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雲鵬:緬懷劉春田老師小記

知產前沿 發佈 2024-02-26T13:35:10.912372+00:00

我國傑出法學家、法學教育家,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學學科的奠基人,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學教育的開拓者劉春田教授在赴美參加 「中美智慧財產權學者對話」 等系列學術活動期間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於北京時間2023年3月25日 在美國洛杉磯去世,享年75歲。


我國傑出法學家、法學教育家,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學學科的奠基人,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學教育的開拓者劉春田教授在赴美參加 "中美智慧財產權學者對話" 等系列學術活動期間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於北京時間2023年3月25日 在美國洛杉磯去世,享年75歲。

圖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官網

緬懷劉春田老師小記

驚聞劉春田老師溘然長逝的噩耗,作為在知產界工作十餘年,雖尚未取得太多成績,但也算有思、有感、有想、有所小成,被老師親切評價為「處於生命、職業、專業三位一體運動的高峰」的業內人士,我既為自己熱愛的知產領域隕落了一位最權威的領路人和帶頭人而錯愕扼腕,也對失去了一位曾在學術和職業道路上給予過自己溫暖關懷和有力勉勵的師長而深感悲痛。

初識老師,是在2012年冬天舉辦的一次智慧財產權論壇上,剛踏入知產領域的我還習慣性的以學生的身份縮在會場後排,第一次領略到老師登台前在後排低調謙遜的踱步準備和登台後從容大氣,尊崇和敬意之情自此油然而生。之後,借著學習和工作的機會,有幸不斷在各類場合與老師相識相談,不僅加深了對各類業務問題的理解,更多的從老師辨法析理和縱橫捭闔間感受到並學習到了他卓越的學術水準和超然的治學風貌,每次近距離的接觸總會感觸良多,收穫頗豐。

2021年,拙作《專利權利要求解釋規則》即將付梓之際,曾鼓起勇氣請老師贈序,本以為老師事務繁忙,無暇應接,沒想到老師不僅完整認真的閱讀了書稿初稿,更是從本書選題出發,高屋建瓴的對智慧財產權基本制度如保護對象、權利客體等方面進行了精闢入理的闡釋剖析,更讓我銘記於心的是老師對作品的肯定和作者的鼓勵,既讓我感受到了前輩對於後來人提攜有加的拳拳心意,也讓我看到了為人師者對於後輩寄予的深切期望。

劉春田老師在序言中提到:「學術著作反映筆者的人格和價值取向,也反映人的生命價值。…持續的吐故納新,更新配置,創造新知識,並讓這種模式處於運動中,是生命力量的真諦。因此,生命運動歸根結底是不斷地讓思想衝破牢籠,讓精神獨立,讓心靈解放,創造身心健康的人的過程。」筆者深以為然,也會以此為動力,鞭策自己立足實踐、潛心業務,珍惜時代賦予的平台和契機,以更為深入和厚重的方式來表達心靈、思索和意識,繼續努力傳承、發揚和光大先輩們的優良品行風貌,不負師恩,不負韶華!

馬雲鵬

法學博士,《專利權利要求解釋規則》作者

附,劉春田老師為《專利權利要求解釋規則》所作序言

本書內容簡介:權利要求解釋是專利領域的核心問題,本書從權利要求的誕生和屬性出發,闡釋了權利要求解釋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和司法的認知,歸納總結了權利要求解釋的原則、主體、參考資料。之後,本書全面梳理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年度報告、各年度「中國法院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部分地方法院典型案例,以權利要求解釋的情形細化分類,結合案例(配以附圖)對各種情形下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進行了整理。本書既可以為權利要求解釋的理論研究作參考,也可以作為查閱相關典型案例解釋規則的工具。

