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發生在騰訊的一個「大瓜」!員工偷東西,能否直接開除?

互聯網坊間八卦 發佈 2024-03-03T14:26:03.519963+00:00

引:在職場,我們多少會遇到同事順手牽羊、偷竊財物的現象。那麼,公司發現後能否以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呢?今天,筆者拿一個最近發生在騰訊的案例。

引:

在職場,我們多少會遇到同事順手牽羊、偷竊財物的現象。那麼,公司發現後能否以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呢?

今天,筆者拿一個最近發生在騰訊的案例。簡單給大家普及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註: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的視頻,職位等,筆者不公開,我們只說事)

事情是這樣的。

騰訊一位女員工小王(化名)在下班整理辦公桌的時候,發現放在工位上的鏡子不見了。因為東西不怎麼值錢,也或許是同事在用,小王也就沒有太在意此事。時隔兩天,同辦公室另一位員工小李(化名)發現自己的鏡子也不見了。幾位女生覺得事情比較蹊蹺,於是向上反映了這事。

公司在調取監控後發現,原來幾名女同事的私人物品是被一男同事偷拿了。

據筆者現在所了解到的,該員工為一名外包公司的駐場員工,事件已經在騰訊內部引發熱議,騰訊方面也已經開始在著手處理了。

好了,事說完了,筆者就直接給大家贅述了!

在職場,偷竊行為其實是一種很常見的違紀行為。不說騰訊這類的公司了,就算是小公司,對員工的偷竊行為也會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只要員工有類似的行為,用人單位基本都會立馬開除。即使你員工起訴到法院,企業的行為也會獲得法院認可和支持。

這裡依照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並且不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只要存在盜竊行為,不論價值大小,均可構成嚴重違紀。

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其中第二種情形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註:一般情況下,員工手冊中都會將「偷竊」定性為企業的嚴重違紀)

這裡,筆者再舉一個例子:

當年名噪一時的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國)的糖果盜竊案。員工因下班回家隨身攜帶了幾顆糖果,被開除。該員工被開除後,以自己偷竊物品價值較小,不構成嚴重違紀為由提起訴訟,將不凡帝范梅勒(中國)告上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的判詞,筆者也貼給大家。

原告確存在2015年1月12日欲攜帶被告處糖果出廠的行為。無論原告所帶之物的金額大小,原告之行為均屬於偷竊公司財物的行為。因此,被告以原告違紀為由對原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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