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河流水資源的爭端與解決——尼羅河流域為例

河海水權 發佈 2024-02-26T09:21:42.199949+00:00

尼羅河正是這樣的一條國際河流,它長約6850千米,由發源於東非高原的白尼羅河和發源於衣索比亞高原的青尼羅河匯聚而成,橫貫非洲的東部和北部,從南向北奔騰不息,最終匯入地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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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尼羅河與國際河流

國際河流在國際法中被定義為:依照國際條約,對所有國家的商船開放的,流經數國並通向海洋的河流。當前,全球的國際河流達到了 261 條。涉及到近全球一半的陸地面積,其中跨境水資源達到全球河川徑流總量的一半左右,有44 個國家至少80%以上的領土處於國際河流流域之內。[]

尼羅河(Nile)正是這樣的一條國際河流,它長約6850千米,由發源於東非高原的白尼羅河和發源於衣索比亞高原的青尼羅河匯聚而成,橫貫非洲的東部和北部,從南向北奔騰不息,最終匯入地中海。

作為一條國際河流,尼羅河共流經埃及、盧安達、蒲隆地、坦尚尼亞、肯亞、烏干達、薩伊、蘇丹、衣索比亞、剛果(金)和厄利垂亞共11個國家。由於埃及的主要氣候為熱帶沙漠氣候,水資源較為匱乏,因此尼羅河的水資源對流域的人們至關重要,自然也就免不了紛爭。

二、尼羅河水資源爭端的歷史和原因

最早的尼羅河水資源爭端源於19世紀末,歐洲殖民者對尼羅河沿岸勢力範圍和資源的爭奪。1891年,英國和義大利分別代表蘇丹、埃及和衣索比亞,通過共同簽訂《在東非劃定各自勢力範圍的議定書》,對尼羅河上游支流上的水壩等農業水利設施進行了規定,以保證匯入尼羅河的水量充足。1929年英國代表蘇丹和埃及簽訂了《尼羅河水灌溉協定》,協定了尼羅河水的優先使用權,並以蘇丹比埃及,1:12的比例分配了尼羅河的水資源,同時否決了沿線其他國家對尼羅河的開發和使用權。埃及和蘇丹又於1959年簽訂了《充分利用尼羅河協定》。根據協定,在尼羅河除去蒸發等損耗的剩餘的840億立方米預估總水量中,185 億立方米歸蘇丹, 埃及分到的足有520億立方米之多。可以說沒有考慮到其他國家,兩國就分完了尼羅河絕大多數水量。

隨著時間的推移,埃及和蘇丹的人口迅速增加,耕地面積持續擴大,截至20世紀末,埃及的用水量已經超過協定分配的水量,蘇丹用水量也步步緊逼協定額。隨著尼羅河上游肯亞等國的獨立和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不均衡不合理的水資源分配協定的簽訂,給尼羅河流域上游的這些國家帶來很多困擾,也引起了其國民的不滿。人們對諸協定的抗議、對尼羅河水資源重新合理分配的呼聲便更加強烈。但埃及長期憑藉其強大的政治、經濟和軍事實力,主導尼羅河水資源談判進程,在用水權和新建工程否決權等關鍵問題上寸步不讓,上下游水資源爭端成為影響地區局勢穩定的不確定因素。[]埃及前總統薩達特甚至發表了「埃及將以強硬手段對應任何可能危及青尼羅河水資源的的行為,哪怕採取戰爭手段。」的激進言論。2010年5月,地處尼羅河上游的幾個國家在烏干達簽署了《尼羅河合作框架協議》,意在重新分配尼羅河水資源。協定中簽署國有權在不告知尼羅河下游國家的情況下修建水利工程等。這一協議的簽訂,使得使尼羅河流域的國家的關係更為緊張。

三、尼羅河水資源爭端的解決方法和基本原則

(一)尊重國際水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水法的原則可謂是國際水法的核心,對國際水法調整的行為起到最根本的指導作用。在解決尼羅河水資源爭端問題上,我們應該尊重現行國際水法的公平合理利用原則和合作原則,儘量通過友好和談的方式的解決矛盾。

公平合理利用原則是國際水法的原則之一,多用於國家之間對共享水資源的分配。公平合理利用原則規定了,每個國家都有且在不影響其他國家權利實行的基礎上,使用本國領土部分的國際河流的水資源和獲利的權利。原則面前國家平等,這個原則有利於使國家平等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理想狀態成為現實。

