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治 | 國際刑事法院是如何運作的?

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發佈 2024-03-03T21:28:04.291844+00:00

1編者按在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時候,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評價說,「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前景,讓我們看到了普遍正義的希望,這一個簡單的、令人興奮的希望。這個希望快要實現了。我們將始終不懈地朝著這個目標儘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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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在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時候,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評價說,「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前景,讓我們看到了普遍正義的希望,這一個簡單的、令人興奮的希望。這個希望快要實現了。我們將始終不懈地朝著這個目標儘自己的努力。」國際刑事法院在組織結構上完全不同於國家法院,但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又體現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本次推送介紹了國際刑事法院的組織機構、管轄範圍、法律程序等內容,內容來源於國際刑事法院網站,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羅馬規約體系


《羅馬規約》設立了三個獨立的機構:締約國大會、由四個獨立機關組成的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受害者信託基金。這被稱為「羅馬規約體系」。


1.締約國大會

締約國代表開會並對法院進行監督管理,包括選舉法官和檢察官,以及批准國際刑事法院的預算。


2.國際刑事法院的四個機關

(1)主席

開展與各國的對外關係,協調司法事務,如向各司分配法官、情況和案件,並監督書記官處的行政工作。

(2)司法部門

18名法官分三個庭:預審、審判和上訴,開展司法程序。

(3)OPT(檢察官辦公室)

進行初步審查、調查和起訴。

(4)書記官處

開展非司法活動,如安保、翻譯、外聯、支持辯護律師和受害者律師等。


3.受害者信託基金

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支持和賠償。



管轄的罪行


國際刑事法院的創始條約《羅馬規約》賦予國際刑事法院對四項主要罪行的管轄權。


首先,種族滅絕罪的特點是有特定的意圖,通過殺害一個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的成員或其他手段,全部或部分摧毀該群體:對該群體的成員造成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故意對群體施加生活條件,意圖造成其全部或部分的物理破壞;採取旨在防止該族群生育的措施;或者強行將該群體的兒童轉移到另一群體。


第二,國際刑事法院可以起訴反人類罪,這是作為針對任何平民的大規模攻擊的一部分而犯下的嚴重侵犯行為。《羅馬規約》規定有15種反人類罪,包括謀殺、強姦、監禁、強迫失蹤、奴役——特別是奴役婦女和兒童、性奴役、酷刑、種族隔離和驅逐出境等罪行。


第三,在武裝衝突中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的戰爭罪,包括使用童兵;殺害或折磨平民或戰俘等人員;故意指揮對醫院、歷史遺蹟或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目的建築的襲擊。


最後,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第四項罪行是侵略罪。它是一國對另一國的主權、完整或獨立使用武力。2010年在烏干達坎帕拉舉行的「《羅馬規約》第一次審查會議」通過了對《羅馬規約》的修正,從而通過了這一罪行的定義。


2017年12月15日,締約國大會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了一項關於自2018年7月17日起啟動法院對侵略罪的管轄權的決議。



法律程序


作為一個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律程序可能與具體國家的司法程序有所不同。


調查與案件處理示例

犯罪發生後:

1.初步調查

檢察官辦公室必須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犯罪足夠嚴重而在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範圍之內;是否有真正的國家訴訟程序以及展開調查是否有利於正義和受害者的利益。

如果不符合啟動調查的要求,或者情況或罪行不在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範圍內,國際刑事法院的檢方就不能進行調查。


2.調查

在收集證據和確定嫌疑人後,檢方要求國際刑事法院法官簽發:

(1)逮捕令:國際刑事法院依靠各國進行逮捕並將嫌疑人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或者

(2)出庭傳票:嫌疑人自願出庭(如果不出庭,可能會發出逮捕令)。

如果不符合啟動調查的要求,或者情況或罪行不在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範圍內,國際刑事法院的檢方就不能進行調查。

檢方可通過提供新的證據再次尋求對指控的確認。


3.預審階段

首次出庭:三名預審法官確認嫌疑人的身份,並確保嫌疑人了解指控。

指控確認聽證會:在聽取檢方、辯方和受害者法律代表的陳述後,法官(通常在60天內)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將案件提交審判。

如果嫌疑人沒有被捕或沒有出庭,則可以提交法律意見書,但聽證會不能開始。


4.審判階段

在三名審判法官面前,檢方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有罪。

法官考慮所有證據,然後作出裁決(verdict)。當裁決有罪時,再行宣判(sentence)。法官可判處一個人最高30年的監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被告和檢察官可以對判決提起上訴。

法官還可以下令對受害者進行賠償。

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案件將結束,被告也將被釋放。

辯護方和檢察官可對無罪判決提出上訴。


5.上訴階段

檢察官和辯方均有權對審判庭關於裁決(關於被告有罪或無罪的決定)和宣判的決定提出上訴。

受害者和被定罪者可以對要求賠償的命令提出上訴。

上訴由上訴庭的五名法官作出裁決,他們都不是做出原判的法官。

上訴庭決定是否維持、修改或推翻上訴。上訴判決為最終判決,除非上訴庭命令在審判庭重新審判。


6.判決的執行

在同意執行國際刑事法院判決的國家服刑。

如果有罪判決沒有得到維持,此人可能會被釋放。



關於法律程序的十個注意事項


1.國際刑事法院不會起訴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


2.在檢察官進行調查之前,她必須進行初步審查,考慮諸如證據充分性、管轄權、嚴重性、補充性和司法利益等事項。


3.在調查時,檢察官必須收集和披露有罪和無罪的證據。


4.在被證明有罪之前,被告被認為是無辜的。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


5.在訴訟的所有階段(預審、審判和上訴),被告有權以其完全理解的語言獲得信息,因此,國際刑事法院的訴訟以多種語言進行,有口譯員和筆譯員團隊工作。


6.預審法官簽發逮捕令,並確保在案件進入審判前有足夠的證據。


7.在案件交付審判之前(預審階段),被告被稱為嫌疑人。一旦案件交付審判,因為此時指控已被確認,其被稱為被告。


8.審判法官聽取檢察官、被告和受害者律師的證詞,做出判決,如果某人被判有罪,則做出判決和賠償決定。


9.上訴法官對檢察官或被告的上訴做出裁決。


10.如果一個案件在沒有有罪判決(verdict of guilt)的情況下結束,如果檢察官提出新的證據,案件可以重新開始。



補充性


國際刑事法院旨在補充而不是取代國家刑事司法制度;它只有當國家不願意或無法真正起訴的情況下才起訴案件。



合作


作為一個司法機構,國際刑事法院沒有自己的警察部隊或執法機構;因此,它依靠與世界各國的合作來獲得支持,特別是在實施逮捕、將被捕者移交海牙國際刑事法院拘留中心、凍結嫌疑人的資產和執行判決方面。


國際刑事法院法院雖然不是聯合國組織,但與聯合國有合作協議。當某一情況不在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內時,聯合國安理會可以將該情況提交國際刑事法院,授予其管轄權。在達爾富爾(蘇丹)和利比亞的局勢中已經這樣做了。


國際刑事法院積極致力於在所有區域建立理解與合作,例如通過在世界各地舉辦研討會和會議。法院與締約國和非締約國合作。


國際刑事法院與東道國荷蘭在諸如建造法院新的永久性建築、將嫌疑人轉移到國際刑事法院拘留中心、為他們出庭提供便利以及許多其他事項等實際問題上開展了密切的合作。


各國和包括非政府組織等民間社會團體在內的其他實體也以多種方式與法院合作,例如提高對法院及其任務的認識和爭取支持。法院尋求通過研討會和會議等方式加強這種持續的合作。

來源:中外刑事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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