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衣工上班時猝死,家屬認為43萬賠償不合理 律師: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法律效力,可申請仲裁

紅星新聞 發佈 2024-02-28T18:31:54.397424+00:00

↑受訪者提供的人民調解協議書(部分)紅星新聞記者丨羅夢婕 實習生丨劉宇恆責編丨任志江 編輯丨彭疆3月6日,樣衣工賴某林在崗位上突發心源性猝死。其家屬稱,在討要死亡賠償金時發現,賴某林所在公司此前並未為其購買工傷保險,「他們說突發心梗是自身問題,公司會出於人道主義給予一些錢。

↑受訪者提供的人民調解協議書(部分)

紅星新聞記者丨羅夢婕 實習生丨劉宇恆

責編丨任志江 編輯丨彭疆

3月6日,樣衣工賴某林在崗位上突發心源性猝死。其家屬稱,在討要死亡賠償金時發現,賴某林所在公司此前並未為其購買工傷保險,「他們說突發心梗是自身問題,公司會出於人道主義給予一些錢。」賴某林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幾經交涉,最終在石獅市寶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簽下了賠償金為43萬元的調解協議。但對於賴某林的死是否屬於工亡,以及最終的賠償金43萬元,家屬仍有異議。

對此,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李旻表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該被認定為工傷。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佳表示:「死者家屬可以在認定工傷以後,直接提請勞動仲裁,向涉事公司主張的費用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劉佳表示,在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後,如若死者家屬仍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以先去申請工傷認定,在完成工傷認定後再到單位註冊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但因調解協議書已具備法律效力,調解結果能夠發生改變的可能性很小。

樣衣工在車間突發心源性猝死

近日,福建的賴先生向紅星新聞爆料,稱自家堂兄賴某林在3月6日於福建省石獅市盛傳服飾織造有限公司一生產車間突發心源性猝死。因賴某林的母親已有77歲高齡,兩個兒子還未成年,妻子又是文盲,為其討要公道的事便落在賴先生的身上。

賴先生說,其堂兄生前身體健康,除了有血壓偏高的情況外並無大礙,且據其了解事發前賴某林也不存在過勞加班的情況,「但樣衣工是一個比較動腦的崗位,一天需要工作9個小時,有時候10個小時。」此外,賴先生還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石獅市盛傳服飾織造有限公司此前並未給賴某林購置工傷保險,簽署的勞動合同也被公司以拿去蓋章為由,並未返還到員工手中。

對於賴先生的上述說法,一位已從石獅市盛傳服飾織造有限公司離職的員工表示確實如此,「我在該公司工作的時候,他們沒有買工傷保險,勞動合同也沒有返給我。」

另外,賴先生還告訴記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家屬只能在死者死亡一個月後才能向有關部門提出工亡申請,而一個月內必須是公司去申請才可以,「但涉事公司一直沒去申請。」

在賴先生提供的一段其與涉事公司溝通的錄音中,一男子表示,「公司並未想過逃避責任,但是死者家屬所提出的條件與公司的預期偏差太大,是完全不合理的」;「就是因為是上班時間出了事,所以說公司才會(出於)人道主義(處理)。如果說是因為工作死亡的,這個公司根本就逃不掉。但是他是因為自身問題,突發心梗,我們誰都不願意遇到」……

3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聯繫上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對方表示,目前案件已提交至當地司法所,由司法所(指導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委員)調解處理。隨後,記者又撥打石獅市司法局寶蓋司法所的電話,接線人員回應稱,案件仍在調解中。

3月29日,賴先生告訴記者,經過當地司法所(指導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委員)調解,他們與石獅市盛傳服飾織造有限公司就賴某林工亡賠償金一事達成調解協議,由涉事公司賠償賴某林家屬43萬元,而家屬需自行處理賴某林的喪葬費用,且雙方都保證不再因為此事產生任何糾紛,否則需負法律責任。

在賴先生提供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上,紅星新聞記者看到,賴某林妻子與石獅市盛傳服飾織造有限公司產生糾紛的主要事實為:賴某林於2022年5月進入該公司從事樣衣車工工作,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按月薪計算,2023年3月6日下午1時50分左右,賴某林在車間上班時突然暈倒,經送石獅市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確診為心源性猝死,事後雙方就工亡賠償金一事產生爭議。

上述人民調解協議書還稱,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由石獅市盛傳服飾織造有限公司於2023年3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屬與賴某林工亡相關全部賠償項目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43萬元;死者家屬自行處理賴某林的喪葬後事,全部費用自理;死者賴某林的家屬保證今後不會再因這次事件向石獅市盛傳服飾織造有限公司提出賠償和訴訟請求……此事為一次性終結解決,雙方都保證今後不再為此事產生任何糾紛,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受訪者提供的人民調解協議書(部分)

43萬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合理?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李旻表示,在確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該被認定為工傷。「根據本案情況,工人在工作時間猝死了,視同工傷。」

李旻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本案中,如公司不配合申請工傷認定,家屬完全可以等到4月7日後,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佳表示:「在退休年齡以內,並且跟這個單位已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用工關係,就是我們所謂的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是有義務要給員工去買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單位沒有買社保,所有責任都需要單位來承擔。」

針對賠償金額數目問題,劉佳解釋,工亡賠償金標準全國統一,「工亡近親屬可主張的費用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劉佳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9283元×20=985660元;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不過,劉佳表示,人民調解協議書在經由雙方簽字後便已具備法律效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向當地法院提出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申請,在法院的裁定書下來後,雙方需按照調解書里簽訂的內容履行。如若有一方不願履行,那麼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在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後,如若死者家屬仍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以先去申請工傷認定,在完成工傷認定後再到單位註冊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但因調解協議書已具備法律效力,調解結果能夠發生改變的可能性很小。這本案中,若雙方並未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賴某林家屬則可以在工傷認定以後,直接提請勞動仲裁,「裁判文書生效後,賴某林家屬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司如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書,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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