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生前貸款85萬打賞百萬粉絲男主播,這筆債務誰來還?

大芬奇視界 發佈 2024-03-02T18:15:56.826022+00:00

她叫陳女士,今年54歲,住在廣東佛山。她的生活並不富裕,但她卻有一個奢侈的愛好:給男主播打賞。從2022年4月開始,她就沉迷於一個直播間,裡面有一個打拳、唱歌的男主播。她被他的外貌、聲音和才藝所吸引,每天都要花幾個小時觀看他的直播,並不斷給他送禮物、打賞。前後總共多達85萬元。

她叫陳女士,今年54歲,住在廣東佛山。她的生活並不富裕,但她卻有一個奢侈的愛好:給男主播打賞。

從2022年4月開始,她就沉迷於一個直播間,裡面有一個打拳、唱歌的男主播。她被他的外貌、聲音和才藝所吸引,每天都要花幾個小時觀看他的直播,並不斷給他送禮物、打賞。前後總共多達85萬元。


這些錢,她都是貸款而來。她在多個平台上申請了高利貸,每月要還幾萬塊的利息。她還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抵押了出去,為了給男主播打賞。


她為什麼要這樣做呢?她覺得這樣可以得到男主播的關注和喜歡。男主播也不斷地給她發來下流的圖片、上半身裸露的視頻,還有很多暗示,讓她覺得自己是他的女朋友。


但這一切都是假的。男主播只是想利用她的感情,騙取她的錢財。他根本不在乎她是誰,只在乎她能給他多少錢。他還有很多其他的「女朋友」,都是像陳女士一樣被他騙得團團轉的粉絲。


陳女士並不知道這些。她只知道自己愛上了男主播,願意為他付出一切。即使家裡條件越來越差,即使身體越來越不好,即使債務越來越多,她也不願意停止打賞。


直到2023年3月18日,她突然猝死在家中。當天早上,她還在給男主播打賞,說著「我愛你」、「你是我的唯一」之類的話。然後,她就再也沒有回覆了。


當晚,她的女兒李女士回到家中,發現母親已經死去。李女士悲痛欲絕,但更讓她震驚的是,在整理母親的遺物時,發現了大量的欠款單和充值記錄。


李女士才知道母親原來有這樣一個秘密:為了給一個不認識的男主播打賞,她竟然負債纍纍,目前已知的債務就有差不多200萬。

李女士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她覺得母親是被男主播騙了,想要找他退款。但當她聯繫到男主播時,對方卻拒絕了。男主播說:「你母親給我打賞是自願的,我沒有強迫她。我也沒有讓你母親打賞我,她是自己喜歡我,我也沒有騙她。你母親死了,跟我有什麼關係?你想要錢,就去找債主要去,別來煩我。」說完,就把李女士拉黑了。


李女士氣得渾身發抖,她覺得這個男主播太無恥了,不僅害死了她的母親,還不肯退錢。她決定起訴他,要求他返還85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這樣的案件,在近年來並不少見。隨著網絡直播的興起,打賞成為一種常見的互動方式。有些觀眾為了支持喜歡的主播,或者獲得主播的關注和回應,會給主播送出各種虛擬禮物,有時甚至動輒上萬甚至上百萬。


這些打賞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打賞者和主播之間是否形成了合同關係?打賞者是否可以撤銷或者追回打賞的款項?這些問題,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不少爭議。


目前,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認為打賞行為屬於服務合同,另一種是認為打賞行為屬于贈與合同。


服務合同說的支持者認為,打賞行為是一種付費觀看的方式,打賞者通過支付一定的費用,獲得了主播提供的直播服務和互動體驗。打賞者和主播之間存在對價關係,即打賞者支付的費用是主播提供服務的報酬。因此,打賞行為構成了服務合同關係。


贈與合同說的支持者認為,打賞行為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方式,打賞者出於自願和善意,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轉讓給主播。打賞者和主播之間不存在對價關係,即打賞者沒有因為支付費用而獲得任何實質性的利益或權利。因此,打賞行為構成了贈與合同關係。


這兩種觀點各有其理由和依據,但也各有其缺陷和困難。服務合同說難以解釋那些沒有明確服務內容或者沒有實際提供服務的打賞行為,也難以界定服務的質量和標準。而贈與合同說則忽視了打賞行為背後的商業邏輯和社會效應,也難以保護打賞者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在分析網絡直播打賞行為時,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區分。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第一,是否存在明確的服務內容和要求。如果主播在直播中明確表示或者暗示自己會根據觀眾的打賞金額或次數提供特定的服務內容或要求,例如唱歌、跳舞、回答問題、做遊戲、送禮物等,那麼打賞者就有權利要求主播履行這些服務內容或要求,否則就可以認為主播違約,要求退還打賞款或者賠償損失。這種情況下,打賞行為更接近於服務合同。


第二,是否存在實際的服務提供和消費。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實際提供了一定的服務內容,例如唱歌、跳舞、講故事、分享知識等,而打賞者是出於對這些服務內容的欣賞或者滿意而進行打賞,那麼打賞行為就具有了消費的性質,可以認為雙方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但是,如果主播在直播中沒有提供任何有價值的服務內容,或者提供的服務內容與打賞者的預期不符,而打賞者是出於對主播的個人魅力、情感寄託或者其他非理性因素而進行打賞,那麼打賞行為就更像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可以認為雙方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係。


第三,是否存在惡意操縱或者誘導打賞。如果主播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話術或者其他手段,惡意操縱或者誘導觀眾進行打賞,例如虛構自己的身份、經歷、困境等,或者承諾給予觀眾虛假的回報、利益等,那麼打賞行為就可能涉及欺詐、敲詐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主播的法律責任,並保護打賞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是否存在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打賞行為。如果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情況下進行打賞行為,那麼該打賞行為應當視為無效或者待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要求主播返還打賞款,並追究直播平台和監護人的責任。


以上四個方面並不是互斥的,而是相互補充的。在具體案例中,可能會涉及多個方面的因素,需要綜合分析判斷。例如,在《未成年人5天打賞主播10萬能退嗎?法院判了》這個案例中,法院就綜合考慮了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付款金額、付款頻率、監護人是否知情等因素,認定未成年人向主播轉帳充值的行為無效,並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返還原告部分充值款項。


綜上所述,網絡直播打賞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文化現象,既有其合理合法的一面,也有其不規範不健康的一面。 面對網絡直播打賞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風險,應當從立法、執法、司法、社會等多個層面進行綜合治理,既要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選擇和創新活力,也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範有序發展,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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