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蒙運動的興起,封建思想的顛覆

聖讀史話 發佈 2024-02-29T11:43:59.516532+00:00

到封建制度末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及其與封建制度矛盾的日趨尖銳,在意識形態領域裡批判封建制度、宣傳資產階級學說的思潮便發展起來。

到封建制度末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及其與封建制度矛盾的日趨尖銳,在意識形態領域裡批判封建制度、宣傳資產階級學說的思潮便發展起來。繼中世紀文藝復興運動之後,大體上從17世紀開始,又興起了一種新的學說,即適應於資產階級革命與改革年代的啟蒙學說。

17世紀時,在處於資本主義發展最前列的尼德蘭和英國,這一思潮表現最為活躍。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斯賓諾莎、密爾頓、霍布斯和洛克等。他們是早期的啟蒙思想家。

他們所著重闡述的理論,比較集中在這樣幾個方面:理性、人的自然權利、自然法、社會契約。他們強調的理性是指人的理性,與上帝的統治是相對立的。

恩格斯說:「中世紀的歷史只知道一種形式的意識形態,即宗教和神學」。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有可能觸犯當時的社會關係,就必須抹掉籠罩在這些關係上的靈光圈」。

強調人的理性,實際上就是否定封建統治者的權力。如果上帝的意旨是不可靠的,那麼神授的權力也就失去了依據。格老秀斯就宣傳說,理性是不分任何種族的一切人都具有的天賦能力,人類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理性行事,即使沒有上帝也是如此。

17世紀法國的唯心主義哲學家笛卡爾也把人的理性當成認識世界的依據,闡述了他的唯理主義哲學體系。絕大多數啟蒙思想家宣傳的自然法理論,便是以理性為基礎的。

自然法理論是同封建主義的王權和特權針鋒相對的。封建神學家們歷來宜揚自然法從屬於神法,只有上帝的意旨才是真正的法,具有永恆性與神聖性。

格老秀斯則明確提出:「自然法是正確的理性的命令,它根據是否合乎理性來指明人的行為在道德上可行與否」。對於自然法,「甚至神本身也不能更改」。

不過,他還沒有直接否定上帝的存在。為了排斥神法的統治,他將法分成了兩大類。即自然法同人類法與神法。他強調,自然法普遍適用於全人類,而神法則可能只給予某一特殊的人群。

密爾頓在論及自然法問題時,又前進了一步。他認為,自然法是保障人們自由、和平與安寧的法。它指引人們去建立政府,指派一人或若干人去管理其餘的人。依照自然法建立的政府,「無論在和平或戰爭時期,都首先要保障人民的自由」。

唯物主義哲學家洛克也提出了類似的關於自然法的理論。他說,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的體現。自然法給人類規定的基本權利就是生命、自由和財產。這些都是不可剝奪、不能轉讓的自然權利。

可見,啟蒙思想家們宣傳人的理性,以及由理性所決定的自然法,目的都是為了保障人的自然權利

人權問題是所有啟蒙思想家普遍重視的基本問題。在封建專制制度下,平民(包括資產階級)的權利得不到保障,他們最重視人權也就是很自然的了。對於人的自然權利,他們提出了種種說法。

斯賓諾莎認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同自然中的一切事物一樣,人的共性便是「自我保存」。因此,人的自然權利中最首要的是生存權。

每個人都依自己的能力和力量去保護自己並爭取實現自己的欲望。這就難免互相損傷。所以人的自然權利必須受到一定約束,但是思想自由卻必須有保證。思想自由,行動守法,便是他的基本結論。

霍布斯也有類似的觀點,但又有一些發展。他說,每個人都有權去保全自己的自由。這種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權利。在這一權利上人們是平等的,而這又會導致各個人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互相成為仇敵。因此人們必須交出自己的權利,共同去服從更高的主權者。

霍布斯還特別提出了經濟自由的權利。他強調這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絲毫不影響主權者的權威。相反,主權者應有義務維護人們的經濟自由權。

