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遇車禍算工傷嗎?

安青網 發佈 2024-03-07T06:55:27.658268+00:00

在工傷認定情形中,被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熟知的,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規定。近日,太和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擅自提前離開崗位,途中遭遇車禍」是否能認定為工傷的案件。

在工傷認定情形中,被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熟知的,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規定。但是在現實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近日,太和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擅自提前離開崗位,途中遭遇車禍」是否能認定為工傷的案件。

2019年春節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家住太和某小區的蔣某某上午到崗以後,領取完公司發放的節日慰問品,11點左右離開。誰知,幾分鐘後,一場車禍發生,蔣某某當場死亡。經事故認定,蔣某某無責。家人認為,蔣某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然而,市裡的相關部門經認定後,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蔣某某家人遂提起行政複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認定《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蔣某某家人一紙訴狀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銷關於蔣某某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請求確認蔣某某的死亡屬於工傷。

近日,太和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案受害人蔣某某11點左右離開單位,應屬於早退的下班情形。本案爭議的焦點應為:蔣某某早退下班後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是否屬於上述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如果用人單位建立有完備的上下班考勤制度,對遲到、早退的行為一直有嚴格的處罰規定,且有過明確的勸阻、告誡等管理行為,這種情況下員工仍然遲到、早退,從維護企業管理制度的角度,不應予以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蔣某某家人提出蔣某某離開工作崗位時,得到了車間主任同意,但未提供相關請假及公司批准同意其提前下班的證據。「車間管理規定」「工作考勤表」、相關人員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公司具有考勤管理制度;且蔣某某未請假提前下班,車間管理人員以及門崗人員有過勸阻的事實。故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程序合法,依法也應予以支持。

昨日,記者了解到,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

在工傷案件的審理中,經常遇到職工未經請假,或自我調班提前回家,途中遇車禍的情況。

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因故請假並經批准提前離開工作場所回家,途中遇車禍應屬於工傷。其構成要件有三:一是正常工作時間內。既包括法定的8小時工作時間,也包括加班工作時間;二是提前下班必須是履行了請假手續並經批准的行為。合法的廠紀廠規對職工有約束力,職工應當遵守。職工因事,書面或辦理了請假手續,是職工提前下班的必備條件,否則視為擅離工作崗位。三是准假後必須是從單位途經回家方向運動,而不是與回家路線相反或不相關的其他線路活動。若提前下班在非回家路線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其結果與「下班回家途中」規定不符,產生的法律後果則不盡相同。以上三要素缺一不可。

而本案的當事人屬於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記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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