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婦女」歷史的挑戰:中世紀晚期愛爾蘭的婦女與法律

南城紀實 發佈 2024-03-05T02:25:33.208067+00:00

基於交叉分析的對婦女歷史的批評表明了承認婦女之間的差異的重要性以及基於性別假設經驗共性的危險。我們可以以某種有意義的方式將女性視為一個群體,這一觀點在中世紀法律史上變得更加複雜,因為女性的法律權利因其婚姻狀況而異。本文考察了中世紀晚期愛爾蘭英國殖民地婦女的法律經驗。

基於交叉分析的對婦女歷史的批評表明了承認婦女之間的差異的重要性以及基於性別假設經驗共性的危險。

我們可以以某種有意義的方式將女性視為一個群體,這一觀點在中世紀法律史上變得更加複雜,因為女性的法律權利因其婚姻狀況而異。

本文考察了中世紀晚期愛爾蘭英國殖民地婦女的法律經驗。

它認為,儘管種族、社會地位和婚姻狀況在塑造不同婦女的法律經驗方面很重要,但性別在她們的法律論點以及陪審團和法官如何看待她們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婦女在法律方面的經歷受到了關於她們易受傷害和從屬於男人的共同社會假設的多方面影響。

這些假設影響了女性,儘管許多社會階層和環境使得每個女性都是獨一無二的。

因此,本研究發現,在中世紀晚期的法律背景下,「婦女」是歷史研究中一個合法的、有效的範疇,但也促使歷史學家更有力地質問,為什麼「婦女」是他們特定歷史問題的一個合適的分析範疇。

三十年前,「議程」為愛爾蘭婦女歷史確定了一個雄心勃勃的方案,在其作者確定的許多研究領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然而,它提出的其他主題仍然相對未被探索,「議程」作為有希望的探索途徑的指南的重要性繼續存在。

與此同時,有必要重新審查「議程」的各個方面,包括以相對不令人滿意的方式對待婦女群體。

它經常承認階級、文化和宗教在塑造女性生活中的重要性,但並不認為女性之間的這些差異是創造「女性歷史」的嚴重障礙。

探索「議程」作者建議的主題的學者必須考慮到婦女歷史景觀在這些年間發生的變化,並應對與使用「婦女」作為歷史分析類別相關的挑戰

本文從兩個方面對「議程」做出了回應。

首先,它是利用「議程」中確定的愛爾蘭婦女歷史上未充分利用的法律來源類型,討論婦女的法律經驗。

在使用這一法律材料時,它遵循了《議程》作者之一瑪麗·奧多德的傳統,以及她在16世紀和17世紀後期愛爾蘭衡平法院的記錄中關於婦女的工作。

它還建立在過去幾十年中完成的中世紀和現代早期英國和歐洲婦女法律史的重要研究基礎上。

第二,它涉及了自《議程》出版以來的幾十年中婦女歷史的重大轉變,這些轉變使書寫婦女歷史的有效性變得複雜並受到質疑,使用了中世紀晚期愛爾蘭法律史的具體案例。

當我們把自己定義為女性歷史學家,並對特定時間、地點和背景下的女性經歷進行研究時,我們就在含蓄地論證性別作為塑造我們所研究的人的生活的決定性因素的重要性。

此外,我們認為女性作為一個群體,由於她們的性別,彼此之間有一些重要的共同點。

這似乎是顯而易見的,很明顯,在中世紀時期,就像在大多數歷史時期一樣,社會對女性或男性行為的期望影響巨大。

然而,與這種對中世紀社會性別期望塑造人們生活的力量的認識相反的是,人們認識到階級、財富、宗教、種族和許多其他因素可能具有同等或更大的影響力。

金伯利·克倫肖和其他有色人種學者特別強調了從第三次女權主義浪潮中吸取的經驗教訓,這些經驗教訓讓人們更好地理解了以交叉方式審視女性的重要性。

這意味著我們必須認識到,女性個體的不同境遇,以及通常的劣勢——例如,階級、種族和民族——會相互放大,並使一個女性的經歷與另一個女性大相逕庭。

正如Mary Spongberg在2002年觀察到的:

雖然第二波女權主義產生了對「女性歷史」的需求,但更分散和分歧的女權主義的出現使這一項目成為問題。

研究女性的歷史學家被迫承認,他們已經採納了他們在男性主義歷史中所批評的本質主義和普遍化傾向。

這種認識標誌著一種新型婦女歷史的開始,不僅關注性別問題,而且關注種族、階級和性別造成的婦女之間的差異。

將這種交叉思維應用到中世紀晚期愛爾蘭法律史的具體背景中,是否有理由認為像Agnes de Valence。

在某些重要方面與瓊·布倫南的相似,瓊·布倫南是一個英國化的、可能未婚的愛爾蘭女人,1490年在都柏林是一個格洛弗的學徒?比如說,當他們在1333年被調查時,他們與一個已婚的愛爾蘭女人有多少共同之處,這個女人作為一個不自由的勞工生活在蒂珀雷里郡利斯羅納的伊莉莎白·德·亞堤的土地上?每個婦女提供法律諮詢的能力、她們可以訴諸的法院、她們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以及她們的文化和社會背景都有很大差異。

對於中世紀婦女和法律的歷史學家來說,對婦女作為一個群體進行交叉分析的分裂力量更加嚴重,因為在許多中世紀法律體系中,以及在愛爾蘭的英國殖民地實行的英國法律體系中,婦女根據其婚姻狀況享有不同的法律權利。

根據英國法律,被稱為coverture的原則確保(至少在理論上)已婚婦女很少能夠在沒有丈夫的情況下在普通法法庭上辯護;因此,婚姻限制了他們的法律獨立性,儘管它經常給他們帶來其他好處。

