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工傷認定流程及賠償標準

人力資源大課堂 發佈 2024-03-07T06:38:13.127791+00:00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2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根據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有了新變化。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2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根據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有了新變化。


一起了解工傷待遇中的相關問題


一、工傷認定需在什麼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工傷認定辦法》第4條的相關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特別注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單位沒有在上述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別注意:工會組織也是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三)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什麼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多長時間內受理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8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0條、《工傷認定辦法》第18條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22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工傷認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勞動關係


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但特殊情況下有例外。


例如,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行政判決認為,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六、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怎麼辦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提醒: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是可以選擇的,這裡的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七、工傷待遇的計算標準


基於《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供實務中參考。


  • 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 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36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倍數計算。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 停工留薪期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註: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 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各地並無統一做法。


  • 評殘後的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即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下同)×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30%


  •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醫療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此部分費用。


  • 工傷康復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輔助器具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 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 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居民收入情況方面,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這個統計數據,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有直接影響。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每年都會有變化。


公式:

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49283元×20=98566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948240元,增加了37420元。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每個地區標準不一樣。


公式: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他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注意:

①以上標準均基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

②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還需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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