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紀,瑪麗一世的民兵法令,是如何解決英格蘭民兵困境的?

春山文史 發佈 2024-03-05T12:31:30.976018+00:00

1549年,有關郡尉的法令通過後不久,便出現了地方鄉紳指控郡尉私自免除自己隨從兵役,欺壓其他廷臣扈從的記載。

文|木木

編輯|觀星


1549年,有關郡尉的法令通過後不久,便出現了地方鄉紳指控郡尉私自免除自己隨從兵役,欺壓其他廷臣扈從的記載。

此外,被任命為郡尉的貴族有權控制城市,但城市當局經常不願屈服於這些大人物,從而造成矛盾。

此後中央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城市的這種自主權(1558年的民兵法令中得到確認)。

在五港同盟等歷來享有較大軍事自主權的地區,郡尉的權力也經常與其他官員和自治權相牴觸。

一、郡尉的權威

郡尉很大程度上代表著國王權威,而當國王本人(如瑪麗一世)並不受大部分臣民喜愛時,郡尉的權威也容易受到挑戰。

縱觀伊莉莎白一世繼位前的郡尉,可以發現這一職務仍以軍事為主要職責,帶有明顯的應急性、臨時性。任命郡尉在很多情況下並非必須之舉,原有的地方管理模式仍能發揮作用。

這一階段,郡尉的任命除了在緊急關頭直接向地方施加王室政府的意志之外,也起到制衡權力、收緊王權、平衡大貴族等作用。但從更宏大的視角而言。

郡尉職務的出現開始使一部分大貴族的軍事職能發生根本性轉變。

在郡尉這一職務的角色規範下,他們不再只是封建、半封建性質的軍役提供者,或中世紀國家架構中獨立於國王而存在的政治軍事權力實體,而開始向近代國家體系中帶有官僚系統色彩的地方高級官員轉變。

從王權和地方的博弈上看,郡尉制代表著王權的觸手開始越來越多地延伸到民兵這一長期以來為地方自治共同體所把持的領域。國王-郡尉-地方的複雜博弈將在伊莉莎白時期將變得更加激烈。

1557年英格蘭再次捲入到對法戰爭中,但1557年夏季、1558年初和1558年5-6月的民兵檢閱反饋的情況極其不容樂觀。

1558年新年伊始,英格蘭付出了喪失加萊的沉重代價。菲利普二世曾提議聯合奪回加萊,但樞密院在評估了巨大的財政開支和地方兵力後決定放棄。

戰爭也徹底暴露了英格蘭軍事組織模式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亟待有效的改革。而英格蘭對這些問題的直接應對,就是新的民兵法令。

二、瑪麗一世的民兵法

整個都鐸前期民兵組織所依據的法律基礎事實上仍是古老的1285年《溫徹斯特法令》,對民兵制的各種修修補補也並不見效。因此,瑪麗一世統治末年通過的兩部民兵法令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1558年通過的民兵法令共有兩部,分別是《馬匹、甲冑與武器保有法令》以及《檢閱法令》。

兩部法令總括了自中世紀以來幾乎所有與民兵組織、裝備、檢閱、長弓訓練、軍紀等相關的內容,並根據都鐸中葉的戰爭進行了相應調整。

《武器法令》試圖解決的主要是民兵裝備問題。針對裝備陳舊低劣的問題,法令大幅更新了財產等級制度。

該法令融合了亨利八世時代的幾部有關戰馬蓄養的法令,並規定法令頒行後三個月內必須備齊所有武器裝備,否則按詳細規定進行處罰。

針對武器的有效購置和保管,法令第五條規定,所有城鎮、教區、村莊都應集體購置和維護這些裝備、進行統一保管,並在檢閱和受到徵調時進行合理分配。

武器的數量和種類經國王的檢閱委員會確認後簽訂契約,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當地官吏保管,另一份由本郡治安委員會的文書官保管。

武器的保管地點也由檢閱委員會指定,一般是教區教堂,城市中也經常建設專門的軍械庫。法令還首次對火槍、長矛這兩種能夠代表16世紀軍事革命的典型新式武器做了詳細的規範。

並規定按法令購置火槍者,可在靶場進行訓練,但除參加檢閱途中或返程外,不得在公路上攜帶或使用火槍。

從中仍不難得見當局對民眾掌握火槍這一武器的忌憚。從財產等級劃分可以明顯看出。

《武器法令》在軍備上將半封建和民兵體系合二為一,對所有階級的武器購置都進行了嚴格要求。但法令第七條卻又明確規定。

任何此前已經與領主簽訂武器和馬匹契約的個人都不得因《武器法令》的規定而免除此前的封建義務。

這樣一種不顧半封建軍役衰落的事實,希望兼顧民兵體系與貴族半封建義務的處理方式,最後自然無法如願。

《武器法令》中重新確立了檢閱委員會對地方軍務的掌控,這從側面印證了剛剛形成的郡尉制度仍具有相當大的臨時性。

此外,《武器法令》也規定,檢閱委員會成員應由治安法官出任,人選可由大法官指定,並以加蓋大法官廳國璽的委任狀任命,有權調查和檢閱年收入400鎊以下人員的武器和馬匹準備情況。