合作原則也是國際水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水具有流動性,因此國際河流的水資源是流域上全部的國家所共享的,不能為任一國家單獨所有或者按段分割。為了使各國的權益都能得到保障、達到利益最大化,國家間的交流合作必不可少。尼羅河流域的各個國家可以尊重合作原則,並借鑑世界上其他國家有關於國際河流水資源的分配利用的手段和爭端解決的方法,增加合作,減少衝突。

(二) 運用國際水法關於解決水爭端

對於尼羅河沿岸水資源爭端,我們還應當通過對現行的國際水法的理解和適用來合理解決。首先,我們可以通過促進尼羅河流域上的國家進行直接的協商談判。歷史上存在的有關尼羅河水資源分配的條約和協定,是協商談判有順利進行可能性的最好證明。歷史上的條約和協定也可以作為談判的基礎,在原協定的基礎上進行補充和完善,成為一個中肯公正的多邊協議,力求維護所有締約國的利益。若是僅通過協商談判不能使尼羅河流域上的國家對尼羅河水資源分配利用的方式達成一致的話,我們可以採取引入善意的第三方參與的手段,進行調停。若是調停依舊不能使爭端得到解決的話,我們可以遵循國際河流條約的仲裁條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三)共同建立區域合作機制

尊重國際水法的原則和合理運用國際水法都是解決尼羅河流域水資源爭端的好方法,但是也存在不能從根本解決矛盾,即指標不治本的問題。區域合作機制正是一個能夠從源頭上解決水資源爭端的方法,它能夠使尼羅河流域上的國家的主權的到充分尊重,從而促進國家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首先,各個國家可以通過國家會議,共同設立一個處理尼羅河水資源糾紛的常設機構,通過這個機構調整尼羅河水資源的分配,加強國家之間的交流,透明、直接、高效率的解決問題。其次,我們可以確立「共同開發」原則和「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共同開發」 原則,要求沿岸各國對尼羅河水資源進行共同開發、共同管理、共享資源。「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要求沿岸國之間不僅要共同合理利用尼羅河,更要注重各國間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等方面的不同,從而有區別地承擔責任。[]埃及作為尼羅河流域影響力較大的,經濟實力較強的國家,應當首當其衝、以身作則,積極參與共同開發,維護流域所有國家的正當權益。最後,各個國家對尼羅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建立在環境友好、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這樣才能使自然資源得到保護、能夠自我恢復,長遠的造福子孫後代。

三、 尼羅河水資源的爭端和解決對我國的啟示

中國和埃及等國在對於國際河流水資源處理方面存在很多相似的問題。埃及等尼羅河流域國對水資源爭端的解決方法,能夠給我國提供諸多可借鑑的寶貴經驗。正所謂國際河流對國際關係來說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帶來區域國家的爭端,也能夠成為國家之間共同合作、互助發展的紐帶,促進尼羅河流域區域合作的進一步深化。目前,我國對待國際河流的一貫態度是認真而謹慎的,在中立的立場上力求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化解國際河流水資源爭端。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世界多極化的發展和我國綜合國力、國際地位的提高,我認為中國應該更積極主動的參與到與中國有關的水資源爭端的事務中,發揮我國的智慧,為衝突的和平解決提供方案,促進國家之間的合作,樹立中國的大國形象。

我國應該積極推動促進我國和鄰國、國際組織的交流,從而推進國際河流水資源外交的發展。我國政府也應該加大對水利科研人才和外交人才的培養力度,提高對水資源的重視程度,積極主動參加水資源有關活動,為國際河流水資源的管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力量,促進國家的合作。還應該做好水信息發布和水文化傳播,積極主動宣傳中國與周邊國家跨界河流合作取得的豐碩成果,宣揚「中國水貢獻論」、「中國水責任論」,營造良好的國際輿論環境。[]

尼羅河水資源衝突告訴我們,國際河流的上下游難免會因為利用方式和需求不同而產生水資源爭端,同時也給我們提供了通過交流和合作解決爭端的優秀思路。我國應該保持開放、合作的姿態,堅持互利互助、合作共贏的原則,促進與鄰國的跨界河流合作,如同習總書記所說,著力於構建利益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我國同時也應多在國際平台上發聲,在國際上闡明中國的原則和立場,積極推進世界範圍內國際河流水資源爭端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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