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網絡暴力事件

學習時報 發佈 2024-02-28T14:16:39.933366+00:00

網絡空間本是網友們暢所欲言的地方,但是,在網絡水軍、自媒體營銷號的惡意引導、部分網民的情緒失控等因素影響下,網絡暴力導致嚴重後果的事件時有發生,成為社會熱點。網絡暴力事件的新特徵網絡暴力事件並不是近幾年才發生的,早在即時訊息發展初期就已經存在。何謂網絡暴力?

網絡空間本是網友們暢所欲言的地方,但是,在網絡水軍、自媒體營銷號的惡意引導、部分網民的情緒失控等因素影響下,網絡暴力導致嚴重後果的事件時有發生,成為社會熱點。

網絡暴力事件的新特徵

網絡暴力事件並不是近幾年才發生的,早在即時訊息發展初期就已經存在。何謂網絡暴力?網絡暴力是指,針對社會熱點事件中的當事人,在網絡上發布具有人身攻擊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言論觀點、視頻以及包含當事人身份、住址、聯繫方式等評論信息,造成一定範圍的社會負面評價,給特定當事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行為。伴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尤其是搜索技術的創新發展,網絡暴力事件呈現出新特點。一是部分網絡暴力事件的背後顯現出「操盤手」的身影。一些社交媒體不再單純局限於編造虛假新聞,而是通過基於人工智慧等技術的自動評論,煽動網民的群體對立情緒。二是網絡暴力事件損害程度愈發嚴重。網絡信息傳播效率的提升實際上也在加劇個人信息泄露風險。由於近幾年發生的網絡暴力事件中個人信息被隨意公布,導致線下侵擾事件發生。三是網絡暴力事件的關鍵人群愈加複雜。客觀而言,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往往需要一個醞釀時間,過去通常是由信息製造者、傳播者等相關群體加速網絡事件的蔓延,但現在,隨著網絡信息技術中短視頻平台、自動化推送等業務模式逐步興起,用戶在頻繁獲取同質信息之後,淪陷於「信息繭房」,其觀點和想法會潛移默化地受到推送信息內容的影響,對於社會熱點事件無法作出客觀評價。

近些年,網絡暴力事件的基本特徵主要表現為「無意識性」,群體性的負面輿論促使原本看似再尋常不過的網絡平台成為言論利刃。一方面,諸如「鍵盤俠」等群體出現使得「排除異己,達成意見一致」成為評論目的,而不是對傳播的內容作出客觀的評價和個人客觀觀點的表達。這些群體通常無視信息內容,直接以「拋開事實不談」的邏輯將事實依據本人主觀意見簡單化處理,並間接影響其他網民在瀏覽評論區時的主觀想法。另一方面,「法不責眾」是網暴實施者普遍的心理狀態,藉由「意見一致」的達成,網暴實施者通過彼此之間的「相互認可」和群體數量激增產生了一種「集體無責的安全感」,更加肆無忌憚地宣洩自己的情緒。

網絡暴力事件的治理難點

網絡暴力事件的立法規制主張早已有之,我國現行立法雖未針對網絡暴力行為制定專門立法,但是在法律法規中已經存在相關規定。2019年頒布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專門針對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乃至行業組織均提出相關義務性要求。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內容違法信息,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對平台信息內容承擔主體責任等。民法典也再次明確了對我國公民人格權的保護。然而,網絡暴力事件並沒有就此終止,究其原因在於難以明確責任主體和行為違法認定標準的模糊性。

責任主體難以明確。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是網絡言論發酵使然。不同的網絡用戶在頻繁的信息傳播過程中致使網絡信息的逐漸失控,「誰應當對最終的損害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成為執法活動中的棘手問題。網絡信息的傳播往往遵循著「沉默的螺旋」這一規律,即用戶一旦看到自己贊同的觀點得到多數認可,則會廣泛傳播;而對於少數人認可的觀點,則會為了避免被孤立而選擇沉默,依此邏輯,兩種觀點就會呈現此消彼長的螺旋過程,這樣將會導致具體責任主體難以認定的現象出現。

行為違法性認定模糊。網絡平台採取「人工+技術」的方式審核篩查不當的網絡評論,但部分平台評論會利用「規避敏感詞篩選」機制以達到「控制」相關評論的目的,並且這種「控評」治理模式僅能在網暴事件發生之後發生作用,因為平台方不可能精準預測到何種事件在何時會引發網暴事件。更重要的是,如果將所有指責性言論均視為網暴言論,顯然也會影響網絡評論的正常發布與傳播。

網絡暴力治理的措施

網絡暴力的治理需要政府、平台、行業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共同治理。基於此種共識,網暴治理需要進一步明確不同治理主體應當承擔何種義務。總結過往網暴治理經驗,治理的重心應當著眼於網絡暴力的全過程治理,在不同階段採取治理措施逐步降低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概率,並削弱對當事人的負面影響。

在網絡暴力事件尚未發生之前,針對零星的網絡負面評論,根據評論內容選擇針對性治理措施。如果言論僅僅具有指責性、批評性,則不屬於網絡暴力言論;但倘若存在編造虛假信息、利用網絡誹謗、組織指使網絡暴力的行為傾向,則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侮辱、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並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若負面評論存在辱罵、侮辱等行為,公民個人也可以選擇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要求信息發布者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在網絡評論開始呈現「排除異己」「意見一致」等趨勢時,平台運營者應當及時介入,重點評估和判斷是否存在網絡水軍操作網絡輿情的風險,例如是否存在大量同質性評論或者觀點完全相同的評論等,並將相關風險信息向監管機構報送。對於存在試圖辱罵、恐嚇觀點不一致的網絡用戶,平台則應當以警示彈窗、刪除評論等方式控制這種攻擊「異己觀點」的行為。尤其是在形成熱評事件之後,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熱評內容及其互動評論信息採取「人工+機器」的內容審核,立即刪除涉及公布他人住址、聯繫方式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評論,並留存該帳戶的實名信息、違法違規證據等以便事後追責。

在網絡暴力事件形成之後,如果頻繁出現泄露當事人個人信息的評論,則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向其提供行為人的相關信息,以便當事人向信息發布者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如果其中存在涉嫌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線索,則應當主動告知監管機構。值得一提的是,在發生泄露他人個人信息、頻繁轉發虛假信息或當事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時,行為人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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