《檢閱法令》則試圖解決民眾逃避檢閱和民兵兵役的問題。針對任何有意逃避檢閱或未按規定攜帶裝備者,法令規定處以10日監禁,不得保釋,除非檢閱委員會同意其繳納40先令罰金。罰金需於兩月內上交國庫。

針對任何收受賄賂或禮物而幫助他人逃避檢閱或兵役的檢閱官員,法令規定應處以10倍於賄賂價值的罰金,四季法庭和治安法官都有權審理上述案件。

而對任何收受財物並允許其下轄士兵脫逃或代役的連隊長,處以10倍於賄賂價值的罰金,而對任何剋扣軍餉或被服的連隊長,則處以三倍罰金。

與《武器法令》一樣,《檢閱法令》也規定此前任何已經與領主簽訂服役協議的個人不得因本法令的規定而免除此前的半封建軍役。

此外,法令還規定自治市可自行進行檢閱,而不是強制參加所在郡的檢閱。

這些規定也在此後留下了眾多紛爭的根源,特別是在郡尉製成為民兵組織管理的主要形式後,郡尉與城市之間的扯皮和爭端時有發生。

1558年的兩則新法令表面上看確實能夠解決部分民兵裝備、組織的問題。

因而也確實成為了此後伊莉莎白一世統治期間民兵組織的基礎。但兩則法令本身的缺陷和執行層面的問題不可勝數,最重要的便是裝備與訓練這兩大問題未能得到有效解決。

首先,雖然法令對民兵武器裝備上的更新作出了一定的規範,但仍以傳統武器為主,裝備要求一經制定便已落後於時代。單就火槍而言,此時歐洲大陸也已經開始從較為原始、笨重的火繩槍向改良型火槍轉變。

都鐸中葉是英格蘭物價快速上漲、通貨膨脹嚴重的階段,民眾對於武器裝備購置的熱情普遍很低,這一點也大大阻礙了民兵裝備的實際更新。

其次,兩則法令對於解決民兵訓練這一重大問題沒有做出任何有效嘗試。

缺乏訓練和紀律的民兵不可能因為部分裝備的補全和更新而獲得重大發展。這一問題要等到16世紀70年代受訓民團開始建立後才稍有改善。

從本質上而言,《武器法令》只是一廂情願地對全國各階層需要配備的武器和馬匹進行了硬性規定和懲罰機制。

而《檢閱法令》只強調了對不參加檢閱、不承擔民兵義務者的懲罰,兩項法令都沒有考慮到實際執行中的可操作性以及民眾的反應,也沒有設計出一套更加行之有效的訓練機制,而只是在一些細節上進行了更新和規範。

因此註定不可能發揮其設計中的效果。法令對民兵制的基本運轉方式沒有作出任何根本性的轉變。

執行法令的關鍵仍在治安法官構成的檢閱委員會和地方官吏手中,而由治安委員會和治安法官負責地方民兵事務在此後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

在實際情況下,兩則法令原本應成為此後民兵組織和發展的底線,而在實際執行中卻成為了上限。

事實上,單單依靠兩則法令根本無法完成民兵改革和英格蘭軍事近代化的重大任務。在伊莉莎白一世繼位前,英格蘭經歷了自百年戰爭結束後最長的動亂時期。

戰爭嚴重損耗了國家財力,也暴露出英格蘭軍事徵調和軍隊組織的落後性。民兵體系的重要性在這一過程中逐漸上升。

在1558年新的民兵法令頒布時已經成為了英格蘭軍事徵調的主要形式。

同時在地方也建立起了相對體系化、常態化的檢閱體系。但這一體系本身已經大幅落後於時代,都鐸中葉的英格蘭缺乏足夠的資源進行更大程度的調整。

三、伊莉莎白一世時期的民兵制度

伊莉莎白繼位後,英格蘭終於迎來了一段相對和平的時間,有關民兵制的變革也略有停滯。但隨後與西班牙關係的惡化以及新戰爭的爆發將使民兵制度迎來新的轉折。

伊莉莎白一世繼位後,英格蘭的對外策略轉到了更加實際、以本土安全為重的方向上。

1564年對法戰爭結束後,英格蘭迎來了一段較長的和平時期。但從16世紀60年代下半葉開始,英格蘭與西班牙的關係日趨緊張。

在低地國家形勢惡化、英西海上衝突日益頻繁的背景下,1569年英格蘭再次進行了全國大檢閱,標誌著民兵及其改革重新進入到一個活躍期。

儘管在基本的檢閱、徵調形式上承襲了都鐸中葉以來的模式,但伊莉莎白一世期間的民兵體制也經歷了眾多重要調整。

在民兵的上層組織管理方面體現為郡尉制的重新確立與發展,而在民兵本身,則體現為受訓民團的建立。

總的來說,這些新變化和新制度許多是為了應對西班牙入侵而做出的努力,卻未能從根本上扭轉英格蘭民兵自亨利八世以來的一系列問題。

16世紀末的英格蘭民兵,仍陷入到了難以解決的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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