經濟自由主張的提出,是資產階級自由思想的一個重大的新發展。密爾頓和洛克的論述就更明確、更全面了。他們一致認為,自由、財產、生命安全是人的最基本的自然權利。

密爾頓還把自由權具體化為信仰自由、言論出版自由、婚姻家庭生活自由等等權利,尤其強調言論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權。密爾頓是最早提出天賦人權基本原則的思想家。

洛克則更前進一步,集17世紀啟蒙學說之大成,在自然權利向題上提出了朦朧的主權在民即人民主權思想。他把人的自然權利視為是至高無上的,政府的權力也是人民委託的,如果政府破壞人民的權利,人民就要「用強力對付強力」

眾多思想家在論述人權問題時,都無例外地主張個人的權利應受到約束。在他們看來,這種約束就是社會契約。幾乎所有的肩蒙思想家都以社會契約論作為國家和政治制度學說的核心。

格老秀斯提出,人們出於自利的動機,在理性的昭示下,互相訂立契約,組成了國家,這也是人類對社會生活的天然要求。

這一觀點後來不斷被重複。他們都共同認為,人類為了避免互相傷害和保障自己的自然權利,就要訂立契約,共同遵守,建立起有固定法律的社會。

從主流上看,他們都以人類出於自身需要的原因來解釋訂立社會契約的必要性,政府和法律則是維護這一契約的保障。這就排斥了封建制度下長期宣揚的「王權神授」的謬論,具有明顯的反封建意義。

可是,在這個前提下,他們對社會契約中政府權力和人民自由權的解釋,還有較大的分歧。

密爾頓和洛克是強調人民主權學說的。在他們看來,既然人們訂立社會契約是為了保障自己的自然權利,避免互相損害,那麼由契約而產生的政府和法律就要為保證人民自由而發揮作用。

密爾頓明確提出,人民的權利是「至高無上的」。政府「無論在和平或戰爭時期,都首先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即使君主也「應該是國民的公僕」。如果君主侵害人民自由,那就要「用像懲治別人一樣的法律來懲治他」。

對暴虐無道的君主,就要廢黜他。密爾頓是反對君主制的。他主張建立一院制議會主權的共和國。

洛克也提出,主權來自人民。行政和立法權,都只能是社會全體成員或他們的代表所一致同意授予的,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就在於人民的授予。被授予權力的人,本身也是社會契約的參加者,要受到契約的限制。

為防止出現專斷的權力,洛克提出了分權學說,主張將國家的權力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3種,其中立法權是最高權力。但是這也來自人民的委託。人民始終要保持最高權利,以保護自己不受攻擊,包括來自立法者的攻擊。

格老秀斯、斯賓諾莎、霍布斯等的觀點就相對溫和得多。

格老秀斯認為,人們既然是為了保護自己而訂立契約,組成國家,那就要給國家足夠的主權。這種主權,「其行為不受另外一個權力的限制」。這裡所謂「另外一個權力」,就是指人民主權。他公開說:「最高權力永遠無例外地屬於人民」的提法是不正確的。

斯賓諾莎的主張也與此相類似。他雖然認為國家權力也應有限度,但卻堅持國家必須藉助人們的恐懼之心來管理社會。國家權力一定要大於任何別的權力。

霍布斯又進了一步。他提出,人們在訂立契約時應該放棄全部權力,並將其交給大家同意的一個人或一些人組成的會議。這個人或會議便成為主權者。主權者不參加契約,因而不受契約的約束,其權力是至高無上的。

當然,主權者雖不受契約內容限制,卻應受契約宗旨的限制。因為人們立約的宗旨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

在霍布斯看來,國家就是根據契約而「聯合在一個人格之內的人群」,其本質就是主權者。

綜上所述17世紀的啟蒙思想家們已經提出了在理性學說指導下的自然、人權、法治、社會契約等一系列觀點,用以對抗封建主義的王權、神權和特權。

這些學說,在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那裡得到了更大的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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