儘管在中世紀的愛爾蘭,包身制在英國法庭上並沒有統一實施,即使在這種做法司空見慣的法庭上,它也確實確保了許多已婚婦女在法律上的經歷與她們的寡婦或未婚配偶不同。

由於法律權利因婚姻狀況而異,許多婦女和法律歷史學家選擇將已婚婦女與寡婦或單身婦女分開分析。

如果不從本質上理解或依賴於對女性的生物學理解,也就是說,不關注作為一個男人或女人意味著什麼的社會建構,以及什麼行為和角色被認為適合於每一個人——換句話說,關注性別而不是性——我們能為研究「婦女與法律」提供依據嗎?作為一個分析類別,我們如何證明我們對這個不同群體的關注是正確的?本文將論證,儘管我們認識到女性個體之間的差異,並且法律理論規定女性根據其婚姻狀況享有不同的權利,但仍有充分的理由撰寫中世紀愛爾蘭英國殖民地的女性和法律史。

這一論點將通過對從十三世紀末到十五世紀末的殖民地法院的案例法的審查以及對性別在法律實際執行中的影響的探討來提出。

它將側重於可接受的女性行為的性別觀念如何影響女性訴訟當事人,無論其階級、種族或婚姻狀況如何。

它還將指出,我們越是接受法律是由它所統治的社會創造和調節的,我們就越能看到中世紀社會在法律領域表現出的厭惡女性的假設。

訴訟策略,陪審員和法官對訴訟當事人的看法,以及他們最終的成功,或在法律上的成功,都受到潛在的性別假設的影響,這些假設塑造了已婚婦女、單身婦女和寡婦的經歷。

因此,(不太新的)「新法律史」認為法律是社會嵌入和制定的,它的一個結果是,性別扮演的角色比僅僅從法律應該如何運作的理論中顯而易見的要大得多。

英國在愛爾蘭的殖民地建立的世俗法律體系是在英國入侵愛爾蘭(1167-1172)後的幾十年裡建立的,以英國模式為基礎。

這種制度所覆蓋的區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為殖民地(這裡也稱為「英格蘭愛爾蘭」)的邊界發生了變化,先是擴張,然後在入侵後的幾個世紀裡,某些地區被推回。

該島的其餘部分由愛爾蘭領主控制,儘管沒有以穩定持久的方式實現政治上的中央集權,但其文化和社會的一致性保持了其在愛爾蘭人和愛爾蘭英格蘭人心目中的獨立性,儘管存在跨種族的廣泛同化和合作。

因此,在這裡討論的整個時期,愛爾蘭島有兩個社會政治區域,在愛爾蘭地區,愛爾蘭法律(有時稱為Brehon法)是存在的,而廣闊和不斷變化的邊境地區則是法律制度和實踐的混合體。

世紀後期,除了阿爾斯特西部的大部分地區之外,殖民地的最大範圍延伸到了全島的大部分地區,但殖民地最密集的定居區位於東海岸和全島的南部/東南部。

這些地區從未脫離殖民統治,也是英國法律體系最牢固、最持久的地方。

本文討論的法律案例來自東部/東南部。

和英格蘭一樣,世俗法律體系與教會法律體系並存,教會法庭使用管理整個西方基督教世界教會法庭的共享教會法運作。

在英國世俗法律體系本身以及在殖民地運作的地方和中央法院的連鎖網絡中,也有不同類型的管轄權。

在地方一級,這些法院包括根據習慣法運作的莊園法院以及城市百人法院和自由法院。

這些地方法院的判決可以向殖民地政府的中央普通法法院提出上訴,包括巡迴將軍艾爾法院、都柏林法院和刑事法院,以及殖民地的最高上訴法院愛爾蘭議會。

從十五世紀中期開始,議會的司法作用在議會名冊上越來越明顯直到十六世紀愛爾蘭衡平法院完全建立。

在中世紀後期,愛爾蘭議會是中世紀殖民地的主要法律場所,根據衡平法原則運作(像英格蘭的衡平法院),因此,在程序和判決方面比普通法法院更靈活。

因此,這些不同的世俗的、英國式的法庭,在程序和職權範圍上有所不同,有時為了管轄權而相互競爭,但是,像在英格蘭一樣,更多的時候是合作的。

英國在愛爾蘭的殖民地的法律體系在中世紀晚期繼續發展,有一些地區差異,但基本上與英國保持一致;英國的創新通過皇家指令、英國議會的立法、英國殖民地律師的教育和英國法官在殖民地的部署傳播到殖民地。

作為王室的臣民,在愛爾蘭的英國殖民者也有權訴諸英格蘭的皇家法院,並對殖民法院判決的案件提出上訴。

正如埃利斯指出的,上訴權確保了愛爾蘭法院的實踐不會偏離英國法院太遠。

因此,本文在承認制度不完全相同的同時,利用在英國學習英國法律所獲得的比較和見解來反思來自殖民地的材料。

如上所述,根據英國法律,婦女的婚姻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她的法律權利和能力。

從純理論的角度來看,重點是根據法律條約,法律應該如何運作,寡婦和成年單身婦女與已婚婦女沒有什麼共同之處。

事實上,一些中世紀關於已婚婦女在英國法律中的地位的討論不是將她們與其他婦女相比,而是與僧侶、未成年人和其他法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相比。

Coverture這個詞通常用來描述對已婚婦女合法活動和財產所有權的限制。

參考文獻

斯蓬貝格, 瑪麗, 書寫自文藝復興以來的女性歷史 (貝辛斯托克, 2002),pp2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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