖然荷蘭人對此非常反感,但是他們不敢冒犯鄭芝龍,因為他們知道,如果與鄭芝龍發生衝突,將會導致通商貿易的中斷,這是荷蘭人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所以,為了拓展通商貿易,他們有時還不得不儘量博得一官的好感。他們引誘、拉攏鄭芝龍與其合作。

1630年,普特曼斯到福建與鄭芝龍見面探討有關採購商品、銷售胡椒,以及簽訂交付廣東貨物的契約等事,鄭芝龍還向普曼斯要求保護其船隻。

但荷蘭人並不滿足於這種受制於人的局面,想進一步打開中國的通商貿易大門,而鄭芝龍卻想壟斷福建地區的對外通商貿易。

所以雙方發生衝突是必然的,崇禎六年(1633),荷蘭人對明朝軍隊發動突然襲擊

鄭芝龍率軍與荷蘭軍隊展開戰鬥,其戰船在荷蘭人的這次突襲中幾乎焚毀殆盡,但是他在一個月後,又迅速集結了近百艘船隻,在金門料羅之役中,大敗荷蘭軍隊。

此役給荷蘭殖民者以沉重的打擊,粉碎了荷蘭人通過武力得以在大陸沿海地區進行直接對華通商貿易的企圖。

明朝方面為了防止荷蘭人再次發動進攻,也決定採取和平方式與其進行通商貿易,荷蘭人與中國的通商貿易狀況好轉。

這一一點可從《荷蘭人在福爾摩沙》1634年12月27日條中的記載看出:

大員通商貿易規模大於從前,並得知,海澄和其他地方不敢擅自前往的商人也赴大員通商貿易。

明朝地方政府向部分商人頒發了前往台灣與荷蘭人進行通商貿易的航渡執照,從1634年起中荷通商貿易進入良好發展階段。

綜上所言,鄭芝龍海商集團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利益關係

但是由於荷蘭人想打開中國通商貿易大門與中國直接通商,鄭芝龍海商集團又想控制中國的對外通商貿易,所以雙方必然發生衝突,衝突的結果是鄭芝龍取得了勝利。

雖然荷蘭人戰敗,未能達到在中國沿岸自由通商貿易的目的,但也因此獲得了通商貿易發展的機會,雙方進入較為穩定的通商貿易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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