馬雲鵬博士讓我為本書作序,給了我做第一讀者的機會。

開卷第一任務是解題。在我看來,這不是一本探討技術問題的著作,也不是什麼「交叉學科」的作品,而是著眼於研究專利制度的核心,即專利權利要求這一專門問題的法學論著。

首先,應當為解讀專利法問題設定認識框架,即將專利法的問題都置於財產制度、法律體系的模型中。

離開法律的框架,已經不是專利法的問題。儘管在司法實踐中為了弄清案情,需要過程冗長,費盡心力的辨析證據程序,但那是對技術事實的實質性判斷,而技術問題適用的不是專利法規範,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以外的其他途徑獲得準確答案。因此,弄清事實不是法律問題。把專利法當作技術法,或當作技術與法律交叉、糅雜的問題的觀點都會把事情引向歧路,引向謬誤。近年來,流行「交叉學科」一語,但如深究,經不起推敲。實踐中,不同學科經過「交叉」,產生新的學科,是科學與技術進步過程中的常見現象。但是,無論是邏輯的,還是實踐的,都不曾存在不同學科以交叉狀態存在的「交叉學科」。無疑,專利法會不可避免地涉及技術事實問題,但技術反映的是人和自然的關係,法律的調整對象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因而技術只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不是法律問題本身。如同量體裁衣,技術是身體,法律是衣裳,二者相關,卻是實然與應然兩個領域本質不同的事物,不可混同。又如同物權法,法律和物相關,但一個是物理實體,一個是關係實在,一個是實然之物,一個是應然可能,二者不在一個邏輯層次。因此,專利問題歸根結底是財產問題,調整的是關係實在,是法律問題。

其次,確立專利權為私權,專利法為私權法的觀念。

作為以技術發明為前提、為基礎,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標,以調整人的行為為客體的一類財產法律制度,專利法因其表象形式上的特殊性而採用單行法律的方式規範之。因此,專利法因其內在的私權法律屬性而成為民法的組成部分。同時應當認識到,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智慧財產權法和物權法屬於同一性質,是處於同一位階的法律,都是財產法的下位法律,是民事單行法,不是民法的特別法。智慧財產權法和民法是部分和整體的關係,不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此處強調指出,知識財產權制度作為近代科學發展的產物,在其萌發、誕生和發展的西方各國,都是循著獨自的道路發展的。但是,成熟市場經濟和法治傳統的力量,把單行智慧財產權法律緊緊地吸附在私法體系中。因此,在發達的市場經濟社會,智慧財產權的發生、發展、運作和滅失,天經地義地遵循私權法則,不會發生認識的誤解,不會發生實踐的走樣。儘管如此,在發達國家主導下締結的世界貿易組織,在其《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中,仍然心心念念地明確提醒全球貿易組織的全體成員,智慧財產權為私權。有文件顯示,在《協定》的序言中增加這個表述,是來自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團的堅持。顯然,這個表述對我國有重要的價值:其一,囿於我國在計劃經濟局市場經濟過渡時期的特殊國情。其二,我國諸單行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制度是在既沒有成文民法體系,又缺乏私權文化傳統的環境下建立起來的。其三,我國民事立法當下沒有把智慧財產權法以獨立成編的形式納入《民法典》。這是個「疏漏」,它給試圖「異化」智慧財產權制度,追求「另立門戶」,獨自發展的願望點燃希望。如果這種追求不幸成真,無疑會破壞法律的體系性,傷害創新機制並阻礙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最後,毋庸置疑,智慧財產權制度實質上已經融入《民法典》。智慧財產權法學的研究,也應當納入民法學,成為民法學的重要分支。

人類憑藉法學家的智慧,對照市場經濟和市民生活,總結提煉出精密、系統的規律與規則,把各種原本單行的基礎的、成熟的私權制度,收攬在一起,經過系統的組合與精密的集成,把包括調整對象、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合同、准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違約與侵權責任等在內的一系列制度整合在一起,熔於一爐,構成了系統、完備的民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模型——《民法典》,從而為人類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社會生活提供了系統的百科全書式的行為準則。《民法典》是科學、理性、系統思維的產物,是一項劃時代的偉大發明。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下,《民法典》作為經濟社會生活中系統的法律工具,以其優越的性價比,猶如巨大的「黑洞」,把所有民事制度「吞噬」於其中,使它們競相投身於自己門下。智慧財產權歷經近代技術、經濟、法律的相互運動,歷經滄桑,終於組織起來,形成一種新生的私權財產制度,但它一旦和《民法典》相遇,便身不由已地融入其中。性質和規律使然,智慧財產權的一舉一動,「一顰一笑」,都會受到《民法典》的規制,離開《民法典》,智慧財產權無以自洽、寸步難行。因此,智慧財產權學者應當意識到,任何以所謂智慧財產權特殊為由,試圖與《民法典》「脫鉤」,變相「另立山頭」的做法,都是違背理性的,是不智的。如同20世紀80年代盛極一時的經濟法,曾有學者主張以經濟法取代民法,把民法制度改頭換面,提出「經濟法人」「經濟權利」「經濟合同」「經濟責任」等概念,最終因欠缺科學性無疾而終。前車之鑑,智慧財產權法不應重蹈覆轍。一言以蔽之,專利法問題的研究,應當納入民法體系的理念和思維中。

