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歷史——普魯士王國廢除農奴制和改善農民狀況

卡卡0o1l 發佈 2024-03-01T01:53:35.226850+00:00

文|小蓋史說編輯|小蓋史說前言 廢除農奴制是普魯士專制政府最早採取的開明措施。由於這項措施不能推廣至王室領地以外的整個普魯士王國,所以輔之以若干改善農民狀況的辦法。這是普魯士王國政府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首要表現。

文|小蓋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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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廢除農奴制是普魯士專制政府最早採取的開明措施。由於這項措施不能推廣至王室領地以外的整個普魯士王國,所以輔之以若干改善農民狀況的辦法。這是普魯士王國政府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首要表現。

宣布廢除農奴制

在三十年戰爭結束以後的邦君確立專制制度的時期,大選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曾經為了徵收軍稅而承認容克(Junker)地主的自給經濟,從而表明選帝侯政府認可並加強了布蘭登堡普魯士的農奴制度。對於土地占有者來說,農奴制度是三種傳統權利的合而為一,即土地耕種權、農民人身權和初級審判權。在農奴制度之下,不僅農民的勞作而且他們的人身都完全地依附於容克地主,農民們不能自主地耕種土地,也不可以自由地遷移。相應地,容克們不僅有權決定自轄土地的耕作,而且有權壓迫土地上的農民。占邦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處在既沒有人身安全也沒有財產保障的境況之中。因此,「解放」農民或改善農民現狀既符合人道主義的啟蒙觀念,又是普魯士專制君主將國家權利達及農村基層貴族的重要措施。

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算不上開明君主,但是他率先在王室領地範圍內宣布廢除農奴制。1713年8月13日,國王頒布《王室領地諭令》,宣布霍亨索倫統治家族轄有的王室領地為王國土地,王國土地不可分割、不可轉讓,擁有永久的完整性。為了擴大王國的控制力,為了增加王國的收入,在財政大臣馮·卡默克(E.B.von Kameke,約1674—1726)的主持下,王國政府在1719—1723年間連續發布政令,宣布在占全國土地約三分之一的王國土地上廢除農奴制。王室土地上的農民基本上成為自由的王國租佃農。

弗里德里希二世是典型的開明君主。繼位後他一度試圖將先王廢除農奴制的做法推及整個普魯士國家。然而,在來自容克貴族的強大壓力之下,他只得退而求其次,推出了改善農民狀況的措施。在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與七年戰爭之間的和平時期,弗里德里希二世連續在1748年、1749年、1752年和1755年發布敕令,命令土地容克不得隨意驅逐農民,在包括新占領的西里西亞在內的整個普魯士國家之內,禁止貴族圈地,保證農民繼續耕種土地的權利。


改善農民狀況

七年戰爭結束以後,國王又於1763—1764年針對波美拉尼亞的土地貴族頒布敕令,要求他們在一年之內必須在農莊或農村中定居下來,改善當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狀況,減輕農民的勞役負擔,禁止把農民趕出土地,違令者將遭到懲罰。1772—1775年,在獲得波蘭的西普魯士等地之後,弗里德里希二世再次發布保護農民令,責令土地領主減緩農民的徭役,減輕農民的人身依附。1777年,國王進一步做出決定,凡屬於王室領地官員的莊戶都要以繼承的或固定的方式轉給所屬臣民,前提是不觸及土地貴族的原有權利。

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位期間,始終堅持改善農民處境的政策。他稱農業為「第一藝術」,從事「第一藝術」的農民應該得到較好的待遇。在舊有的村莊,他關注農戶幫工(Tagelhner)、僱農(Knecht)和女僕(Magd)的情況及待遇,使他們在變更僱主的時候有進行選擇的可能性。在新開墾的土地上,國王鼓勵自由農民定居和耕種,並採取諸如延長租佃期、減免賦稅、免服兵役、資金補助等等優惠政策,鼓勵外來的農業移民。同時,在任何地方,無論在舊有村莊還是在新墾土地上,弗里德里希二世都不允許對農產品進行暴利經營。


弗里德里希二世的繼任者、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Friedrich WilhelmⅡ,1744—1797,1786—1797年在位)繼續其前兩任國王的農民政策,不僅維持王室領地農民自由租佃的經營方式,而且特別在1793—1795年新獲得的東普魯士新區實行對於農民的保護措施。

當然,開明專制下的農民政策是以不改變、不危及原有的容克地主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為前提的。

「解放」農民與「保護」農民的差別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解放」農民與「保護」農民這兩種政策在普魯士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解放農民,在普魯士指向農民的整體,在開明專制時期則特別指向王室領地上的農奴整體,其目的主要是增加王國政府的收入,加強國王的控制力量。保護農民,在普魯士是指向農民的個體,在開明專制時期特別指向身處邊遠地區、身遭貴族殘暴壓迫的農戶個體,其目的主要是一定程度上對土地貴族進行控制,吸引外來移民定居,維持農村的社會秩序。雖然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曾經宣布「解放」王室領地上的農奴,但是,普魯士開明專制時期農民政策的主要方向是保護農民而不是解放他們,王國政府是希望儘可能地在不損害土地容克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改善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處境。其背後的根本性因素是維護容克貴族的權利。


在歷史傳統的角度上,容克貴族是世家子弟貴族。自中世紀以來,貴族世家的財產或權利一般是單子繼承,凡沒有得到繼承利益的貴族子弟就稱為容克,即容克貴族。容克貴族通常比世襲貴族的人數更多,整體的能量更強,引起社會動盪的可能性也更大。歷史上,對於容克貴族權利地位的限制或保障,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統治者分別採取了不同的措施。一般來說,容克貴族有三個發展場域:宮廷、軍隊和土地。在普魯士,由於從中世紀以來出現了幾次大規模的墾荒殖民浪潮,又由於三十年戰爭結束以後農產品出口帶來不菲的利益,所以王國的容克貴族基本上麇集於東部土地之上。以土地容克為基礎,從一開始普魯士的專制統治者就將容克貴族作為王國的支柱,不僅宮廷里的文官,而且軍隊中的軍官,其絕大部分都是擁有土地利益及擁有對農民支配權的容克貴族。

如此一來,王國政府對於農民的任何措施都會觸及王國的統治基礎。無論是長期的國策,還是短期的權衡之計,普魯士的開明專制君主都不能夠也不願意按照啟蒙的自由觀念給予農民一定的人身自由,而只是在人道主義原則下採取一些限制壓榨農民的措施,因為統治者要確保容克貴族對於專制王權的支持。與此同時,無論是廢除王室領地的農奴制,還是改善農民的生活狀況,普魯士的開明專制君主也都不能也不想從中貫徹啟蒙的平等精神,削弱等級貴族的特權。


不僅如此,開明專制政府為了保護容克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還下達命令,限制農民獲得貴族的土地(1766年) ,禁止貴族通過遺囑、出售、抵押等方式將土地轉讓給市民(1762年、1775年)。雖然下令解放王室領地農奴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反對容克貴族參政,採取各種措施將土地容克排斥在王國的政治之外,但是弗里德里希二世上任之始就恢復了土地領主的傳統權利,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容克貴族。到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結束開明專制統治的時候,普魯士王國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以及社會等級都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一句話,從君主專制到開明專制的轉變不僅沒有削弱普魯士王權與貴族之間的關係,反而加強了王權與貴族的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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