借為本書作序,通過「說明書」和「專利權」的關係,對民事權利的「對象」與「客體」的關係,尤其是權利「客體」問題做一個簡要的闡釋。民事財產權由主體、利益發生的前提(如物、能量、信息、知識)、支配行為(被傳統民法理論稱為「內容」的,對物或利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行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權利或法益)等要素構成,分別屬於權利主體、物理實體、人的行為和關係實在。學界對這些要素的定性、定位,以及他們相互之間關係的認知並不相同。共識是,客體是私權關係的核心。但對何為客體,卻有歧見。「通說」認為,權利客體是指「物」或「知識」。按照「通說」,在專利法中,專利權的客體是指技術發明或外觀設計,它們就是法律要保護的東西。眾所周知,技術發明是發生利益和法律上的權益的前提。技術無疑是極其重要的。但是,無論實踐上,還是邏輯上,技術發明作為物理實體,它處於自然狀態,並非利益本身,因而既不是法律保護的客體,也不是利益追求行為侵害的客體。技術擁有人對技術施加法律賦予的行為的結果是,一方面,在人和技術工間建立一種自然狀態的關係;另一方面,通過法律,排除了其他人再為同樣行為的可能性,從而獨享技術社會化帶來的某些利益。這就在行為人和世人之間構建了一種社會狀態的關係。人們把這種關係實在稱作秩序。這一秩序被法律認可和調整,就成為專利權法律關係。歧見在於,在專利權關係中,技術、行為、利益這三個要素中,究竟誰是客體。按照傳統民法理論,權利客體應當是技術。但是,近來在民法學研究中,已經有學者襲用刑法犯罪構成理論,把利益歸為權利客體。「科學的任務不是別的,僅是對事實作概要的陳述」。[1]我的觀點不同於犯罪構成理論而是從事實出發,找出客體。權利作為主觀精神,自身的作用既不能及於作為物理實體的技術,也不能達於關係實在的利益。主體精神與客觀世界連接的唯一紐帶是主體的行為,這是精神變物質的唯一途徑。因而行為在全部人類生活中都居於核心地位。「行為是一個人的意志之表現」。[2]意志是主觀的,行為是受主體的權利支配的客觀物質運動,二者反映的就是主體與客體的關係。因此,法律賦予主體有權為之的行為方式就是權利客體。在專利法中,技術是權利發生的前提,也就是「說明書」所描述的技術方案,反映的是人與自然的關係,該關係不受法律調整,我稱之為專利權的對象。但是,法律賦予主體的行為資格,如《專利法》第11條賦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的「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這些行為直接反映了人與人的關係,受到法律調整,故我稱之為專利權的客體

區分對象與客體的意義和價值。人與對象之間是人與自然的關係,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即權利的本質,是一種形而上的精神力量。在這裡,「精神是支配一切現實的力量」[3], 「精神是主體,而物質是對象」。[4]權利是精神的,行為是物質的,是受精神、意志支配的物質運動。法益是伴隨行為發生的關係。法律的功能在於,通過調整人的行為,既顧及對象,更著眼於維護作為關係實在的利益關係。所謂侵犯專利權行為,並非對「知識」「技術」存在方式的侵害或毀損,其本質乃是行為人違背法律的規定和權利人的意願,擅自行使了依法本當由權利人才有權對「知識、技術」為之的行為,藉此攫取由該行為導致的本該由權利人享有之利益。倘若其行為繞過作為專利權客體的「行為」,而直接攫取利益,就不再屬於侵犯專利權行為,而是屬於其他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了。所以,民事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是對象,對象的性質與特徵決定了民事權利的分類,如果對象是某種「物」,則該權利屬於物權,如果對象是藝術作品,則該權利就是著作權。民事權利的核心是作為客體的行為,客體決定權利主體獲取利益的類別、範圍和限度。比如,《著作權法》第10條賦予權利人有權作為的有名行為就多達16種。所以,在作為權利發生前提的對象,即事實確定的前提下,民事權利真正的價值在於它的客體,它才是法律要刻意保護的東西。

作為智慧財產權領域乃至整個法學領域最彰顯思維與創造魅力的分支之一,在專利法體系的激勵下,發明人有動力將蘊含在技術方案中的發明創造爭相獲得法律保障,在實現其經濟價值的同時,也為技術研發和產品疊代提供了持久的動力,這也是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和核心價值所在。

專利法領域可研究的問題很多,從可專利性標準的設定與評估,到權利保護範圍的確定:從等同侵權的認定到授權確權程序的審查,近年來,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和科技力量的強化,不少新的熱點問題也湧入了專利法規範的範疇,如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禁訴令頒發、電子產品用戶界面保護、間接侵權判斷,進一步拓展了關注問題的領域,豐富了研究問題內容,提升了探討問題的層次。而在所有的問題中有一個問題自產生之日始終是該領域最為基礎、也是最為重要的事項之一——權利要求的解釋。

之所以基礎,是因為權利要求解釋的路徑、方法、規則、標準等貫穿於專利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與專利領域各項問題存在或明或暗的聯繫,體現了解釋者的價值取向和政策導向;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權利要求解釋這項工作是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進而判斷侵權成立與否或是否符合授權要件的「前置」步驟,解釋的結論對後續工作會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正因如此,權利要求制度自誕生以來,如何對其進行解釋就是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和利益博弈的核心,有關權利要求解釋的理論和原則一旦更新,往往會引來無數解讀和辨析,產生具有相當影響力的引導效應。鑑於此,權利要求解釋無疑是專利領域最具研討價值和實踐意義,也是最具「魅力」的話題之一,本書正是有關這一話題的最新研究成果。

從本書的內容來看,其較之於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特點:一方面顯露了筆者深刻的洞察與抽象能力。該書在對權利要求本質進行深入探析的基礎上,結合域內外相關情況,從為什麼解釋、如何解釋的角度,對二元制體系下權利要求解釋的標準進行了系統的論證,指出了不同語境下權利要求解釋的相通之處,揭示了權利要求解釋工作的內涵和要義。另一方面反映了筆者面對實踐的會通與解釋能力。該書對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歷年公布的典型案例進行了梳理整理,按照權利要求解釋所外化出的問題情形作出分類,通過對類型化案例的通俗解析,提煉出規則,與之前的理論分析形成呼應。值得一提的是,本書不僅研究可靠,思想明澈,表達靈動,文字優雅,還在撰寫過程中考慮到了技術類案件涉及不同專業領域的問題,為照顧不同知識背景的閱讀者,增強可讀性,本書對裁判論述和分析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概括,轉換了表述,同時配以帶有文字標識的附圖,大大方便了讀者對艱深技術知識和晦澀法律問題的理解。

一部學術著作的價值在於它的思想性,在於它的概念創造、理論創新,甚或模式構建等知識貢獻。著作反映筆者的人格和價值取向,也反映人的生命價值。亞里士多德說,生命在於運動。我理解的這個運動,是文明其精神,野蠻其體魄,讓健康的身體官能和豐富的學識、科學的世界觀、理性的方法、卓越的人格等優質資源,儘可能完美地結合,以塑造優秀學人的運動。持續的吐故納新,更新配置,創造新知識,並讓這種模式處於運動中,是生命力量的真諦。因此,生命運動歸根結底是不斷地讓思想衝破牢籠,讓精神獨立,讓心靈解放,創造身心健康的人的過程。本書與其說是在立足實踐,研究制度,不如說是在表達心靈、思索、意識的成果。

本書筆者馬雲鵬博士是業內一名優秀的青年法官,正處於生命、職業、專業三位一體運動的高峰。理工科背景和十年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經歷為其積累了相當的知識儲備和實務經驗,其在進入最高審判機關後,有機會在更高的平台以更宏的視野來審視和研究專利法所涉相關問題,為其寫作提供了更豐富和全面的靈人及素材來源。難能可貴的是,雲鵬博士能在繁忙的工作之餘勤學敏思,筆耕不輟,也體現了我國青年一代智慧財產權法律工作者優良的品質和素養,我對此感到欣慰也祝他在未來的學術研究和實務工作之路上取得更大的收穫。

劉春田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中國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會會長

二0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注釋(上下滑動閱覽)

【1】[奧]馬赫:《感覺的分析》,洪謙譯,商務印書館 1986 年版,序言。

【2】[奧]路德維希·馮·米塞斯《人的行為》,夏道平譯,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15年底

【3】[德]F.W.J.謝林:《對人類自由的本質及其相關對象的哲學研究),鄧安慶譯,商務印書館 2008 年版,第6頁。

【4】[美]杜威《藝術即經驗》,高建平詳,商務印書館 2005 年版,第6頁。

編輯: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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